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文中報告 命令 決議決定的區別
不少公文寫作者不知決定和決議的本質區別,其實,決定和決議雖然同屬議決類下行文,但卻是兩種不同文種。主要表現為:(1)決議的內容多是關系全局性、原則性的重大問題、重大事件,而決定的使用則相對靈活、具體一些。(2)決議形成的過程和程序要比決定嚴格。決議必須經過有關會議討論通過,而決定不一定經過會議表決程序。(3)決議和決定同屬於指令性公文,都要求下級機關認真貫徹執行,但決定的指令性更強,而決議所要求達到的效果,卻各式各樣。
❷ 地方政府令有無法律效力有無強制性
地方政府令有法律效力,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布命令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當然具有強制性。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省政府令是不是行政法規
不是行政法規。政府令是用作發布政府命令的途徑或者說載體。通過政府令發布的可以是行政規章,也可以不是規章。也就是說,規章是通過政府令發布的,但通過政府令發布的不都是規章。而且,只有省及或者較大的市省長或者市長簽署的政府令發布的,才屬於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法》相關條文。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第七十六條 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❹ 誰該為長沙文夕大火負責
長沙文夕大火1938年11月12日夜,長沙突然燃起一場全城大火。因12日的電報代號為「文」,大火發生在夜間,故為「夕」,因此稱這次大火為「文夕大火」。這場大火燒了五天五夜,使數千年的長沙古城毀於一旦。全城63%的街巷、房屋被燒。粗略估計約有3000多人喪生。國民政府調查大火原因,追究起火責任,結果槍斃了湖南警備司令文重孚等3人。1938年10月,日軍佔領了上海、南京,下旬又佔了武漢,接著又逼近岳陽。由於情報不準,蔣介石誤認為日軍會立即進攻長沙。蔣介石驚惶失措,11月上旬在長沙召開了高級軍事會議,決定放火焚燒長沙以阻擊日軍。參加會議的有何應欽、白崇禧、陳誠、唐生智、張治中等高級將領30餘人。會上,蔣介石說:「我們面臨日寇進犯,我們國弱,難以抗擊強敵的進攻。以弱抗強,只有堅壁清野,才能以空間換時間,保存實力,取得最後勝利。」接著他對湖南省主席張治中說:「敵人來了,你們長沙怎麼辦?」不等張開口,他就直接道:「這還有什麼可思索的?用火燒掉!我軍不能住,敵人也住不成。糧食、器材,凡帶不走的全燒掉。」並叮囑說:「這是中央常委定的,誰也不能抗命!」於是,在長沙實行「焦土抗戰」便成了定論。11月12日,蔣介石還不放心,又從南嶽發來密電:「長沙如失陷,務將全城焚毀,勿誤。」軍事會議後,文重孚即按蔣介石的旨意部署。軍警在各主要街道均放置汽油及各種易燃物,並決定在日軍逼近長沙50公里時舉火。最高指揮中心設在最高點的天心閣,只要此處火起,四面即刻響應。但奉命放火的官兵,卻早成驚弓之鳥,怕自己無路可逃,日寇未犯,便盲目點火。天心閣一起火,頓時四處火起,長沙就成了火的海洋。國民黨政府的「焦土抗戰」導致的「文夕大火」,不僅給長沙古城造成了一場空前的火劫。1938年10月武漢失守後,日軍繼續南犯,湖南由抗戰的大後方轉變為抗日的前線。11月9日日軍攻陷岳陽,繼續向南推進至新牆河北岸,湖北門戶洞開。在此嚴峻形勢下,10月下旬和11月上旬,蔣介石在長沙兩次召集軍政會議,討論戰局問題。因對確保長沙缺乏信心,蔣介石指示實行「堅壁清野」和「焦土抗戰」的方針,在長沙淪陷前將全城焚毀。省政府主席張治中據此於11月10日召開省府會議議決,由長沙警備司令部第二團團長徐昆任放火總指揮,組織放火隊伍,准備放火工具。放火時,以城南天心閣處舉火為號,全城統一行動。按此計劃,徐昆將警備第二團以3人為一組,編成100個放火小組,分發放火器材,調集大量消防車,灌入汽油,作為放火車,並在主要街道堆放了大量易燃物。有些牆壁上用石灰寫著「焦」字,或畫了其他縱火暗號,或用日文寫著對敵宣傳標語。12日深夜,南門外傷兵醫院不慎失火。守候各處的放火隊員誤以為是放火信號,便一齊點火,一時間城中濃煙滾滾,火光沖天,熱浪灼人,人嘶馬叫,一片火海。大火延燒兩天兩夜,造成空前浩劫。被大火直接燒死的市民3000餘人,焚毀房屋5.6萬余棟,佔全城房屋的95.6%。原來繁華的街道成了斷壁殘垣,學校、銀行、工廠、商店毀於一旦,造成商業損失達5541億元(法幣),為全市財產的43%,成為「二戰」期間世界上損失最為慘重的四城市之一。
❺ 地方政府能否使用命令命令(令)的發布或使用許可權是什麼
不可以,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政府行為有規定才可為
❻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成都市人民政府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成都市國家行政機關。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成都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在全市行政機關中貫徹實施。組織動員全市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中心城市的功能,促進社會全面進步,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第二章職權職責第四條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國務院、省政府的命令、決定、指示,依法制定行政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其他議案;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指示;
(四)依法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決算,領導和管理全市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僑、台、監察、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七)保障城鄉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八)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與市政府工作有關的提案、意見、建議、批評等事項;
