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授銜由誰決定從一開始當兵軍銜由誰授予,是長官直接授予的嗎
1955年,解放軍授予元帥軍銜十人(朱德、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大將軍銜十人(粟裕、徐海東、黃克誠、陳賡、譚政、蕭勁光、張雲逸、羅瑞卿、王樹聲、許光達)。
在新中國十大將中,曾任華東野戰軍代司令員的粟裕位居第一。由於不少人將解放軍的軍銜等同於古代的功臣封爵,結果不少人以為粟裕應該授元帥。但粟裕大將從一開始就不是新中國元帥的正式候選人。
現代軍銜制與古代封爵的不同特點之一是軍銜等級與部隊職務等級高度結合,解放軍在1955年建立的軍銜制也是如此。按照1955年的部隊授銜原則,之前的革命貢獻的大小並不能成為越級授銜的依據。
按照1955年的軍銜制度規定,中央軍委主席授大元帥軍銜(毛主席堅辭不受),中央軍委委員授元帥軍銜,軍委領導下的解放軍四大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的首長授大將軍銜。
當時與時任總參謀長的粟裕級別相同的解放軍首長,如副總參謀長的陳賡、總政治部副部長(部長由羅榮桓兼任)的譚政、總後勤部部長黃克誠、總軍械部(總裝備部前身)部長王樹聲都是授予大將軍銜。
2. 那位知道軍人的軍銜和軍職都是怎麼分的請幫忙查找,謝謝。
一、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及晉升
(一)專業技術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
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二)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三)初任軍官職務的人員依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軍銜:
軍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
大學專科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
大學本科畢業的,授予中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研究生班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軍銜。
(四)首次授予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1、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2、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3、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五)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1、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
2、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六)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1、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2、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3、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二、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實施辦法
(一)晉升軍銜的范圍
1、下列軍官可按規定晉升軍銜:
在編制定額內任職的軍官;
在非軍事部門工作的派遣軍官;
在院校學習和畢業待分配的軍官;
在批準的期限內出國留學(進修)的軍官;
經軍委批准暫時增配的軍官;
因體制編制調整精簡暫時超配或免職做臨時工作的軍官;
因公因戰致傷致殘免職治療的軍官。
2、下列軍官暫不列入晉升范圍:
出國、出境逾期未歸的軍官;
經批准受審查或發現問題組織正在調查的軍官。
上述軍官待回國、回境或審查結束後,按有關規定確定是否晉升軍銜。
(二)晉升軍銜的對象
1、德才表現較好,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可在職務等級編制軍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軍銜。
2、德才表現較好,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下列專業技術軍官,可晉升一級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7級以上的上校;
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8級以上的中校;
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10級以上的少校;
技術11級以上的上尉;
技術13級以上的中尉;
技術14級的少尉。
3、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最低軍銜的,可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的最低軍銜。軍官因職務提升,其軍銜未達到新任職務等級基準軍銜,現銜級時間已滿軍銜晉級期限的,可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軍銜。
(三)提前晉升軍銜
符合以下條件的軍官,可提前晉升軍銜:
德才優秀,現銜級滿2年的下列軍官: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現銜級期間獲榮譽稱號或一等功獎勵者;
任現職期間,帶領部隊完成任務成績顯著,獲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主官;
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主要貢獻者;
現銜級期間獲一等以上軍隊科技進步獎的個人或課題主要貢獻者;
現銜級期間,在社會科學、軍事科學教學、研究領域取得重大成果者;
其他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延期晉升軍銜
1、現銜級時間已滿規定的軍銜晉級期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軍官,延期晉升軍銜:
(1)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不滿12個月,受降職、降級處分不滿18個月的。
(2)受黨(團)內警告處分不滿6個月,受黨(團)內嚴重警告處分不滿12個月,受撤銷黨(團)內職務處分不滿24個月,受留黨(團)察看處分期滿後不滿24個月的。
(3)精神狀態不好,德才表現較差,長期搞不好團結經多次教育不改,或者組織紀律性不強,執行上級指示不認真,造成不良後果的,適當延期。
2、軍官延期晉升軍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在作戰,訓練或其它工作中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軍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特殊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3軍官因不勝任本職工作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應調整為下級軍銜。
(五)晉升軍銜的程序和辦法
1、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按照考核、鑒定、提名、呈報審批、公布命令的程序辦理。
2、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分別在3月和9月辦理。特殊情況可單獨報批。新的軍銜等級時間從符合規定晉升條件的當月算起。其中提前晉升軍銜的,新的軍銜等級時間從批准之日算起。
三、執行《軍官軍銜條例》兩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關於部分軍官軍銜的晉級
軍官軍銜晉級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實施辦法>的通知》([1992]政聯字第4號)的規定執行。其中:
1、上校以下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現軍銜低於其職務等級編制最低軍銜的,可晉升至職務等級編制的最低軍銜。
2、現銜級時間已滿《條例》規定晉級期限的下列軍官,可晉升一級軍銜:
(1)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少尉;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6級的上校;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9、10級的少校。
(二)關於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幅度及軍銜晉級
專業技術軍官晉升軍銜按照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編制軍銜幅度表(見附件)執行。現軍銜未達到編制軍銜最低幅度的,可晉升至編制軍銜幅度的最低軍銜。
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編制軍銜幅度表
專業技術職務及專業技術等級 編制軍銜幅度
專業技術一、二級 專業技術少將、中將
專業技術三級 專業技術少將、大校
專業技術四、五級 專業技術大校、少將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六、七級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六級 專業技術上校、大校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八級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七、八級 專業技術上校、中校
專業技術九級 專業技術中校、少校
專業技術十級 專業技術少校、中校
專業技術十一級 專業技術上尉、少校
專業技術十二級 專業技術上尉、中尉
專業技術十三級 專業技術中尉、上尉
專業技術十四級 專業技術少尉、中尉
軍銜的晉級期限和批准許可權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規定,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一)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
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
