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警察警號字母開頭代表啥意思
法律分析:警校學員的編號有漢字或字母前綴,比如「警院」、「刑偵」和「X」(「學員」的拼音簡寫)、「S」(司法)、「SF」(司法)等等。
警號相當於該警察的「身份證」,有了「身份證」才能執法。一般情況下,一個警號會跟隨一名警察直至退休。出於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警號配發時可配發多個編號牌。正式警察警號上面是沒有字母的,全是數字。
警號前兩位表示部門或者地區如下:
01公安部及直屬機構(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法警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司法部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管理機構)
02鐵道 03交通 04森林 05民航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內蒙 21遼寧 22吉林 23黑龍江
31上海 32江蘇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江西 37山東 41河南 42湖北 43湖南 44廣東 45廣西
46海南 50重慶 51四川 52貴州 53雲南 54西藏 61陝西 62甘肅 63青海 64寧夏 65新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七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可以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民警,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民警中,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著淺藍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其他民警著鐵灰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並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帶於外衣左胸處,胸徽佩帶於外衣右胸處,臂章佩帶於外衣左臂處。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❷ 公務員條件里人民警察評授警銜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
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20910
【實施日期】 19920910
【章名】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已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國務院責
成公安部提出實施辦法。公安部擬定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
》,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
評定授予警銜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
院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抓緊搞好人民警察隊伍的
思想教育和組織整頓,認真貫徹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實行警銜
制度的范圍,嚴格執行評定授予警銜的標准,嚴格審查報批程序。各有關
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授銜范圍,降低授銜標准。要通過做好這項工作,促進
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
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進一步發揮人民警察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穩定和
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責成公安部負責條例
的組織實施,並就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向國務
院報告;認真做好評定授予警銜的日常工作,對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負責
解釋;負責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製作和管理;組織協調公安部門和有關部
門的警銜晉級、降級、取消等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警銜的匯總統計工作;
辦理有關交辦事項。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應與公安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工作。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評定授予警銜工作適用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國
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
准許可權,參照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特殊問題,由主管部
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為加強對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協調小組,由國
務委員王芳、國務院秘書長羅干負責,對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首次評定授予警
銜工作基本完成後,要認真進行總結,由公安部匯總向國務院報告。
【章名】 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第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指示,擬定本實施辦法。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范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於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
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實行
警銜制度。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各級公安部門(包括公安部門設在鐵
道、交通、民航、林業部門的公安機構)、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
教養管理部門中,從事指揮決策、監督保障和業務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
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評定授予警銜范圍內的人員,由於目前有某種情況,如職務未定、出
國留學進修、已連續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復工作、工作不稱職、因違紀違法
正在受審查等,暫緩評定授予警銜。
以工代警的人員,待辦理幹部錄用手續後再評定授予警銜。
(二)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已批准離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人民警察;不服從組織分配、拒不到
職的人民警察;已決定調離人民警察工作崗位的人員;企業單位的人員;
事業單位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群眾性學術團體的人員;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員;其他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三)企事業單位中政企(事)職能不分的公安機構及其人員,待清
理整頓、理順體制後,再確定是否實行警銜制度。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們堅守崗位、忠於職守,繼續做好維護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標准
評定授予警銜,應以人民警察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
和工作年限為依據,通盤考慮,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現」,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質、思想覺悟、遵紀守法
、聯系群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英勇獻身等表現和知識化
、專業化程度,實際工作能力,執法水平。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職務,不
是指臨時委派或暫時指定代理的職務。
「擔任現職時間」,是指現任職務從其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任命通知之
日起計算的任職的時間。連續擔任同一等級職務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參加工作時間的總和
。工作滿十二個月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等事業單位從事專業
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經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按照專業技術職
務等級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銜。其中擔任行政職務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
民警察,原則上按行政職務評定授予警銜,如低於按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授予的警銜,也可按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警銜。
鑒於目前國家機關未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公安部門、國家安
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論是否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均先按照行政職務等級評定授予警
銜。關於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銜的問題,另行研究確定
。
(三)各有關部門在執行評定授予警銜標准中遇有特殊問題,由主管
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安部組織研究、協調處理,或報經國務院同意後
辦理。
(四)對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在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幅度內高評
一級警銜的,應當嚴格控制,並按批准許可權單獨報批。
三、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
為有利於加強領導,保證工作順利開展,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分期
分批進行。
第一批:公安部機關(包括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機關),
國家安全部機關,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機關,各省、自治區公安廳機關
、國家安全廳機關和勞改局、勞教局(處)機關,北京、天津、上海市以
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市和重慶、深圳、珠海、廈門市上述部門中行政單
