『壹』 微盟刪庫事件,企業數據安全隱患如何避免呢
根據最新報道,2020年2月23日微盟的一個工作人員在家使用VPN(虛擬專用網路)登錄公司資料庫並惡意刪除資料庫文件,這一操作瞬間造成近300萬家微盟客戶的數據丟失,截止25號才恢復部分數據,但仍有大部分客戶數據還在恢復中,並且恢復後的數據完整性並無保障。那麼,在面對這一惡意刪庫事件的同時,我們的互聯網公司該通過何種方式來杜絕數據安全隱患,確保公司及客戶的數據安全性?
數據與網路安全成為現如今企業立身之根本,能夠保證網路安全與數據安全的企業可以不因這些惡意破壞而導致損失或業務停滯。拿捏在手上的敏感數據才能得到萬無一失的保護,在數據安全泄露、刪庫高頻發的網路時代,著重安全的企業才能夠走得更長遠。
『貳』 程序員刪庫跑路是多是出於什麼心態
這一切的緣由還是因為加班壓力山大,試問經常加班到公司只剩自己是什麼感覺,這沒人能體會。
互聯網圈子裡,一直以來都流傳著「刪庫跑路」的段子。很多程序員會把 「刪庫跑路」當做發泄工作壓力的口頭禪。然而現實中,這兩年程序員刪庫跑路的新聞層出不窮。刪庫對一個公司的影響不言而喻,可能會導致系統瞬間崩潰,所有相關功能癱瘓,接著就是公司無法估計的經濟損失。跑路的程序員也被抓,可以說是兩敗俱傷。
『叄』 如何解決企業遠程辦公網路安全問題
企業遠程辦公的網路安全常見問題及建議
發表時間:2020-03-06 11:46:28
作者:寧宣鳳、吳涵等
來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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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是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的關鍵期,舉國上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為增強防控,自二月初以來,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各大城市政府公開表態或發布通告,企業通過信息技術開展遠程協作辦公、居家辦公[1]。2月19日,工信部發布《關於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撐服務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面對疫情對中小企業復工復產的嚴重影響,支持運用雲計算大力推動企業上雲,重點推行遠程辦公、居家辦公、視頻會議、網上培訓、協同研發和電子商務等在線工作方式[2]。
面對國家和各地政府的呼籲,全國企業積極響應號召。南方都市報在2月中旬發起的網路調查顯示,有47.55%的受訪者在家辦公或在線上課[3]。面對特殊時期龐大的遠程辦公需求,遠程協作平台也積極承擔社會擔當,早在1月底,即有17家企業的21款產品宣布對全社會用戶或特定機構免費開放其遠程寫作平台軟體[4]。
通過信息技術實現遠程辦公,無論是網路層、系統層,還是業務數據,都將面臨更加復雜的網路安全環境,為平穩有效地實現安全復工復產,降低疫情對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影響,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或者適當調整相適應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策略。
一、遠程辦公系統的類型
隨著互聯網、雲計算和物聯網等技術的深入發展,各類企業,尤其是互聯網公司、律所等專業服務公司,一直在推動實現企業內部的遠程協作辦公,尤其是遠程會議、文檔管理等基礎功能應用。從功能類型來看,遠程辦公系統可分為以下幾類:[5]
綜合協作工具,即提供一套綜合性辦公解決方案,功能包括即時通信和多方通信會議、文檔協作、任務管理、設計管理等,代表軟體企包括企業微信、釘釘、飛書等。
即時通信(即InstantMessaging或IM)和多方通信會議,允許兩人或以上通過網路實時傳遞文字、文件並進行語音、視頻通信的工具,代表軟體包括Webex、Zoom、Slack、Skype等。
文檔協作,可為多人提供文檔的雲存儲和在線共享、修改或審閱功能,代表軟體包括騰訊文檔、金山文檔、印象筆記等。