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
(二)戰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戰時情況規定。
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軍官軍銜一般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逐級晉升。
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屆滿,因違犯軍紀,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不夠晉級條件的,延期晉級或者退出現役。
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軍官在作戰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績的,其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被決定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一)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三)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99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現役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
第三章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四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晉級
第六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七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標志和佩帶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三條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 、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 、標志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
第四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的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
第五條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軍官,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的,在其軍銜前冠以「預備役」。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現役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
第七條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十級:
(一)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條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區分:
(一)軍事、政治、後勤軍官:
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二)專業技術軍官:
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第三章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九條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第十一條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正大軍區職:上將、中將;
副大軍區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職(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
第十四條授予軍官軍銜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對革命事業的貢獻和在軍隊中服役的經歷為依據。
第十五條初任軍官職務的人員依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軍銜:
(一)軍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
大學專科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
大學本科畢業的,授予中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
研究生班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軍銜。
(二)戰時士兵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三)軍隊文職幹部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第十六條首次授予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第五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晉級
第十七條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一)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
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
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
(二)戰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戰時情況規定。
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軍官軍銜一般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逐級晉升。
第十九條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屆滿,因違犯軍紀,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不夠晉級條件的,延期晉級或者退出現役。
第二十條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第二十一條軍官在作戰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績的,其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第二十二條被決定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軍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批准。但是,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一)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三)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第六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二十四條軍官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調整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其原軍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五條軍官違犯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軍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首次批准授予該級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
第二十六條軍官軍銜降級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軍官受軍銜降級處分後,對所犯錯誤已經改正並在作戰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二十七條對撤銷軍官職務並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取消其軍官軍銜。取消軍官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首次批准授予該級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取消其軍銜。取消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批准開除軍籍的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八條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在服刑期滿後,需要在軍隊中服役並授予軍官軍銜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標志和佩帶
第二十九條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第三十條軍官佩帶的肩章、符號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士兵軍銜制度,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四條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軍銜問題
關於專業技術軍銜授予和晉升
一、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及晉升
(一)專業技術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
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二)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三)初任軍官職務的人員依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軍銜:
