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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縣人民政府關於秸稈禁燒命令

發布時間:2022-08-09 06:47:13

A. 有哪條法律不準燒稻穀梗

稻穀梗也是秸稈,我國近幾年早就規定禁燒秸稈,比如甘蔗葉、木薯梗和稻穀梗等,主要是預防引發火災。法律依據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葯,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據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焚燒秸稈導致火災事故的,依據第64條第2項的規定,以「過失引起火災」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B.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和其他燒荒活動。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三、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焚燒工作的領導,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領導分工負責制,嚴格進行考核。在農作物收獲季節必須組織環保、農業、林業、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集中對禁燒秸稈情況進行檢查,嚴厲查處焚燒秸稈的行為。四、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制定秸稈禁燒公約,責任落實到農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研究開發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大力推廣機械化秸稈還田、秸稈氣化、秸稈飼料、秸稈養菌和秸稈工業原料開發等綜合利用成果,並在政策和資金投入方面給予扶持。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秸稈綜合利用的實施工作。六、對在禁燒和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焚燒農作物秸稈和進行其他燒荒活動的,由環保、農業、林業部門予以制止,並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造成林木毀損的,由林業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焚燒農作物秸稈和進行其他燒荒活動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 長春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綜合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是指玉米、稻穀、高粱、豆類、薯類、油料等農作物在收獲籽實後的剩餘部分,玉米穗軸、稻殼、花生殼視同秸稈。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強化責任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五條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規劃引領、因地制宜、政策扶持的原則。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畜牧、林業和園林、氣象、科技等部門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重大事項。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指導工作。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統籌協調秸稈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和秸稈能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收集、儲存、運輸體系建設及肥料化、基料化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秸稈原料化利用相關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財政政策制定和資金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對露天焚燒秸稈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定行為的處罰。

畜牧主管部門負責秸稈飼料化利用相關工作。

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等方面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秸稈露天禁燒的輿論氛圍,提高農民的禁燒自覺性。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投入。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秸稈露天禁燒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秸稈露天禁燒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禁燒區劃定方案。在秸稈禁燒區內,任何時間都不得露天焚燒秸稈。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秸稈禁燒區劃定方案,擬定本市秸稈禁燒區劃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第十二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入秸稈禁燒區:

(一)市城市建成區外圍主導上風向不少於十五公里,主導下風向不少於十公里;

(二)縣(市)城市建成區外圍主導上風向不少於八公里,主導下風向不少於五公里;

(三)重要軍事設施邊界五百米以內;

(四)機場周圍外延不低於二十公里;

(五)高速公路沿線兩側各十公里以內;

(六)鐵路沿線兩側,國道、省道公路干線兩側各不低於五公里;

(七)林地邊緣外延五百米以內;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秸稈禁燒區邊界設立禁燒標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毀壞、任意遷移禁燒標牌。第十三條秸稈禁燒區以外的農作物種植區域劃為秸稈限燒區。在秸稈限燒區內,規定的時間內不得露天焚燒秸稈。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限燒區管控方案和秸稈露天限燒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統籌確定各縣(市)區秸稈焚燒時段、面積和數量。

D.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和工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強生態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後產能淘汰計劃實施,加大清潔能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氣回收治理等實施監督管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建築揚塵、礦山揚塵、道路揚塵、企業料堆場等實施監督管理;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監督、農業等部門對餐飲服務、露天燒烤、原煤散燒、秸稈禁燒等實施監督管理;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等部門對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造成的大氣污染等實施監督管理;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漁業部門、海事機構對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綠色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責任。第七條本省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技術改造、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給予扶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編制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治技術,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劃和標准第十一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並採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准。
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措施。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實施效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E. 關於落實秸稈禁燒要求的通知