任務管理,可實現任務流程、考勤管理、人事管理、項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企業辦公自動化(即OfficeAutomation或OA)功能,代表軟體包括Trello、Tower、泛微等。
設計管理,可根據使用者要求,系統地進行設計方面的研究與開發管理活動,如素材、工具、圖庫的管理,代表軟體包括創客貼、Canvas等。
二、遠程辦公不同模式下的網路安全責任主體
《網路安全法》(「《網安法》」)的主要規制對象是網路運營者,即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運營者應當承擔《網安法》及其配套法規下的網路運行安全和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
對於遠程辦公系統而言,不同的系統運營方式下,網路安全責任主體(即網路運營者)存在較大的差異。按照遠程辦公系統的運營方式劃分,企業遠程辦公系統大致可以分為自有系統、雲辦公系統和綜合型系統三大類。企業應明確區分其與平台運營方的責任界限,以明確判斷自身應採取的網路安全措施。
(1)自有系統
此類模式下,企業的遠程辦公系統部署在自有伺服器上,系統由企業自主研發、外包研發或使用第三方企業級軟體架構。此類系統開發成本相對較高,但因不存在數據流向第三方伺服器,安全風險則較低,常見的企業類型包括國企、銀行業等重要行業企業與機構,以及經濟能力較強且對安全與隱私有較高要求的大型企業。
無論是否為企業自研系統,由於系統架構完畢後由企業單獨所有並自主管理,因此企業構成相關辦公系統的網路運營者,承擔相應的網路安全責任。
(2)雲辦公系統
此類辦公系統通常為SaaS系統或APP,由平台運營方直接在其控制的伺服器上向企業提供注冊即用的系統遠程協作軟體平台或APP服務,供企業用戶與個人(員工)用戶使用。此類系統構建成本相對經濟,但往往只能解決企業的特定類型需求,企業通常沒有許可權對系統進行開發或修改,而且企業數據存儲在第三方伺服器。該模式的常見企業類型為相對靈活的中小企業。
由於雲辦公系統(SaaS或APP)的網路、資料庫、應用伺服器都由平台運營方運營和管理,因此,雲辦公系統的運營方構成網路運營者,通常對SaaS和APP的網路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負有責任。
實踐中,平台運營方會通過用戶協議等法律文本,將部分網路安全監管義務以合同約定方式轉移給企業用戶,如要求企業用戶嚴格遵守賬號使用規則,要求企業用戶對其及其員工上傳到平台的信息內容負責。
(3)綜合型系統
此類系統部署在企業自有伺服器和第三方伺服器上,綜合了自有系統和雲辦公,系統的運營不完全由企業控制,多用於有多地架設本地伺服器需求的跨國企業。
雲辦公系統的供應商和企業本身都可能構成網路運營者,應當以各自運營、管理的網路系統為邊界,對各自運營的網路承擔相應的網路安全責任。
對於企業而言,為明確其與平台運營方的責任邊界,企業應當首先確認哪些「網路」是企業單獨所有或管理的。在遠程辦公場景下,企業應當考慮多類因素綜合認定,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辦公系統的伺服器、終端、網路設備是否都由企業及企業員工所有或管理;
企業對企業使用的辦公系統是否具有最高管理員許可權;
辦公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是否存儲於企業所有或管理的伺服器;
企業與平台運營方是否就辦公系統或相關數據的權益、管理權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等。
當然,考慮到系統構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平台運營方和企業在遠程協作辦公的綜合系統中,可能不免共同管理同一網路系統,雙方均就該網路承擔作為網路運營者的安全責任。但企業仍應通過合同約定,盡可能固定網路系統中雙方各自的管理職責以及網路系統的歸屬。因此,對於共同管理、運營遠程協作辦公服務平台的情況下,企業和平台運營方應在用戶協議中明確雙方就該系統各自管理運營的系統模塊、各自對其管理的系統模塊的網路安全責任以及該平台的所有權歸屬。
三、遠程辦公涉及的網路安全問題及應對建議
下文中,我們將回顧近期遠程辦公相關的一些網路安全熱點事件,就涉及的網路安全問題進行簡要的風險評估,並為企業提出初步的應對建議。
1.用戶流量激增導致遠程辦公平台「短時間奔潰」,平台運營方是否需要承擔網路運行安全責任?
