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哪些正當業務行為屬於排除犯罪事由的
關於排除犯罪事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只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兩種。但在刑法理論上和外國的刑法中,除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之外,排除犯罪的事由還有一些其他的情況,主要有以下種類: (一)依照法律的行為 依照法律的行為,是指具有明文法律依據的行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為不為犯罪。例如,監護未成年人的行為,扭送現行犯的行為,法官在刑事審判中判處被告人刑罰的行為,等等。依照法律實施的行為有時會不利於或損害某些人,但由於這種行為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屬於正當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必須注意,任何依照由法律直接授權的行為,法律都同時明文規定了實施有關行為的條件和要求,超出這些條件和要求的行為就會否定其正當性。因此,依照法律實施行為時必須正確理解和忠實於法律規定。 (二)執行命令的行為 執行命令的行為,是指基於上級的命令實施的行為。例如,根據命令上戰場殺敵,根據命令逮捕人犯,根據命令執行死刑,等等。命令是上級對下級的指示和安排,具有支配性和強制性,因此,命令是管理和指揮的必要手段,對於按照合法程序下達的命令不能不執行。執行命令的必要性和對執行命令的嚴格要求,使得執行命令的行為成為排除犯罪的事由,通常不能將執行命令的行為作為犯罪,即便是執行錯誤的命令。但值得一提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對德國法西斯戰犯審判的實踐中,《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並由聯合國大會確認了「紐倫堡原則」,該原則明確了侵略罪和戰爭罪等戰爭犯罪的個人責任,其中一項是:具體實施戰爭犯罪行為的人不能因「遵令行事」而免除其實施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即實際實施戰爭犯罪的人,即使是遵照其所屬政府或某一上級或長官的命令而行動,也不能因為其行為是執行命令而免除其作為個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納粹軍隊犯下的侵略罪行和戰爭罪行,有賴於其軍人執行違反國際法的命令,但根據納粹德國及其軍隊的法律,執行這種命令卻是合法的,不執行命令才是非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命令似乎兩難:要麼因執行國內法而違反國際法,受到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要麼因符合國際法而違反國內法,受到本國軍事法庭的審判。這的確是一個特例,是因法西斯德國奉行反人類的國家政策所造成的。當納粹德國明顯違背人類道義和褻瀆基本良知的野蠻侵略行為和殘酷戰爭行為通過其法律和命令實施時,實際上就已經強行將其軍人陷入兩難境地。但在一般情況下,執行命令的行為應當是排除犯罪的一個事由。 (三)正當業務的行為 正當業務的行為,是指為從事合法的行業、職業、職務等活動實施的行為。例如,監獄管理人員看押罪犯,醫療部門組織生產用於治病的少量毒品物質,醫生給異性患者檢查病症,等等,都是正當業務行為,不能將其視為剝奪人身自由、製造毒品、流氓猥褻等方面的犯罪。必須注意,正當業務行為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不能超出業務范圍;同時必須遵守現實存在的該業務的行為准則。 (四)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 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是指權利人請求、許可、默認行為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行為人根據權利人的承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情況。行為人損害的合法權益通常應是財產性的而非人身性的,例如,行為人可根據權利人的承諾將其珍貴物品砸毀,這屬於排除犯罪事由,但是,不能根據權利人的承諾傷害或殺死權利人或權利人監護的人。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相聯系或結合在一起時,或者,當行為人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必然累及其他合法權益時,即使有權利人的承諾,也不能將其作為排除犯罪事由。 (五)自救行為 自救行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時恢復權益,以防止其權益今後難以恢復的情況。例如,盜竊犯從動物園盜竊了珍稀動物,飼養員及時以武力奪回,以免盜竊分子因缺乏喂養經驗造成珍稀動物的傷亡,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通常,自救行為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侵害結束至行為的間隔一般不長。第二,通過正常程序很難恢復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第三,行為人的目的是恢復合法權益。第四,行為人既可以用強制性的奪回方式實施行為,也可以用不讓侵害者知悉的秘密取回方式實施行為。第五,自救的行為與結果不能超出恢復合法權益的需要。 (六)自損行為 自損行為,是指自己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自己損毀自己所有的財物,自己傷害自己的身體,自己結束自己的生命,等等。在古代社會,自殺行為曾經被一些國家作為犯罪,但現代社會中的自損行為一般為排除犯罪事由。但也有例外,即在特定環境、特定條件、由特定主體實施的自損行為也會構成犯罪,例如,放火燒毀自己的房屋,但該房屋與他人房屋或公共設施相連;軍人在戰時自傷,逃避軍事義務,等等。在這些情況下,自損行為不僅僅損害了自己的利益,也同時損害或威脅了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權益。
⑵ 論文:論防衛過當(請教論文怎麼寫)
司法考試教材的第二本中,有專章講正當防衛的理論的及防衛過當等。你可以在網上下載。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稱排除犯罪性行為,有的稱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是指雖
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
社會危害性,實質上並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就是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為,是指外
表上似乎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質上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一種
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總則的重要
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種類
對於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種多樣的,如以刑法上有無明文規定為標准,可以分為
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對社會有利為標准,可分
為對社會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對社會無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
我國刑法上對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而客觀上還
有如執行命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受害人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
務沖突行為等,尚未作出明文規定。
第二節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
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
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這一法定概念更為
確切、具體地揭示了正當防衛的內容,對於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正當防衛行為,科
學地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正當防衛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20條關於正當防衛概念的規定,我們認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
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
(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關於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
為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後來不及減輕或
者避免危害結果時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
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二是事後加害或事後防衛。防衛
不適時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具有防衛意識
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
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防
衛挑撥,是指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
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具有防衛意識,是濫用正當防衛的行為,因而是
故意犯罪。相互斗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由於斗
毆的雙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圖,而沒有防衛意識,故不屬於正當防衛,符合犯
罪構成要件的,成立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但是,在斗毆過程中或結束時,也
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巧合了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四)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一般來說,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