軍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
大學專科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
大學本科畢業的,授予中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研究生班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軍銜。
(四)首次授予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1、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2、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3、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五)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1、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
2、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六)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1、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2、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3、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二、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實施辦法
(一)晉升軍銜的范圍
1、下列軍官可按規定晉升軍銜:
在編制定額內任職的軍官;
在非軍事部門工作的派遣軍官;
在院校學習和畢業待分配的軍官;
在批準的期限內出國留學(進修)的軍官;
經軍委批准暫時增配的軍官;
因體制編制調整精簡暫時超配或免職做臨時工作的軍官;
因公因戰致傷致殘免職治療的軍官。
2、下列軍官暫不列入晉升范圍:
出國、出境逾期未歸的軍官;
經批准受審查或發現問題組織正在調查的軍官。
上述軍官待回國、回境或審查結束後,按有關規定確定是否晉升軍銜。
(二)晉升軍銜的對象
1、德才表現較好,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可在職務等級編制軍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軍銜。
2、德才表現較好,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下列專業技術軍官,可晉升一級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7級以上的上校;
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8級以上的中校;
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10級以上的少校;
技術11級以上的上尉;
技術13級以上的中尉;
技術14級的少尉。
3、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最低軍銜的,可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的最低軍銜。軍官因職務提升,其軍銜未達到新任職務等級基準軍銜,現銜級時間已滿軍銜晉級期限的,可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軍銜。
(三)提前晉升軍銜
符合以下條件的軍官,可提前晉升軍銜:
德才優秀,現銜級滿2年的下列軍官: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現銜級期間獲榮譽稱號或一等功獎勵者;
任現職期間,帶領部隊完成任務成績顯著,獲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主官;
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主要貢獻者;
現銜級期間獲一等以上軍隊科技進步獎的個人或課題主要貢獻者;
現銜級期間,在社會科學、軍事科學教學、研究領域取得重大成果者;
其他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延期晉升軍銜
1、現銜級時間已滿規定的軍銜晉級期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軍官,延期晉升軍銜:
(1)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不滿12個月,受降職、降級處分不滿18個月的。
(2)受黨(團)內警告處分不滿6個月,受黨(團)內嚴重警告處分不滿12個月,受撤銷黨(團)內職務處分不滿24個月,受留黨(團)察看處分期滿後不滿24個月的。
(3)精神狀態不好,德才表現較差,長期搞不好團結經多次教育不改,或者組織紀律性不強,執行上級指示不認真,造成不良後果的,適當延期。
2、軍官延期晉升軍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在作戰,訓練或其它工作中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軍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特殊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3軍官因不勝任本職工作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應調整為下級軍銜。
(五)晉升軍銜的程序和辦法
1、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按照考核、鑒定、提名、呈報審批、公布命令的程序辦理。
2、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分別在3月和9月辦理。特殊情況可單獨報批。新的軍銜等級時間從符合規定晉升條件的當月算起。其中提前晉升軍銜的,新的軍銜等級時間從批准之日算起。
三、執行《軍官軍銜條例》兩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關於部分軍官軍銜的晉級
軍官軍銜晉級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實施辦法>的通知》([1992]政聯字第4號)的規定執行。其中:
1、上校以下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現軍銜低於其職務等級編制最低軍銜的,可晉升至職務等級編制的最低軍銜。
2、現銜級時間已滿《條例》規定晉級期限的下列軍官,可晉升一級軍銜:
(1)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少尉;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6級的上校;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9、10級的少校。
(二)關於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幅度及軍銜晉級
專業技術軍官晉升軍銜按照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編制軍銜幅度表(見附件)執行。現軍銜未達到編制軍銜最低幅度的,可晉升至編制軍銜幅度的最低軍銜。
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編制軍銜幅度表
專業技術職務及專業技術等級 編制軍銜幅度
專業技術一、二級 專業技術少將、中將
專業技術三級 專業技術少將、大校
專業技術四、五級 專業技術大校、少將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六、七級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六級 專業技術上校、大校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八級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七、八級 專業技術上校、中校
專業技術九級 專業技術中校、少校
專業技術十級 專業技術少校、中校
專業技術十一級 專業技術上尉、少校
專業技術十二級 專業技術上尉、中尉
專業技術十三級 專業技術中尉、上尉
專業技術十四級 專業技術少尉、中尉
軍銜的晉級期限和批准許可權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規定,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一)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
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
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
(二)戰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戰時情況規定。
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軍官軍銜一般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逐級晉升。
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屆滿,因違犯軍紀,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不夠晉級條件的,延期晉級或者退出現役。
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軍官在作戰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績的,其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被決定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一)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三)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99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現役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