事件回顧:
2020年2月3日,作為春節假期之後的首個工作日,大部分的企業都要求員工在家辦公。盡管各遠程辦公系統的平台運營方均已經提前做好了應對預案,但是巨量的並發響應需求還是超出了各平台運營商的預期,多類在線辦公軟體均出現了短時間的「信息發送延遲」、「視頻卡頓」、「系統奔潰退出」等故障[6]。在出現故障後,平台運營方迅速採取了網路限流、伺服器擴容等措施,提高了平台的運載支撐能力和穩定性,同時故障的出現也產生一定程度的分流。最終,盡管各遠程辦公平台都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了平台的正常運營,但還是遭到了不少用戶的吐槽。
風險評估:
依據《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安法》)第22條的規定,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遠程辦公平台的運營方,作為平台及相關網路的運營者,應當對網路的運行安全負責。對於短時間的系統故障,平台運營方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違約責任,需要結合故障產生的原因、故障產生的危害結果、用戶協議中的責任約定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對於上述事件而言,基於我們從公開渠道了解的信息,盡管多個雲辦公平台出現了響應故障問題,給用戶遠程辦公帶來了不便,但平台本身並未暴露出明顯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也沒有出現網路數據泄露等實質的危害結果,因此,各平台很可能並不會因此而承擔網路安全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在疫情的特殊期間,主流的遠程辦公平台產品均免費開放,因此,各平台都會有大量的新增客戶。對於平台運營方而言,良好的應急預案和更好的用戶體驗,肯定更有利於平台在疫情結束之後留住這些新增的用戶群體。
為進一步降低平台運營方的風險,提高用戶體驗,我們建議平台運營方可以:
將用戶流量激增作為平台應急事件處理,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例如,在應急預案中明確流量激增事件的觸發條件、伺服器擴容的條件、部署臨時備用伺服器等;
對用戶流量實現實時的監測,及時調配平台資源;
建立用戶通知機制和話術模板,及時告知用戶系統響應延遲的原因及預計恢復的時間等;
在用戶協議或與客戶簽署的其他法律文本中,嘗試明確該等系統延遲或奔潰事件的責任安排。
2.在遠程辦公環境下,以疫情為主題的釣魚攻擊頻發,企業如何降低外部網路攻擊風險?
事件回顧:
疫情期間,某網路安全公司發現部分境外的黑客組織使用冠狀病毒為主題的電子郵件進行惡意軟體發送,網路釣魚和欺詐活動。比如,黑客組織偽裝身份(如國家衛健委),以「疫情防控」相關信息為誘餌,發起釣魚攻擊。這些釣魚郵件攻擊冒充可信來源,郵件內容與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事件密切相關,極具欺騙性。一旦用戶點擊,可能導致主機被控,重要信息、系統被竊取和破壞[7]。
風險評估:
依據《網安法》第21、25條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同時,網路運營者還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遠程辦公的實現,意味著企業內網需要響應員工移動終端的外網接入請求。員工所處的網路安全環境不一,無論是接入網路還是移動終端本身,都更容易成為網路攻擊的對象。一方面,公用WiFi、網路熱點等不可信的網路都可能作為員工的網路接入點,這些網路可能毫無安全防護,存在很多常見的容易被攻擊的網路漏洞,容易成為網路犯罪組織侵入企業內網的中轉站;另一方面,部分員工的移動終端設備可能會安裝設置惡意程序的APP或網路插件,員工在疏忽的情況下也可能點擊偽裝的釣魚攻擊郵件或勒索郵件,嚴重威脅企業內部網路的安全。
在計算機病毒或外部網路攻擊等網路安全事件下,被攻擊的企業盡管也是受害者,但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網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提前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和應急響應預案,導致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給企業的用戶造成損失的,很可能依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對於企業而言,為遵守《網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我們建議,企業可以從網路安全事件管理機制、移動終端設備安全、數據傳輸安全等層面審查和提升辦公網路的安全:
(1)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網路或平台的實際情況、員工整體的網路安全意識,制定相適應的網路安全事件管理機制,包括但不限於:
制定包括數據泄露在內的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
建立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組織機構和技術措施;
實時監測最新的釣魚網站、勒索郵件事件;
建立有效的與全體員工的通知機制,包括但不限於郵件、企業微信等通告方式;
制定與員工情況相適應的信息安全培訓計劃;
設置適當的獎懲措施,要求員工嚴格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策略。
(2)企業應當根據現有的信息資產情況,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保障移動終端設備安全:
根據員工的許可權等級,制定不同的移動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方案,例如,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較高資料庫許可權的人員僅能使用公司配置的辦公專用移動終端設備;
制定針對移動終端設備辦公的管理制度,對員工使用自帶設備進行辦公提出明確的管理要求;
定期對辦公專用的移動終端設備的系統進行更新、漏洞掃描;
在終端設備上,對終端進行身份准入認證和安全防護;
重點監測遠程接入入口,採用更積極的安全分析策略,發現疑似的網路安全攻擊或病毒時,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聯系企業的信息安全團隊;
就移動辦公的信息安全風險,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
(3)保障數據傳輸安全,企業可以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使用HTTPS等加密傳輸方式,保障數據傳輸安全。無論是移動終端與內網之間的數據交互,還是移動終端之間的數據交互,都宜對數據通信鏈路採取HTTPS等加密方式,防止數據在傳輸中出現泄漏。
部署虛擬專用網路(VPN),員工通過VPN實現內網連接。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VPN服務(尤其是跨境的VPN)是受到電信監管的,僅有具有VPN服務資質的企業才可以提供VPN服務。外貿企業、跨國企業因辦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過專線等方式跨境聯網時,應當向持有相應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基礎運營商租用。
3.內部員工通過VPN進入公司內網,破壞資料庫。企業應當如何預防「內鬼」,保障數據安全?
事件回顧:
2月23日晚間,微信頭部服務提供商微盟集團旗下SaaS業務服務突發故障,系統崩潰,生產環境和數據遭受嚴重破壞,導致上百萬的商戶的業務無法順利開展,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微盟25日中午發出的聲明,此次事故系人為造成,微盟研發中心運維部核心運維人員賀某,於2月23日晚18點56分通過個人VPN登入公司內網跳板機,因個人精神、生活等原因對微盟線上生產環境進行惡意破壞。目前,賀某被上海市寶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承認了犯罪事實[8]。由於資料庫遭到嚴重破壞,微盟長時間無法向合作商家提供電商支持服務,此處事故必然給合作商戶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作為港股上市的企業,微盟的股價也在事故發生之後大幅下跌。
從微盟的公告可以看出,微盟員工刪庫事件的一個促成條件是「該員工作為運維部核心運維人員,通過個人VPN登錄到了公司內網跳板機,並具有刪庫的許可權」。該事件無論是對SaaS服務商而言,還是對普通的企業用戶而言,都值得反思和自省。
風險評估:
依據《網安法》第21、25條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同時,網路運營者還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內部員工泄密一直是企業數據泄露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典型行為模式。遠程辦公環境下,企業需要為大部分的員工提供連接內網及相關資料庫的訪問許可權,進一步增大數據泄露甚至被破壞的風險。