進行防衛;二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即當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財產作
為犯罪工具或手段時,如果能夠通過毀損其財產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
目的,則可以通過毀損其財產進行正當防衛。
(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一方面要分析雙方的手段、強度、人員多少與強弱、在現場所處的客觀環境與形
勢。另一方面,還要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性質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
果,即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之間,不能懸殊過大,不能為了保護微小權
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
三、特殊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
當,不負刑事責任。」對這一規定,有的稱之為無限防衛,有的稱之為特殊防衛,有的
稱之為無過當防衛。我們認為,稱之為特殊防衛為好。特殊防衛的防衛性質和防衛條
件與前述的防衛理論是一致的,其特殊之處有兩點:
一是針對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規定;
二是針對這種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所採取的特殊防衛措施。所以,它又是對刑法
第20條第1款的一個補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嚴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防
衛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
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後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於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節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
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二、緊急避險的條件
(一)合法權面臨現實危險
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如果
事實上並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於假想避
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行或者迫在眉睫並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
益正處於受威脅之中。
(三)出於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於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
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
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
造成損害。
(四)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
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
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
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
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
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
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
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
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⑶ 構成一般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構成一般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對本人或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條。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3)執行命令行為屬於排除社會危害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故意傷害、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通常認為,成立一般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防衛意圖、防衛起因、防衛時間、防衛對象和防衛限度等五個要件。正當防衛,是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的統一。
從主觀方面來看,最重要的是要有防衛意圖。這是指在實施防衛行為時,行為人對其防衛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應具有兩點基本的心理態度。
1、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行為人只有在認識到存在不法侵害,才能產生防衛意圖,如果行為人認為不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所謂的反擊行為,則不屬於正當防衛,而屬於加害行為。
2、要認識到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正處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結束,而對侵害者實施加害行為的,表明行為人的意圖是不正當的,不成立正當防衛。
⑷ 請問這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還是故意殺人
司法考試教材的第二本中,有專章講正當防衛的理論的及防衛過當等。你可以在網上下載。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稱排除犯罪性行為,有的稱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是指雖
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
社會危害性,實質上並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就是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為,是指外
表上似乎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質上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一種
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總則的重要
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種類
對於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種多樣的,如以刑法上有無明文規定為標准,可以分為
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對社會有利為標准,可分
為對社會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對社會無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
我國刑法上對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而客觀上還
有如執行命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受害人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
務沖突行為等,尚未作出明文規定。
第二節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
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
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這一法定概念更為
確切、具體地揭示了正當防衛的內容,對於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正當防衛行為,科
學地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正當防衛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20條關於正當防衛概念的規定,我們認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
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
(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關於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
為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後來不及減輕或
者避免危害結果時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
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二是事後加害或事後防衛。防衛
不適時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具有防衛意識
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
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防
衛挑撥,是指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
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具有防衛意識,是濫用正當防衛的行為,因而是
故意犯罪。相互斗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由於斗
毆的雙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圖,而沒有防衛意識,故不屬於正當防衛,符合犯
罪構成要件的,成立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但是,在斗毆過程中或結束時,也