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門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
社、醫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中屬
於授予警銜范圍,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規定。
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組織實施
(一)依照《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認真核定警察建制、編制
員額和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的基礎上,明確應授、緩授和不授警銜的具體對
象。
(二)嚴肅整頓人民警察的紀律作風和警容風紀,堅決清理不合格人
員。對工作不稱職的人民警察組織集中培訓;培訓合格的可授予警銜,不
合格的調出人民警察隊伍。
(三)搞好思想動員和宣傳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確實行警銜制度的目
的和意義,了解《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內容,統一思想認識,正確對待警
銜的評定授予。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以律己,在評定授予
警銜中起表率作用。
(四)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准確、全面地進行組織鑒定。部級正副
職人民警察由幹部主管部門鑒定;擔任省、地、縣三級警察機構正副職的
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分別由上一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鑒定;
其餘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鑒定。鑒定的內容包括德、才
、績三個方面,以近幾年的表現為主。
(五)負責組織鑒定的機關逐人填寫評定授予警銜審批表,經幹部主
管部門審查後,按照批准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並下達授予警銜命令。首次
授予警銜命令的時間統一填寫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擬評定授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員名單及其審批表,由公安部和
有關部門進行匯總研究、統一平衡後,確定擬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數
和控制指標,提出授予二級警監以上警銜的名單預案,提請國務院總理審
批。
(六)首次授予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警銜的儀式
,由國務院組織實施。授予三級警監和警督警銜的儀式,分別由公安部和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授予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分別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公安廳(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章名】 附 件: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准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
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
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
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
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
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
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
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
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
,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餘
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
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
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
,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
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
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
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
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准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
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
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
,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
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
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
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
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
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
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
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
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
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
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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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加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
第三條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第四條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第五條
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工作。 警銜等級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第八條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第九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警銜授予
第十條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
第十一條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二條
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第十三條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總警監、副 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准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警銜晉級
第十四條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警銜規則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志。
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務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適用於二級警員。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工作適用於本條例。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准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准許可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照本條例規定。
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推薦於 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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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條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二十四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第二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第二十六條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第二十九條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第三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第三十一條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第三十八條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三十九條國家加強人民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條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條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第四十五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的迴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迴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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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警銜是如何劃分等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9號):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3)警銜命令號擴展閱讀: 香港警察和警銜制度分為憲委級包括處長、副處長、高級助理處長、助理處長、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等七級;督察級包括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見習督察等四級;員佐級包括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警員四級。 憲委級別的職務一般以總警司以上為主要警銜,高級警司和警司可以看作是輔助警銜。比如警務處長又稱香港警察一哥,警銜為最高。 督察級別是香港警銜的中級級別,見習督察可以看作是輔助警銜,不少經典的香港電影裡面都有表現,比如總督察通常是總部單位副主管或分區副指揮官。 員佐級別是初級的警察警銜級別,不少香港電影裡面穿制服的基本上都是屬於員佐級別的警察。一般來說香港警察裡面督察以上的日常都是以便衣為主要著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警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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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主要內容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