與用戶流量激增導致的系統「短時間崩潰」不同,「微盟刪庫」事件的發生可能與企業內部信息安全管理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平台內合作商戶產生直接經濟損失,不排除平台運營者可能需要承擔網路安全相關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為有效預防員工惡意破壞、泄露公司數據,保障企業的數據安全,我們建議企業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制定遠程辦公或移動辦公的管理制度,區分辦公專用移動設備和員工自有移動設備,進行分類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嚴格管理辦公專用移動設備的讀寫許可權、員工自有移動設備的系統許可權,尤其是企業資料庫的管理許可權;
建立數據分級管理制度,例如,應當根據數據敏感程度,制定相適應的訪問、改寫許可權,對於核心資料庫的數據,應當禁止員工通過遠程登錄方式進行操作或處理;
根據員工工作需求,依據必要性原則,評估、審核與限制員工的數據訪問和處理許可權,例如,禁止員工下載數據到任何用戶自有的移動終端設備;
建立數據泄露的應急管理方案,包括安全事件的監測和上報機制,安全事件的響應預案;
制定遠程辦公的操作規范,使用文件和材料的管理規范、應用軟體安裝的審批流程等;
組建具備遠程安全服務能力的團隊,負責實時監控員工對核心資料庫或敏感數據的操作行為、資料庫的安全情況;
加強對員工遠程辦公安全意識教育。
4.疫情期間,為了公共利益,企業通過系統在線收集員工疫情相關的信息,是否需要取得員工授權?疫情結束之後,應當如何處理收集的員工健康信息?
場景示例:
在遠程辦公期間,為加強用工管理,確保企業辦公場所的健康安全和制定相關疫情防控措施,企業會持續地向員工收集各類疫情相關的信息,包括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近期所在地區、當前住址、所乘航班或火車班次等信息。收集方式包括郵件、OA系統上報、問卷調查等方式。企業會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統計和監測,在必要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員工的整體情況。如發現疑似病例,企業也會及時向相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風險評估: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國家衛健委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月9日,中央網信辦發布了《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各地也陸續出台了針對防疫的規范性文件,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京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依據《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們理解,在疫情期間,如果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獲得了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的授權,企業在授權范圍內,應當可以收集本單位人員疫情相關的健康信息,而無需取得員工的授權同意。如果不能滿足上述例外情形,企業還是應當依照《網安法》的規定,在收集前獲得用戶的授權同意。
《通知》明確規定,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但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泄露。具體可參考我們近期的文章《解讀網信辦<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防疫聯控工作的通知>》
應對建議:
在遠程期間,如果企業希望通過遠程辦公系統收集員工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我們建議各企業應當:
制定隱私聲明或用戶授權告知文本,在員工初次提交相關信息前,獲得員工的授權同意;
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制定信息收集的策略,包括收集的信息類型、頻率和顆粒度;
遵循目的限制原則,對收集的疫情防控相關的個人信息進行區分管理,避免與企業此前收集的員工信息進行融合;
在對外展示企業整體的健康情況時或者披露疑似病例時,對員工的相關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制定信息刪除管理機制,在滿足防控目的之後,及時刪除相關的員工信息;
制定針對性的信息管理和保護機制,將收集的員工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作為個人敏感信息進行保護,嚴格控制員工的訪問許可權,防止數據泄露。
5.遠程辦公期間,為有效監督和管理員工,企業希望對員工進行適當的監測,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規?
