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命令與決定區別
命令(令)和決定的區別。(使用范圍和效力)
1、制發單位范圍。 命令的制發單位有明顯要求,范圍小。只有國家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國務院各部門,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他們的本身許可權內可以制發命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發布命令,黨使用的公文沒有命令這種。 決定的范圍廣,上至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下至地方基層部門都可以使用決定。
2、內容重要性程度不同。 命令內容要很重要,不是重大的政策法規、重大的問題與決策、重大的任務與嘉獎一般不用命令。 決定一般都是較重要的事項,或有重大行動與活動要安排部署。
3、執行的強制力度不同。 命令一經發布,有關下級機關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地服從與貫徹執行,決不允許延誤、怠慢甚至違抗。 決定凡決定事項,有關組織、單位和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執行,即使上級做出了很不正確的決定,在上級機關和制發單位未修改之前,有關方面可以提出意見但不能公開對抗,拒絕執行。
❷ 決議和決定、命令三個詞的區別是什麼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也是某些企業的公文之一。
決定,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或安排,並要求機關各部門和下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貫徹執行的指令性公文。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重要文體。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必須嚴肅審慎,不能濫用,錯用。
❸ 公務員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有什麼涵義
第一,公務員服從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上級作出的。所謂「上級」,是指同一系統或組織中地位、等級較高的機構或人員。上級包括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直接上級是指直接具有領導權、指揮權與主管權的上級,間接上級是指除直接上級以外的具有領導權、指揮權或監督權的上級。一般而言,對公務員實施領導應逐級進行。上級向公務員交代任務,一般應通過其主管的上級,但也可以越級直接向下級公務員發出決定與命令。
第二,公務員服從和執行的是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所謂決定和命令是指上級作出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又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
第三,公務員服從與執行的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依法作出的。一方面,該決定與命令的內容應是合法的。該決定與命令應在上級的許可權范圍之內,否則下級公務員有權不執行;該決定與命令應與上級的職務有關,例如對上級領導的私事,公務員就可以拒絕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法律所禁止之事項,對於明顯違背法律的決定與命令,公務員可以拒絕服從與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下級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事項,一些特殊的部門如有關的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統計部門等,一旦法律賦予這些部門的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權力,上級的決定與命令即不能涉及其獨立執行職務的范圍。另一方面,決定與命令發布的程序需合法。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必須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是內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獨立的價值。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和進行行政執行時,都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保障相關行政命令內容的合法,保障行政活動的公正和效率。對於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務員有權不予服從。特別是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時,來自上級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應當成為公務員執行命令的前提條件。
第四,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❹ 在公文中,命令與決定有什麼區別各有什麼特點
命令一般事項比較重大,發文單位級別也比較高,如嘉獎令,決定的事項小,級別的,通告用於表彰好像比較少
❺ 人民警察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何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5)決定和命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❻ 關於「命令」、「決定」和「通報」三個文種用於獎勵不同。但是這個獎勵怎麼區分啊什麼情況下怎麼用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必須嚴肅審慎,不能濫用,錯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可以發布命令。
決定:
根據具體用途和內容的不同,決定一般有以下兩類:
1.知照性決定。是指將決定事項知照給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決定。如表彰決定、處分決定、機構設置決定、人事安排決定、發布法規性事項或對某一具體事項做出安排的決定等,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老師節的決定》。
2.指揮性決定。是對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的決定。常見的有規定性決定、規范性決定、指導性決定、指示性決定、具有有關法令性質的決定、處理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安排重要行動的決定等。
通報是現有公文文種之一,主要用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表彰、批評、情況說明三類情況。
通報是上級把有關的人和事告知下級的公文。通報的運用范圍很廣,各級黨政機關和單位都可以使用。它的作用是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和歪風邪氣,通報應引以為戒的惡性事故,傳達重要情況以及需要各單位知道的事項。通報是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經常使用的文種。其目的是交流經驗,吸取教訓,教育幹部、職工群眾,推動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分類
1.表彰性通報。
表彰性通報,就是表彰先進個人或先進單位的通報。這類通報,著重介紹人物或單位的先進事跡,點明實質,提出希望、要求,然後發出學習的號召。
2.批評性通報
批評性通報,就是批評典型人物或單位的錯誤行為、不良傾向、丑惡現象和違章事故等的通報。
這類通報,通過擺情況,找根源,闡明處理決定,使人從中吸取教訓,以免重蹈覆轍。這類通報應用面廣,數量大,懲戒性突出。
3.情況通報。
情況通報,就是上級機關把現實社會生活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告知所屬單位和群眾,讓其了解全局,與上級協調一致,統一認識,統一步調,克服存在的問題,開創新的局面。
這類通報具有溝通和知照的雙重作用
性質
1.通報屬於獎勵與告誡性公文。通報承負著「表彰先進,批評錯誤」的任務,因而具有獎勵與告誡性質,這一點不同於通知。
2.通報屬於傳達和告曉性公文。通報雖與通知均有傳達、告曉職能,但通知是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而通報則是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3.通報的發布范圍,往往是在一個機關或一個系統內部使用。通報雖然具有公開「通「曉,廣而」報「告之意,但發布范圍僅僅限於本機關或本系統。
特點
1.告知性。
通報的內容,常常是把現實生活當中一些正反面的典型或某些帶傾向性的重要問題告訴人們,讓人們知曉、了解。
2.教育性。
通報的目的,不僅僅是讓人們知曉內容,它主要的任務是讓人們知曉內容之後,從中接受先進思想的教育,或警戒錯誤,引起注意,接受教訓。這就是通報的教育性。這一目的,不是靠指示和命令方式來達到,而靠的是正、反面典型的帶動,真切的希望和感人的號召力量,使人真正從思想上確立正確的認識,知道應該這樣做,而不應該那樣做。
3.政策性。
政策性並不是通報獨具的特點,其他公文也同樣具有這一特點。可是,作為通報,尤其是對表揚性通報和批評性通報來說,在這方面顯得特別強一些。因為通報中的決定(即處理意見),直接涉及到具體單位、個人,或事情的處理,同時,此後也會牽涉到其他單位、部門效仿執行的問題。決定正確與否,影響頗大。因此,必須講究政策依據,體現黨的政策。
注意事項
1.行文要及時。
2.事例要真實、典型。
3.要對事件(事情)的敘述實事求是,不拔高,不貶低,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確保「通報」的客觀性。
4.要把握分寸,無論表彰先進的通報還是批評錯誤的通報,評價或定性要十分准確,恰如其分。
❼ 通知,決定,命令都可以用來人事任免,請問區別在哪裡
不對。可用於人事任免的公文有決定、通知。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而人事任免對一個單位來說當然是重要事項,所以用決定來發布人事任免。同時也規定,「通知」有任免人員的功能。
重大或需說明任免理由的人事任免宜用決定,不需說明理由的或一般的、正常的人事任免應用通知。
(7)決定和命令擴展閱讀
公文種類主要有
(1)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命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4)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5)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6)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9)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11)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2)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14)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15)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❽ 決定和命令的區別
1.發文者許可權不同
2.執行要求不同
3.內容表達不同
❾ 命令和決定有什麼不同
決定,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或安排,並要求機關各部門和下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貫徹執行的指令性公文。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重要文體。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必須嚴肅審慎,不能濫用,錯用。
❿ 決議和決定,命令的區別
決議是多人討論議定的結果,決定是最後的選擇,命令是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