❹ X開頭的警號是什麼意思
X開頭是警校學員。
警號上面是沒有字母的,全是數字,警校學員的編號有漢字或字母前綴,比如「警院」、「刑偵」和「X」(「學員」的拼音簡寫)、「S」(司法)、「SF」(司法)等等。
一位警察一個警號,就相當於該警察的「身份證」,有了「身份證」才能執法。一般情況下,一個警號會跟隨一名警察直至退休。出於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警號配發時可配發多個編號牌。警號上面是沒有字母的,全是數字。
(4)警銜命令號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藍為主色調。
人民警察換發"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志的式樣為:
1、總監標識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2、警監標識
警監警銜標志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3、督司標識
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4、警員標識
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志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❺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2011修訂)
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警銜,是區分警官等級、表明警官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警官的榮譽。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警銜等級的設置,比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警官在警銜前冠以「武警」。專業技術警官在警銜前冠以「武警專業技術」。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按照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中將至少將;
(二)武警部隊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中將至大校;
(三)正軍職以下警官職務等級編制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四、下列單位的現役警官,符合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評定授予現役軍官軍銜范圍的,評定授予警銜:
(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總隊、院校;
(二)武警邊防部隊、消防部隊、警衛部隊;
(三)武警水電指揮部、黃金指揮部、交通指揮部及所屬部隊,武裝森林警察總隊。五、評定授予現役警官警銜的基本原則和標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六、首次授予現役警官警銜的批准許可權:
(一)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一政治委員,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隊第一政治委員,總隊長、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警官職務任免權的軍、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七、現役警官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
(一)武警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和正軍職警官警銜晉級,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副軍職以下警官警銜晉級,按照現役警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銜晉級,按照以下規定批准:
副軍職、正師職警官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少將的,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副師職警官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長批准;
正團職警官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一政治委員、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
正營職警官晉升為中校、副營職警官和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警官晉升為少校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隊第一政治委員,總隊長、政治委員或者其他有警官職務任免權的軍、師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八、現役警官警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六章的規定執行。九、現役警官授銜儀式在公布授予警銜命令的同時舉行。授予將官警銜的儀式,由武警總部組織實施,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同志或受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委託的有關同志前往授銜。授予校官、尉官警銜的儀式,由武警總部機關、總隊、支隊、院校和其他軍、師級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實施。十、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警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十一、上述各條未作規定的事項,均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十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同時,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實行文職幹部制度。部分現役警官改任文職幹部,由武警總部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十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兵,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實行士兵警銜制度,在稱謂上應與人民解放軍有所區別,授予士兵警銜的改稱為「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士兵在警銜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銜等級區分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軍銜等級區分相同。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兵警銜制度,由武警總部組織實施。
❻ 中尉警銜命令是什麼
授予武警警銜和軍銜都是以命令的行使下達
❼ 關與警銜
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鎔基
2000年8月18日
(199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發布根據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志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第四條 警銜標志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人民警察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志綴釘四角星花,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時,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志;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志。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志,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志相類似的標志。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❽ 學習一下,警校的警號和正規警察的警號有什麼不同
1、廣泛佩戴於全國公安院校與司法警官院校的學員 因為畢業不能保證是否從事警察工作 所以這種警銜不具備法律效力 不能代表警察身份。
2、兩者的編號規定也不同。
(1)警校學員的編號有漢字或字母前綴,比如「警院」、「刑偵」和「X」(「學員」的拼音簡寫)、「S」(司法)、「SF」(司法)等。地方警校: 一般以「學」或者「X」開頭這種警銜。也會有各個警察學院自己規定。
(2)正規警察的編號是根據所處省份,部門等來制定的,法、檢、國、司的警號前兩位表示所在省份、表示方法和身份證號碼的前兩位相同。「法院」胸標加「11xxxx」是北京法院法警警號。
(8)警銜命令號擴展閱讀:
我國警銜主要分為警員級、警司級、警督級、警監級四個級別,其中還有學員警銜和見習警官警銜,學員警銜也就是警校生日常佩戴的一種。見習警官警銜這種警銜一般為兩種人佩戴:
第一種為已經成為正式人民警察,但是正處於實習期
第二種為協警或輔警佩戴(也就是沒有執法權的臨時工作人員)。
學員警銜與見習警官警銜在某些學校可能進行混帶 這是由於管理不嚴格或者方便實習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正規警察院校學生在校期間是不允許佩戴見習警官警銜的。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警銜是如何劃分等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9號):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9)警銜命令號擴展閱讀:
香港警察和警銜制度分為憲委級包括處長、副處長、高級助理處長、助理處長、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等七級;督察級包括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見習督察等四級;員佐級包括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警員四級。
憲委級別的職務一般以總警司以上為主要警銜,高級警司和警司可以看作是輔助警銜。比如警務處長又稱香港警察一哥,警銜為最高。
督察級別是香港警銜的中級級別,見習督察可以看作是輔助警銜,不少經典的香港電影裡面都有表現,比如總督察通常是總部單位副主管或分區副指揮官。
員佐級別是初級的警察警銜級別,不少香港電影裡面穿制服的基本上都是屬於員佐級別的警察。一般來說香港警察裡面督察以上的日常都是以便衣為主要著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警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