場景示例:
遠程辦公期間,為了有效監督和管理員工,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定時匯報、簽到打卡、視頻監控工作狀態等措施,要求員工主動配合達到遠程辦公的監測目的。員工通過系統完成匯報、簽到打卡時,很可能會反復提交自己的姓名、電話號碼、郵箱、所在城市等個人基本信息用於驗證員工的身份。
同時,在使用遠程OA系統或App時,辦公系統也會自動記錄員工的登錄日誌,記錄如IP地址、登錄地理位置、用戶基本信息、日常溝通信息等數據。此外,如果員工使用企業分配的辦公終端設備或遠程終端虛擬機軟體開展工作,終端設備和虛擬機軟體中可能預裝了監測插件或軟體,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會記錄員工在終端設備的操作行為記錄、上網記錄等。
風險評估:
上述場景示例中,企業會通過1)員工主動提供和2)辦公軟體自動或觸發式收集兩種方式收集員工的個人信息,構成《網安法》下的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企業應當根據《網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獲取員工的同意。
對於視頻監控以及系統監測軟體或插件的使用,如果操作不當,並且沒有事先取得員工的授權同意,很可能還會侵犯到員工的隱私,企業應當尤其注意。
應對建議:
遠程辦公期間,尤其在當前員工還在適應該等工作模式的情形下,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採取適當的監督和管理措施,具有正當性。我們建議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管理和監測行為的合法合規:
評估公司原有的員工合同或員工個人信息收集授權書,是否能夠滿足遠程辦公的監測要求,如果授權存在瑕疵,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計獲取補充授權的方式,包括授權告知文本的彈窗、郵件通告等;
根據收集場景,逐項評估收集員工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例如,是否存在重復收集信息的情況,是否有必要通過視頻監控工作狀態,監控的頻率是否恰當;
針對系統監測軟體和插件,設計單獨的信息收集策略,做好員工隱私保護與公司數據安全的平衡;
遵守目的限制原則,未經員工授權,不得將收集的員工數據用於工作監測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總結
此次疫情,以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科技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進一步推動了遠程辦公、線上運營等業務模式的發展。這既是疫情倒逼加快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的結果,也代表了未來新的生產力和新的發展方向[9]。此次「突發性的全民遠程辦公熱潮」之後,遠程辦公、線上運營將愈發普及,線下辦公和線上辦公也將形成更好的統一,真正達到提升工作效率的目的。
加快數字化智能化升級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強調要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10]。
為平穩加速推進數字化智能化發展,契合政府現代化治理的理念,企業務必需要全面梳理並完善現有的網路安全與數據合規策略,為迎接新的智能化管理時代做好准備。
『肆』 微盟遭員工刪庫事件,反映出企業管理的哪些問題
微盟事件可以說為這家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損失,這個損失不是可以用錢來衡量的,尤其是在疫情這個關鍵的時期,很多公司都靠網路銷售,而發現自己的平台癱瘓了,也給商戶對平台的信任打了折扣。從這件事反映了企業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一、企業管理鬆散
一個企業的管理直接影響到這個企業可以走多遠,那這件事對於企業的管理體現出了哪些問題?首先數據安全不是一個人的事情,有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技術人員一個或者兩個,還有的會招新員工替代老員工,把一群忠心的老員工傷的不要不要的,只是因為老員工比較貴,但是沒有考慮到新員工帶來的潛在威脅。
所以通過以上問題來看,企業管理是一門很深的學問,管理的好就順風順水,管理不好就是逆水行舟,所以希望企業注意這個問題,不要讓自己的企業出現類似問題。