(九)辦理國務院、省政府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協助管理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委託代管單位和外地駐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第五條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負責市政府的常務工作,其他副市長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第六條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決策,由市長或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互相協商、及時處理後,向市長報告。第七條市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章、決定、命令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市長簽署。第八條市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市長或副市長代表市政府列席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並報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的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第九條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主持或出席市的重大禮儀活動。第十條市政府秘書長和市長助理按分工協助市長、副市長進行工作,對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受市長、副市長委託,承擔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市政府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第三章會議制度第十一條市政府會議分為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第十二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即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局長組成。
市政府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區(市)縣長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由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議題,由秘書長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經濟形勢;
(三)部署市政府重大工作舉措和重大改革決定;
(四)總結、部署市政府的工作;
(五)討論通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六)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❼ 請問:省政府令是不是行政法規
政府令不是法規,因為它不具有法規制定的程序與持續力。但政府令承賦了法規的強制力和強制執行力,所以屬於法律中另類強制規范,在行政行為中具有與法規同等的地位與作用。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職權
根據上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布命令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當然具有強制性。
❽ 省政府的行政命令從某日開始不允許審批企業,合法嗎
政府發布行政命令是很慎重的,一般要開展調查、摸清情況、分析研究、集體討論後才能決定,會充分考慮好行政命令的法律支撐依據,特別是省級政府,程序會更加嚴謹、慎重。
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其發布的行政命令與法律有抵觸的現象,可以申請撤銷或向上一級政府反映,如果侵犯了個人利益,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❾ 公文中命令的格式是什麼有沒有版頭版頭怎麼寫
命令一般只有人民政府和軍隊有。
例如政府令。版頭就是XX省人民政府令(紅頭),如圖
❿ 公文命令怎麼寫
舉個例子:2008年度嘉獎命令
各科、所、隊、辦、室:
2008年,我局在縣委、政府和市公安局的正確領導下,以「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履行公安機關三大政治社會責任,深入推進「平安五原」和「三基」工程建設,大力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在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等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績,涌現出了一大批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先進個人。
為表彰先進,鼓舞士氣,激勵鬥志,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規定,特命令:
給溫軍令、付金海、秦光、何海、張振民、劉永旺、馬海龍、何俊士、王陸榮、郝志翔、賈衛國、韓鵬飛、王全成、任紅旗、任永平、張志忠、張海旺、王利園、楊志忠十九名同志記個人嘉獎一次,分別頒發證書和獎金人民幣200元。
此令
五原縣公安局局長 段建國舉個例子:2008年度嘉獎命令
各科、所、隊、辦、室:
2008年,我局在縣委、政府和市公安局的正確領導下,以「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履行公安機關三大政治社會責任,深入推進「平安五原」和「三基」工程建設,大力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在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等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績,涌現出了一大批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先進個人。
為表彰先進,鼓舞士氣,激勵鬥志,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規定,特命令:
給溫軍令、付金海、秦光、何海、張振民、劉永旺、馬海龍、何俊士、王陸榮、郝志翔、賈衛國、韓鵬飛、王全成、任紅旗、任永平、張志忠、張海旺、王利園、楊志忠十九名同志記個人嘉獎一次,分別頒發證書和獎金人民幣200元。
此令
五原縣公安局局長 段建國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