第三章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四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晉級
第六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七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標志和佩帶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有利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三條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 、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 、標志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
第四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的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
第五條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軍官,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的,在其軍銜前冠以「預備役」。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現役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
第七條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十級:
(一)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條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區分:
(一)軍事、政治、後勤軍官:
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二)專業技術軍官:
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第三章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九條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第十一條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正大軍區職:上將、中將;
副大軍區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職(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
第十四條授予軍官軍銜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對革命事業的貢獻和在軍隊中服役的經歷為依據。
第十五條初任軍官職務的人員依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軍銜:
(一)軍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
大學專科畢業的,授予少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
大學本科畢業的,授予中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中尉軍銜;
研究生班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軍銜。
(二)戰時士兵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三)軍隊文職幹部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第十六條首次授予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第五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晉級
第十七條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一)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
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
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
(二)戰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戰時情況規定。
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軍官軍銜一般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逐級晉升。
第十九條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屆滿,因違犯軍紀,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不夠晉級條件的,延期晉級或者退出現役。
第二十條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第二十一條軍官在作戰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績的,其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第二十二條被決定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上將軍銜。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軍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批准。但是,下列軍官軍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一)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三)副營職軍官晉升為少校的,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少校、中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
第六章現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二十四條軍官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調整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其原軍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五條軍官違犯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軍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首次批准授予該級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
第二十六條軍官軍銜降級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軍官受軍銜降級處分後,對所犯錯誤已經改正並在作戰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二十七條對撤銷軍官職務並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取消其軍官軍銜。取消軍官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首次批准授予該級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取消其軍銜。取消軍銜的批准許可權與批准開除軍籍的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八條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在服刑期滿後,需要在軍隊中服役並授予軍官軍銜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現役軍官軍銜的標志和佩帶
第二十九條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第三十條軍官佩帶的肩章、符號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士兵軍銜制度,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三十四條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說說中國的軍銜制度,最好能有圖片,從最低級說起!
士兵的軍銜
第十五條 士兵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一)志願兵役制士兵: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二)義務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條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一)高級士官:六級士官、五級士官;
(二)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三)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列兵為最低軍銜,六級士官為最高軍銜。
第十七條 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第十八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服現役年限為依據。
第十九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二)初級士官:義務兵服現役期滿,被批准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級士官軍銜;第一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二期服現役的一級士官,晉升為二級士官軍銜;
(三)中級士官:第二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三期服現役的二級士官,晉升為三級士官軍銜;第三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四期服現役的三級士官,晉升為四級士官軍銜;