『伍』 上市公司微盟系統被員工刪庫,被員工刪庫將對這個上市公司造成哪些影響
對這個公司造成了客戶流失的風險。
資料庫的刪除對於公司來說是一場災難,對於那些刪除資料庫的人來說是一種犯罪。幾行代碼對公司產生巨大影響,核心技術就業必須具有誠實和可信的職業道德。數據安全性和保護對於企業來說是一個相對較大的成本。盡管數據不能直接產生收入,但它是企業的基礎。否則可能會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至於這位員工以前遭受的苦難,這種極端的舉動是未知的,但是這樣做顯然是不明智的。盡管這給公司帶來了一些損失,但他也陷入了深淵。此前,有媒體報道,由於技術人員和老闆之間的沖突,報仇的意圖最終陷入了深淵,微盟員工刪除這種資料庫顯然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罪行。
『陸』 微盟系統被員工刪庫,這件事到底有多嚴重
微盟系統在2月23日夜晚7點,遭遇到被內部員工刪庫的情況,雖然事後公司立即召集了大量技術人員並啟動了緊急響應機制,但是36個小時也僅僅是修復完成了生產環境和所有新用戶的數據,而老用戶由於數據修復時間問題,只能提供過渡方案。由此可見,此次微盟系統遭遇到員工刪庫,這件事已經帶來了嚴重的影響。
其實小編所說的這些都是一些輔助作用,但是最終的防線一定是技術人員。最近幾年,由於技術人員有意或無意造成的事故有很多,所以說技術人一定要遵守職業道德底線,關注網路安全。
『柒』 微盟系統被員工刪庫,這事到底有多嚴重相關各方將會面臨什麼樣的處境
我08年就開始從事軟體工作,直到17年後才沒有寫程序。雖然沒有進過大廠,但是對於軟體開發的管理規范還是非常熟悉的。
我最早入行的時候,還沒有雲服務,都是公司自己架的伺服器。有一台伺服器是專門做程序和資料庫的備份。那個時候我是經理,每天晚上下班前,我都要把數據同步到備份伺服器裡面,備份伺服器只有我們進。機房也必須要公司的證明才能進,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如果要刪庫的話,只有我一個人有許可權。
『捌』 上海29歲程序員離職刪庫被判刑10個月,這件事給予我們什麼警示
員工要有職業道德,不要惡意刪除在職期間的數據,任何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這名程序員在離職之前刪光了自己以往寫的代碼,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為了修補數據,公司不得不高價請第三方機構恢復。這是一項不必要的支出,該男子沒有考慮到後果,他被前東家提起公訴,等待他的即將是法律的審判。
因為一念之差,直接斷送了自己的職業生涯。等到出來後,估計也沒人敢錄用他了。大公司在員工入職之前都會背景調查,該男子犯的錯誤是原則性問題,繼續從事老本行的可能性很小。
1、職場如戰場,離職也要體面,不要給自己的簡歷留下污點。
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你做過的每件事都會留下痕跡,別人想調查你輕而易舉。程序員是一門技術活,公司爭著搶著聘用。員工離職不要和老東家撕破臉,對自己以後找工作非常不利。
你認可該男子的做法嗎?他應該刪光代碼嗎?
『玖』 微盟事件真相是什麼
事情經過
2020年2月23日18時56分許,微盟核心運維賀某酒後因生活不如意、無力償還網貸等個人原因,在其暫住地上海市寶山區逸仙路XXX弄XXX號XXX室,通過電腦連接公司VPN、登錄公司伺服器後執行刪除任務,將微盟伺服器內數據全部刪除,導致微盟自2020年2月23日19時起癱瘓,300餘萬用戶(其中付費用戶7萬余戶)無法正常使用該公司 SaaS 產品。(上述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月25日,我們緊急恢復了核心業務的線上生產環境,新用戶使用不受影響,並提供老用戶臨時過渡方案,確保商家在數據暫時沒有恢復的情況下可以正常經營。
2月28日,我們恢復了所有業務的線上生產環境,並且開放了老用戶登錄,以及恢復了微站產品的所有數據。
截止到3月1日晚8點,在騰訊雲團隊協助下,經過7*24小時的努力,我們數據已經全面找回,由於此次數據量規模非常大,為了保證數據一致性和線上體驗,我們將於3月2日凌晨2點進行系統上線演練,將於3月3日上午9點數據恢復正式上線。
此次事故給商家經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公司管理層對此深感自責和愧疚,我們准備了1.5億元人民幣賠付撥備金,其中公司承擔1億元,管理層承擔5000萬元。在緊抓數據恢復的同時,也在同步研究商家賠付方案,我們擬定了現金賠付計劃和流量賠付計劃供商家選擇。
