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戰時違抗命令罪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戰時違抗命令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違抗作戰命令,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與作戰命令發布者有隸屬關系的下級軍職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十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⑵ 戰時違抗命令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的判刑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⑶ 戰時違抗命令罪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⑷ 戰時違抗命令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戰時違抗命令罪構成要件:(一)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違抗作戰命令,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三)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與作戰命令發布者有隸屬關系的下級軍職人員。(四)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⑸ 戰時違抗命令罪怎麼判
戰時違抗命令罪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⑹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作戰消極怎麼判刑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⑺ 戰時違抗命令罪案例如何處罰
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認定:
1.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與作戰命令發布者有隸屬關系的下級軍職人員;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上級關於作戰問題的命令,卻故意予以違抗;
3.侵犯的客體為作戰指揮秩序;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違抗作戰命令,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⑻ 什麼是戰時違抗命令罪的量刑標准
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故意違抗上級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⑼ 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
戰時違抗命令罪的量刑標準是,如果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