法律分析:國家和省市縣對秸稈、垃圾禁燒要求更高,考核與問責更嚴,全面實行「全年、全時段、常態化」禁燒。國家層面實施氣象衛星和環境衛星不間斷遙感監測通報及現場督查。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各村、社區務必提高認識,堅決杜絕敷衍應付、麻痹鬆懈等行為,堅決遏制秸稈、垃圾露天焚燒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F. 秸稈禁燒工作方案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秸稈禁燒工作方案措施是:禁燒區以鄉、鎮為單位落實秸稈禁燒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公布秸稈禁燒區及禁燒區鄉、鎮名單,將秸稈禁燒做為村務公開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禁燒區鄉鎮名單由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 禁燒區以鄉、鎮為單位落實秸稈禁燒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公布秸稈禁燒區及禁燒區鄉、鎮名單,將秸稈禁燒做為村務公開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禁燒區鄉鎮名單由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G. 2022焚燒秸稈新政策

公民如果是焚燒個人或他人在田間、道路路旁、鄉村田間、村頭、水渠邊上、農間坑邊等農作物的秸稈,造成大氣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秸稈或者是落葉等野外焚燒產生的煙塵污染類型的物質,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糾正,處500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近期黑龍江省發布的《關於做好2022年春季秸稈禁燒管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表示,對熱異常點將採取「現場核實+抽查復核」方式開展,其中,一級網格每日對不少於50%的熱異常點進行核實。這一措施表明,今年黑龍江省將繼續採用熱成像技術,對熱異常點進行實時監控。50%以上的一級網格核查率,就已經直觀地反映出其管控力度的大小。
除此以外,部分地區對於秸稈焚燒「網開一面」,設立了自己的「限燒區」和「限燒時段」,且這些區域主要包括,廣西北海、合浦以及吉林等地。參考以往的經驗,以上提到的這些地區,今年大概率會延續自己的秸稈限燒政策,當地農民的秸稈處理壓力,將會大幅緩解。「堵」和「疏」的差距,在這一點上,體現得淋漓盡致。
對於今年首個秸稈「禁燒令」的出台,農民應該注意什麼?
農民應該注意兩件事,一個是今年大部分地區,對秸稈焚燒的管控力度,仍然會很大,建議農民不要私自焚燒秸稈,以免受到處罰。另一個是對秸稈焚燒的監控,已經由之前的以人力監控為主,轉變為了以衛星監控為主,建議農民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H.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秸稈綜合利用作為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工作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落實有利於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稈收集體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機、經貿、環境保護、財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三、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機部門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根據本地區秸稈資源情況和利用現狀,合理確定秸稈用作肥料、燃料、飼料、食用菌基料和工業原料等不同用途的發展目標,統籌考慮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布局。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省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在本決定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四、大力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面積須占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

農機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秸稈還田作業標准,並監督執行。五、鼓勵利用秸稈生物氣化(沼氣)、熱解氣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術發展生物質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稈發電項目;扶持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裝材料等產品生產和秸稈編織業;鼓勵養殖場(戶)和飼料企業利用秸稈生產飼料;支持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六、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

農業、科技、農機等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項目;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加強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培訓,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科技示範基地,提高農民綜合利用秸稈的技能水平。七、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將秸稈綜合利用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對秸稈還田、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等資源化利用給予適當補助。

省財政應當將秸稈還田、打捆、青貯等機具納入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並對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給予補貼。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和農機部門根據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制定。

對利用秸稈發電、加工板材等綜合利用秸稈的企業,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秸稈實際利用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電價補貼等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當對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八、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秸稈綜合利用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秸稈收集、貯運和利用服務體系,採取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經紀人等開展秸稈收集、貯運和綜合利用服務。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

(一)南京市的行政區域,其他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周圍三十公里范圍內,以及不設區的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周圍五公里范圍內;

(二)機場周邊二十公里范圍內;

(三)高速公路及國道、省道和鐵路兩側五公里范圍內;

(四)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劃定的其他區域。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具體區域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情況,逐步擴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范圍,到2012年底實行全行政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秸稈棄置於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十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禁止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公眾綜合利用秸稈和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十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負責對露天焚燒秸稈和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監督管理,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

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巡查,及時制止露天焚燒秸稈和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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