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民警察是怎樣晉升職務和警銜
人民警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來晉升職務和警銜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中:
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督以上根據職務來升,一督為正科至正處,三監為正處或副廳,二監為副廳或正廳,以此類推。
(1)警銜授予命令擴展閱讀:
1、警銜職稱: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條件:
(一)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❷ 公安民警警銜都是根據什麼來授予的
參照公務員法,公務員法行政級別規定,高中、中專定級辦事員,專科、本科定級科員,碩士定級副主任科員,博士定級主任科員;
根據警銜條例,對應行政級別,入警首授警銜,行政辦事員首授二級警員警銜。行政科員授予三級警司警銜,行政副主任科員授予二級警司警銜,行政主任科員授予一級警司警銜
根據行政級別和工作年限按照警銜條例授予相應警銜
❸ 警察如何授銜
沒有年齡規定,是根據入警前是否具有工作經驗和學歷高低授銜的! 大專和本科一般授予三級警司或者一級警員。研究生學歷授二級警司,博士授一級警司! 入警前是大專或本科學歷如果有兩年或三年工作經驗,授二級警司! 警司警銜三年一次晉升,警督警銜四年一次晉升。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警銜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
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章名一、警銜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
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
章名二、警銜的晉級 (一)按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 (二)提前晉升
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
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範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貢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三)選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職滿二年、現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優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四)晉職晉升 。
1.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
一級警銜 (五)延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鬆弛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
適當縮短
非因公致傷致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病休超過
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後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後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後再晉升警銜 章名三、警銜的降級
(一)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
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❹ 中尉警銜命令是什麼
授予武警警銜和軍銜都是以命令的行使下達
❺ 中國人民警察警銜制度的授予
第十條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
第十一條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二條 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第十三條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准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❻ 公務員條件里人民警察評授警銜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
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20910
【實施日期】 19920910
【章名】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已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國務院責
成公安部提出實施辦法。公安部擬定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
》,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
評定授予警銜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
院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抓緊搞好人民警察隊伍的
思想教育和組織整頓,認真貫徹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實行警銜
制度的范圍,嚴格執行評定授予警銜的標准,嚴格審查報批程序。各有關
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授銜范圍,降低授銜標准。要通過做好這項工作,促進
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
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進一步發揮人民警察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穩定和
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責成公安部負責條例
的組織實施,並就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向國務
院報告;認真做好評定授予警銜的日常工作,對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負責
解釋;負責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製作和管理;組織協調公安部門和有關部
門的警銜晉級、降級、取消等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警銜的匯總統計工作;
辦理有關交辦事項。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應與公安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工作。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評定授予警銜工作適用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國
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
准許可權,參照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特殊問題,由主管部
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為加強對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協調小組,由國
務委員王芳、國務院秘書長羅干負責,對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首次評定授予警
銜工作基本完成後,要認真進行總結,由公安部匯總向國務院報告。
【章名】 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第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指示,擬定本實施辦法。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范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於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
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實行
警銜制度。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各級公安部門(包括公安部門設在鐵
道、交通、民航、林業部門的公安機構)、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
教養管理部門中,從事指揮決策、監督保障和業務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
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評定授予警銜范圍內的人員,由於目前有某種情況,如職務未定、出
國留學進修、已連續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復工作、工作不稱職、因違紀違法
正在受審查等,暫緩評定授予警銜。
以工代警的人員,待辦理幹部錄用手續後再評定授予警銜。
(二)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已批准離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人民警察;不服從組織分配、拒不到
職的人民警察;已決定調離人民警察工作崗位的人員;企業單位的人員;
事業單位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群眾性學術團體的人員;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員;其他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三)企事業單位中政企(事)職能不分的公安機構及其人員,待清
理整頓、理順體制後,再確定是否實行警銜制度。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們堅守崗位、忠於職守,繼續做好維護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標准
評定授予警銜,應以人民警察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
和工作年限為依據,通盤考慮,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現」,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質、思想覺悟、遵紀守法
、聯系群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英勇獻身等表現和知識化
、專業化程度,實際工作能力,執法水平。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職務,不
是指臨時委派或暫時指定代理的職務。
「擔任現職時間」,是指現任職務從其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任命通知之
日起計算的任職的時間。連續擔任同一等級職務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參加工作時間的總和
。工作滿十二個月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等事業單位從事專業
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經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按照專業技術職
務等級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銜。其中擔任行政職務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
民警察,原則上按行政職務評定授予警銜,如低於按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授予的警銜,也可按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警銜。
鑒於目前國家機關未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公安部門、國家安
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論是否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均先按照行政職務等級評定授予警
銜。關於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銜的問題,另行研究確定
。
(三)各有關部門在執行評定授予警銜標准中遇有特殊問題,由主管
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安部組織研究、協調處理,或報經國務院同意後
辦理。
(四)對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在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幅度內高評
一級警銜的,應當嚴格控制,並按批准許可權單獨報批。
三、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
為有利於加強領導,保證工作順利開展,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分期
分批進行。
第一批:公安部機關(包括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機關),
國家安全部機關,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機關,各省、自治區公安廳機關
、國家安全廳機關和勞改局、勞教局(處)機關,北京、天津、上海市以
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市和重慶、深圳、珠海、廈門市上述部門中行政單
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門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
社、醫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中屬
於授予警銜范圍,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規定。
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組織實施
(一)依照《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認真核定警察建制、編制
員額和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的基礎上,明確應授、緩授和不授警銜的具體對
象。
(二)嚴肅整頓人民警察的紀律作風和警容風紀,堅決清理不合格人
員。對工作不稱職的人民警察組織集中培訓;培訓合格的可授予警銜,不
合格的調出人民警察隊伍。
(三)搞好思想動員和宣傳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確實行警銜制度的目
的和意義,了解《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內容,統一思想認識,正確對待警
銜的評定授予。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以律己,在評定授予
警銜中起表率作用。
(四)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准確、全面地進行組織鑒定。部級正副
職人民警察由幹部主管部門鑒定;擔任省、地、縣三級警察機構正副職的
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分別由上一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鑒定;
其餘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鑒定。鑒定的內容包括德、才
、績三個方面,以近幾年的表現為主。
(五)負責組織鑒定的機關逐人填寫評定授予警銜審批表,經幹部主
管部門審查後,按照批准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並下達授予警銜命令。首次
授予警銜命令的時間統一填寫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擬評定授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員名單及其審批表,由公安部和
有關部門進行匯總研究、統一平衡後,確定擬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數
和控制指標,提出授予二級警監以上警銜的名單預案,提請國務院總理審
批。
(六)首次授予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警銜的儀式
,由國務院組織實施。授予三級警監和警督警銜的儀式,分別由公安部和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授予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分別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公安廳(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章名】 附 件: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准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
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
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
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
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
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
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
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
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
,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餘
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
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
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
,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
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
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
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
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准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
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
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
,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
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
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
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
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
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
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
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
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
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
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