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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辦離職手續

發布時間:2022-08-29 17:38:56

A. 離職要辦理哪些手續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里,應
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並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因此,我們建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
告》,在單位范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在這里,應特別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

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

,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
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交接手續:
離職申請經批准(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生效)後,離職員工應填寫《離職交接清單》,按交接清單的內容辦妥交接手續,交由人事部門核定後出具《離職證明書》。

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管理資料、業務資料及其單據等書面及電子文檔等)、原領的工卡、工衣、原領的工具、物料、文具、員工
手冊等,都屬於應交接內容,由員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員工或有關部門簽收。如發現物品有所損毀或遺失的,應折價賠償。

B. 員工離職程序有哪些,離職要辦理哪些手續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所以一旦勞動關系解除後,原勞動合同效力即作廢。另如在員工離職之日起2年內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屬實的,離職員工可以依法追究賠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依法給予處罰,員工離職之日起2年以外起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

C.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請,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申請;按照《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在合同沒有結束前,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公司。試用期的員工僅需要提前3天提出申請即可。
法律分析: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請,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申請;按照《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在合同沒有結束前,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公司。試用期的員工僅需要提前3天提出申請即可。對於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收到辭退通知即應該開始交接工作,則員工無特別時間約定。對於辭職報告或者離職申請書要詳細說明原因、離職時間以及手動簽名。其他形式的離職,如勞動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2、員工離職手續辦理:主要是需要員工辦理離職申請單的逐項審批、辦理員工離職物品交接表、辦理員工結算申請表、獲取離職證明。3、收回自身的相關材料:辦理完離職證明需要拿回自己的相關材料,比如離職證明材料、養老手冊、失業登記證、公積金卡等等;4、關於補償與失業金:如果是公司辭退自己,在結算的時候需要進行補償,失業金需要自己主動去人社部門辦理。二、離職後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離職後公司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1、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2、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D. 員工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第一個離職手續應該是離職申請,關於離職申請提交的時間上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如果是實習生或者是臨時工則需要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具體離職申請應該是一種書面的形式,同時也要員工結合實際的情況在離職申請上闡述離職的理由,內容上最好委婉一點。

第二個離職手續就是講寫好的離職申請在確認需要離職的前提下交給公司相關的部門領導簽字,最好是逐級的由部門領導開始簽字,如果公司有要求的話還需要交由公司的分管領導或是總經理簽字,在簽字的過程完結後將離職申請書交給人力資源部進行離職安排。

第三個離職手續是在完成了以上的手續和步驟之後就是已經進入到了具體離職的狀態,那麼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工作上的交接,正是因為需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一個步驟所以要求正式員工的離職應該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申請,實習生或是臨時工要求的是提前三天提交離職申請,有這樣的一個時間段就方便了領導人員安排工作,並且將自己經手的工作交接給接替的人員,還可以在這樣的一個時間段裡面和部門的領導就有爭議的問題進行繼續協商,以免日後的出現問題不好解決。

第四個離職步驟就是信息上的核對了,這就是離職員工自己需要注意的問題了,關於具體的信息核對主要就是債務上的核對,需要公司相關的財務部門核對自己是否欠公司的債務或者是公司欠自己的債務,如果是自己還借用了公司的相關財產比如公司的文件、電腦或是資料、車輛還有房屋之內的東西等等也要進行歸還並且做好歸還的登記以免日後的糾紛。

第五個離職手續和步驟就是公司在確認員工離職後將會列印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且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這樣的情況一般是為公司正式的員工提出離職後進行的一個手續步驟,以對應員工入職的時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第六個離職手續和步驟就是辦理相關員工的個人檔案轉移,在離職之前員工就應該咨詢用人的單位關於這個檔案轉移的流程,如果是員工在離職之後沒有找到新的工作或者是新單位不接收員工的個人檔案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將自己的個人檔案轉移到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才市場進行管理,如果員工找到了新的用人單位,並且單位願意接受其個人的檔案,那麼在公司出具了檔案的接收函之後就可以辦理正常的手續了。

最後一個就是關於員工社保的問題了,有社保的要進行社保的轉移,以保證以後的正常福利。

我們產品可以根據員工在職離職情況自動生成人事分析表,十分便捷。

E. 辦離職手續要准備哪些材料

辦離職手續的,通常要准備3種材料。如下:1、身份證;2、辭職信;3、勞動合同等材料。離職員工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並向單位人事部提供書面的移交清單。人事部帶著移交清單,及當月結算工資,並辦正式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

F. 離職手續怎麼辦理

一、離職手續如何辦理
離職審批和離職交接。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離職證明怎麼開

員工離職時,可向原單位人力資源部申請開具離職證明,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通常企業的離職手續中,都會有一個出具離職證明的程序。
1、企業收取離職證明,可防範新錄用員工與原單位仍然存在勞動糾紛,並受到勞動糾紛的牽連。所以,離職證明最重要的信息是告訴新僱主,本人已與原單位無勞動關系。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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