(四)高級士官:第四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五期服現役的四級士官,晉升為五級士官軍銜;第五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六期服現役的五級士官,晉升為六級士官軍銜。
第二十條 士兵軍銜應當按照規定的服現役期限晉升;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為班長職務的,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第二十一條 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
(一)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主官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主官批准;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軍銜由連或者相當於連的單位的主官批准;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擔任班長職務,晉升為上等兵軍銜的,由營級單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兵的軍銜的授予、晉升,由連或者相當於連的單位的主官隊前宣布;士官軍銜的授予、晉升,由批准單位的主官以命令下達。
第二十三條 士兵在訓練機構學習期間軍銜的晉升,學制六個月以上的,由訓練單位辦理;學制不滿六個月或者送地方學習的,由原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治療期間軍銜的晉升,由原單位辦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傷致殘住院或者病休的時間,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的,暫緩晉升,暫緩期限不得少於半年。
第二十四條 士兵在受審查期間,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沒有問題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五條 軍銜高的士兵對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士兵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二十六條 士兵必須按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肩章、符號。
第二十七條 士兵軍銜評定、授予的程序和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規定。
第四章 士兵的獎懲
第二十八條 對在作戰、訓練、執勤和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以及為國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較大貢獻的士兵,應當給予獎勵。獎勵的項目、條件、批准許可權和實施程序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紀律和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軍隊和人民造成損失,或者在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的士兵,應當給予處分。處分的項目、條件、批准許可權和實施程序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受除名或者開除軍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工資由基礎工資、軍銜等級工資、軍齡工資組成,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第三十二條 士兵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和經軍事院校培訓並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兵,按照規定發給職務津貼。
第三十四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三十五條 士兵生活有困難的,應適當給予補助。
第三十六條 高級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准予落戶。
家屬隨軍的士官,其住房、家屬安置、子女入托入學等待遇,五級士官與家屬隨軍的營職軍官相同;六級士官與家屬隨軍的團職軍官相同。
第三十七條 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的,由軍隊發給分居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士官犧牲、病故的,其隨軍家屬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犧牲、病故軍官的隨軍家屬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遠居兩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遠居兩地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探親假兩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級以上士官當年未探親的,第二年增加探親假十五天;
(二)高級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異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親假期不含途中時間,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准報銷;
(四)家屬隨軍的高級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現役不滿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滿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第四十條 執行作戰任務的部隊的士官停止探親和休假。
國家發布動員令後,按照動員令應當返回部隊的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應當立即結束探親和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現役
第四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批准進入下一期繼續服現役的和符合退休條件的,一律退出現役。
第四十二條 服現役期限未滿的士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以上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四十三條 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後,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後方團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
第四十四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規定發給退出現役補助費;患有慢性病的,按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士兵退出現役在返家途中違法亂紀的,沿途軍事機關應當協同當地有關部門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義務兵從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必須在三十天內到安置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逾期不報到的,由戶口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條 士官退出現役後,初級士官作復員安置;服現役滿十年的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作轉業安置,本人要求復員,並經組織批准,也可以作復員安置,入伍前是農村戶口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歲的高級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願也可以作轉業安置。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士兵退出現役後分配參加工作的,其工齡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工資標准,按照不低於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標准工資的原則確定。
第五十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
對不起,圖片沒找到
5. 新兵入伍多久才授軍銜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明確規定: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宣誓時間,應當在新兵政治審查和身體檢疫復查合格之後,但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天。
第一,軍銜代表軍人級別,它將軍人的榮譽稱號、待遇水平和職務因素融為一體,[3]兼有增強軍人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促進軍隊正規化建設,加強軍隊諸軍兵種之間指揮、管理和保障的協同,及便於進行國際交往的作用。
第二,解放軍後勤指揮學院研究員、軍銜研究專家徐平認為,軍銜制可以明確軍中指揮關系、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是國家給予軍人的榮譽。
第三,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指出,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在同西班牙的戰爭中,由於法軍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軍銜制度,「軍人的銜級開始成為一種權利,大大優於家庭出身,受人重視的是勞績戰功,而不是祖宗門第」,使得法軍所向披靡,「路易十四一在邊境出現,邊境城市便紛紛落入法國手中」。
(5)宣布軍銜晉升命令程序擴展閱讀:
等級
軍銜分為永久軍銜和臨時軍銜兩類。一般稱軍銜是指永久軍銜。永久軍銜又分軍官軍銜與士兵軍銜兩大類。 軍銜按獲得者的兵役狀況和所在部隊的專業性質,在橫向上又區分為不同的類別。