同時此次事故也暴露出公司在數據安全方面出現了管理漏洞。事故發生後,我們加強了內部流程式控制制管理,同時邀請外部數據安全專家一起來評估數據安全保障方案,並迅速制定了一份數據安全保障計劃,以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賠付計劃
此次事故給商家經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公司管理層對此深感自責和愧疚。事故發生後,公司管理層在緊抓數據恢復的同時,也在同步研究商家賠付方案。
首先針對此次賠付計劃,我們准備了1.5億元人民幣賠付撥備金,其中公司承擔1億元,管理層承擔5000萬元。其中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孫濤勇承擔3500萬元,公司執行董事兼首席技術官黃駿偉承擔500萬元,公司執行董事兼智慧商業事業群總裁方桐舒承擔500萬元,公司執行董事兼智慧營銷事業群總裁游鳳椿承擔500萬元。
其次整個賠付方案中,我們既要考慮商家因系統不可用而造成的利潤損失,同時也要考慮系統不可用而帶來的流量損失,因此我們的賠付計劃做了兩個不同的方案供商家任選其一。
01
現金賠付計劃
我們會針對因系統不可用期間商家邊際貢獻利潤額進行賠付,具體公式計算如下:
邊際貢獻利潤額=日均收入×行業平均邊際貢獻利潤率×系統故障時間
(其中日均收入等於該商家在2020年2月17日晚7點至2020年2月23日晚7點在微盟系統中產生的實際成交額除稅後的平均值;邊際貢獻利潤率是指在收入(不含稅)基礎上扣除商品成本、倉儲及物流費及推廣費、銷售傭金等與商品服務銷售及交付過程直接相關的費用之後的邊際貢獻利潤占收入的比例;行業邊際貢獻利潤率最終參考值將以研究機構公開報告為准;系統故障時間自2月23日晚7點至3月3日上午9點)
02
流量賠付計劃
我們會針對因系統不可用期間的商家給予騰訊廣告50000曝光次數進行流量補償,並且提供賬戶運營服務,同時再延長SaaS服務有效期兩個月。
(其中騰訊廣告包括微信朋友圈廣告、微信公眾號廣告、小程序廣告等;曝光次數是指該廣告被用戶看到的次數;運營服務包含廣告的創意策劃、素材製作、投放執行、數據分析、賬戶優化、數據報表等運營服務)
最後我們所有的賠付將通過線上賠付系統完成,公司將在接下來一個月左右開發完成線上賠付系統,屆時商家可通過登錄微盟商戶後台,點擊申請賠付即可完成。
數據安全保障計劃
此次事故暴露出公司在數據安全方面出現了管理漏洞。事故發生後,我們內部在系統自查的同時邀請外部數據安全專家一起來評估數據安全保障方案,現公布措施如下:
措施一:數據安全管理機制全面加固與整改,加強運維平台治理
1、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涵蓋許可權、監控、審計方面),嚴格執行授權審批制度;
2、使用騰訊雲CAM許可權系統進行雲資源管理,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和最小集許可權制度,對高危險動作執行二次授權制度;
3、建立科學、高效、安全的網路策略,對開發環境、測試環境和生產環境進行嚴格隔離;使用騰訊雲堡壘機替換自建堡壘機,進行細粒度許可權分級和授權管理,同時嚴格審計堡壘機操作日誌,發送安全審計報表;
4、加強運維安全流程學習,職業道德學習,法律學習等。
措施二:加強災備體系的建設,做到多雲異地冷備1、建立多雲災備體系,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區建立全備份的冷備系統架構;2、藉助騰訊雲的IAAS的底層服務能力,建立高可用的同城雙活架構;3、雲上所有的雲主機,啟用每天的快照策略,保證全量和增量備份;4、所有非結構化數據,使用騰訊COS對象存儲系統進行歸檔保存,啟用COS的多異地復制功能,數據存放多地,並且COS冷存儲,確保數據只增不減;5、建立月、季度級別的定期演練機制和制度
。
措施三:基礎設施全力上雲1、藉助騰訊雲資料庫MySQL的數據高可用和安全體系,逐步放棄自建資料庫服務,遷移到騰訊雲資料庫(CDB),快速具備資料庫跨可用區和異地災備的能力;2、黑石1.0物理機全面升級黑石2.0,全面使用雲主機。
法院判決
2020年9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賀某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刪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賀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賀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二、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台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