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巧合了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四)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一般來說,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
進行防衛;二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即當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財產作
為犯罪工具或手段時,如果能夠通過毀損其財產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
目的,則可以通過毀損其財產進行正當防衛。
(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一方面要分析雙方的手段、強度、人員多少與強弱、在現場所處的客觀環境與形
勢。另一方面,還要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性質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
果,即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之間,不能懸殊過大,不能為了保護微小權
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
三、特殊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
當,不負刑事責任。」對這一規定,有的稱之為無限防衛,有的稱之為特殊防衛,有的
稱之為無過當防衛。我們認為,稱之為特殊防衛為好。特殊防衛的防衛性質和防衛條
件與前述的防衛理論是一致的,其特殊之處有兩點:
一是針對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規定;
二是針對這種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所採取的特殊防衛措施。所以,它又是對刑法
第20條第1款的一個補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嚴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防
衛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
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後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於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節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
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二、緊急避險的條件
(一)合法權面臨現實危險
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如果
事實上並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於假想避
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行或者迫在眉睫並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
益正處於受威脅之中。
(三)出於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於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
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
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
造成損害。
(四)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
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
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
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
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
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
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
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
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以上所述,他不是正當防衛,應該屬於刑事案件。
⑸ 什麼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它有哪些分類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只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一、自救行為二、正當業務行為。具體包括:1醫療行為2競技行為三、履行職務的行為。具體包括:1直接依法實施的職務行為2執行命令的職務行為四、基於權利人承諾或自願的損害。具體包括:1權利人明確承諾的損害2推定權利人承諾的損害五、法令行為對於上述行為,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它們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屬於排除犯罪的事由。
⑹ 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有哪些
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指形式上似乎構成某種犯罪,但其目的是排除現實的具有社會危害的行為,並不具備社會危害 性,因而不認為是犯罪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主要有正當 防衛和緊急避險。
《刑法》第20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正當防 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對不法侵害行為即犯罪行為(如行凶、殺人、搶劫、強 奸、綁架等)才能實行防衛,對於合法行為(如公安人員追捕逃 犯,逃犯反抗不是防衛而是拒捕)是不能實行防衛的。公民扭送正在實施犯罪的人,被扭送者或第三人不能進行「防衛」。
(2) 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才能防衛。不法侵害尚未實 施或者已經結束,就不能實行防衛。
(3) 實行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衛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對於非法利益和違法行為不能 實行防衛。例如,邊防警察檢查走私船隻,走私者不能為自己的
非法利益而拒絕檢查。
(4) 正當防衛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傷害無辜的第 三者。例如,甲傷害乙,只能對甲本人實行防衛,不能對甲的親屬進行防衛。
《刑法》第21條規定,緊急避 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 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採取的。這種危險包括來自人 的生理原因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的力量以及動物的侵襲等。被保護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權利,否則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2) 是危險正在發生的時候所採取的緊急措施。危險尚未到 來或者危險已經過去,就不能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例如,遠洋貨 輪在海上航行時已經收到大風警報,且海浪已經襲來,只有這時
船長才可以下令將一部分貨物投人海里,實行緊急避險。大風未 來或大風已過,就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會出現假想避險和 避險不適時的問題,可能構成犯罪。
(3) 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緊急措施,如果有其他方法 避免危險,就不能採取緊急避險。還以上述遠洋貨輪為例,如果 危險出現時可以採取將貨輪靠岸或駛人海灣躲避的辦法排除危
險,就不能採取緊急避險。
⑺ 犯罪排除事由都有什麼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只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一、自救行為
二、正當業務行為。具體包括:1醫療行為 2競技行為
三、履行職務的行為。具體包括:1直接依法實施的職務行為 2執行命令的職務行為
四、基於權利人承諾或自願的損害。具體包括:1權利人明確承諾的損害 2推定權利人承諾的損害
五、法令行為
對於上述行為,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它們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屬於排除犯罪的事由。
⑻ 為什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指表面上看某些權益造成損害,但依法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有利於社會,應受到法律支持的行為.
正當防衛是重要的一種正當行為,正當防衛屬於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一種積極手段.
緊急避險也是一種法定的正當行為,雖然也造成了一定合法權益的損害,但卻是有效地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行為沒有危害性,不僅不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應受到鼓勵和支持.
當然,如果正當防衛過當或者緊爭避險過當,造成了比法律預設需保護的限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刑法對以上兩種行為作了相應規定: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⑼ 緊急避險是為了使什麼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為:(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1]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企業應當根據行業規定定期開展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條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採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採取避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