兵可以分為列兵(二等兵)、上等兵(一等兵)等幾級。在中國,21世紀初開始,義務兵服役期為兩年,第一年為列兵,第二年為上等兵。
士官一般由擁有專業技術者擔任或從資深士兵中選出,各國把士官分為上士、中士、下士、軍士長(或稱士官長)等。
尉官是初級軍官軍銜的統稱,後隨軍銜制的建立和發展,逐漸轉為區分初級軍官軍銜等級的稱號。世界上實行軍銜制的國家都設有尉官軍銜。多數國家分為上尉、中尉、少尉,有的國家還有準尉和大尉。
校官是中級軍官軍銜的統稱,世界各地的軍銜等級中均設有校官軍銜,多數國家分上校,中校,少校,有的國家還有大校。
將官又稱為將軍,是高級軍官軍銜的統稱,始於16世紀的法國軍隊。後來,將官軍銜逐漸被大多數國家採用。一般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准將。
元帥是許多國家的最高軍銜。
6. 軍銜晉升的要求,比如時間、功績等。要詳細一點的。
我軍軍銜的晉升主要採取逐級晉升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可對少尉至中校軍官作超一級的軍銜晉升。在戰時條件下,對於特殊功績者可提前晉升。晉升期限,將官一般不作具體要求,校官和尉官晉升各國都有銜齡的要求。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行條例規定,平時軍銜晉升期限,少尉晉中尉,一般3年;中尉至上校的軍銜晉升,每級都是4年;大校至中將的軍銜晉升為選升,無年限要求。 軍官軍銜晉升期限屆滿,因各種原因不夠晉升條件的,得延期晉升或退出現役。軍銜晉升的批准許可權,一般按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即正師職以上軍官軍銜晉升,由我們的主席批准;副師、正團職軍官軍銜晉升,由大軍區級首長批准;副團、正營職軍官軍銜晉級,由軍一級首長批准;副營職以下軍官軍銜晉級,由師級首長批准。
7. 請問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是怎麼設置、如何晉升的
下面從軍官和士官 方面給你個全面點的。。。
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十級:
(一)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現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正大軍區職:上將、中將;
副大軍區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職(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少尉晉升中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的為二年,其他為三年;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也就是大校晉級到少將要看你做的貢獻的,由中央軍委主席批准,一般沒什麼貢獻的話或者沒有人的話,做到大校就到頭了。。。)
2009年中國軍銜調整後的士官軍銜從原先一級至六級士官的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
初級士官、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三個等級,稱謂由低至高為
初級士官:下士、中士;
中級士官:上士、四級軍士長;
高級士官: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
(二)初級士官:上等兵服現役期滿選取為初級士官的,晉升為下士;下士期滿3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中士。
(三)中級士官:中士服現役期滿3年選取為中級士官的,晉升為上士;上士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四級軍士長。
(四)高級士官:四級軍士長服現役期滿4年選取為高級士官的,晉升為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一級軍士長。
8. 1999年10月關於晉升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工資正常晉升等具體問題的實施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1999年度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工資正常晉升以及對近期工資工作中存在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職務工資正常晉升 根據人事部人薪發[1995]150號文件的規定,從1999年10月1日起,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繼續在考核的基礎上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具體實施仍按蘇人四[1996]18號以及省人事廳1996年7月8日《關於實施正常升級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工程師工資標准問題 經有關部門批准已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工程師,如1999年6月30日仍在職,可從1999年10月1日起,在其原工資基礎上就近就高靠入教授工資標准。今後,此類人員均按此標准執行。 三、軍轉幹部工資問題 1999年度轉業到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的工資套改辦法,仍按蘇人發[1998]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轉業到我省機關工作的軍轉幹部如其自1993年以來在軍隊期間未受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且級別工資水平低於地方同職務同條件人員的,在其工資確定後可比照地方同職務同條件人員向上浮動一級級別工資。對1997年及其以後轉業至我省地方機關且年度考核連續稱職以上的軍轉幹部,也可從1999年10月1日起按此規定執行。以後軍轉幹部級別工資正常晉升辦法亦比照地方同職務同條件人員執行。 四、職務變動人員工資處理辦法 對1999年6月30日前晉升職務的人員,可先按人發[1997]89號文規定的工資標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再對照國辦發[1999]78號文件執行新工資標准;1999年7月1日以後晉升職務的人員,直接按照國辦發[1999]78號文規定的新工資標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例如:某助理農藝師,1999年7月為三檔288元,當月晉升為農藝師,則從1999年8月就近就高進入農藝師一檔312元。不得按1999年7月調整工資標准前的辦法進行靠套。 五、30年以上工齡的科員工資處理辦法 對長期工作表現較好、工齡30年以上的科員,從1999年10月1日起,其各項工資待遇可比照副主任科員標准執行(本條規定只適用於工資待遇,不涉及職務問題)。 六、工資審批有關問題 各級工資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工資審批監督工作,凡未經各級工資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增加的工資,必須盡快到各級工資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否則不予認可。今後,如果再出現此類情況,一經發現,即予取消。附件二: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根據國辦發[1993]85號文精神及國家人事部意見,經省政府批准,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1999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下同)適當增加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是: 1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不含津貼即活工資部分,下同)增加離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增加。 21997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 3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辦理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照蘇政發[1996]73號文精神,可在其退休時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的基礎上按所在單位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的檔差,自1999年10月1日起提高本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低於20元的按每月20元增加。 4因晉升職務或提前晉升等原因1997年10月1日不符合兩年正常升級條件,至1998年10月1日方可升級的人員,若1998年9月30日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而沒有升過級的,可按第一條第三款的原則自1998年10月1日起提高本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若1998年10月1日後退休的,則這次可按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辦法,每月增加20元。 5按蘇辦[1995]98號文分流的機關工作人員,凡在1999年10月1日後到達退休年齡的均不列入此次增加退休費范圍。 6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7按國家有關規定屬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這次可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費。 二、相關問題的解決辦法 11999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工程師,屬退休人員的其執行蘇政辦發[1999]110號文件時,可從1999年7月1日起按教授級職務增加退休費,差額部分予以一次補足;屬離休人員的參照在職同條件人員自1999年10月1日起改按教授級職務標准增加離休費。 2執行蘇政辦發[1999]110號文中工齡在30年以上的科員退休後可按科級職務人員的標准增加退休費(此屬一次性增加,不涉及其他待遇)。 三、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同級財政負擔。 四、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