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組織暫行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衛地方秩序,建立國家動員基礎,並准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之規定,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民兵為不脫離生產的、人民群眾的武裝組織。凡年滿十八歲至四十歲之男性人民,身無殘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參加民兵之權利和義務。超過四十歲者,可退出民兵組織,但戰斗英雄、民兵模範不願退出者,仍可酌情留隊。第三條民兵任務:
一、保衛祖國,擔負國家之兵役與戰勤動員任務,並積極學習軍事、政治、文化,加強體質鍛煉;
二、協助人民解放軍與人民公安部隊保衛地方秩序,鎮壓反革命活動,保衛工礦、倉庫、交通與海防、邊防,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三、團結互助,積極參加和推動生產合作事業,及救災、治水、造林等工作。第四條從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各級軍區、到各縣、區、鄉,均設立人民武裝領導機關。同時,為了加強黨、政、軍對人民武裝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取得群眾團體之協助,保證人民武裝建設任務的實現,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下,建立由中央到鄉(行政村)的各級人民武裝委員會。各級人民武裝的領導機關,除接受其直屬上級領導外,同時接受同級人民武裝委員會之領導,並為同級人民武裝委員會之辦公機關。第五條組織編制:
一、凡鄉(行政村)均須建立鄉(行政村)民兵隊部,為鄉(行政村)的人民武裝領導機關,設立不脫離生產的隊長、指導員各一人,副隊長、副指導員若幹人,文書一人,均不脫離生產。
二、凡隊員八人至十五人者編為一小隊(因特殊情況不滿八人者,亦編為一小隊),二至五個小隊編為一分隊,二至五個分隊編為一中隊,分設正副小隊長、正副分隊長、正副中隊長各一人。如全鄉(行政村)民兵在五個分隊以下者,即不編中隊,而直屬鄉(行政村)隊部領導。
三、凡小隊、分隊、中隊、鄉(行政村)隊之幹部,均由隊員民主選舉,中隊以下幹部經區人民武裝部批准,鄉(行政村)隊幹部由縣人民武裝部批准委任之。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若因故需要改選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改選之。
四、以縣為單位,在民兵組織基礎上建立民兵基幹團,加強訓練,作為兵役徵召的基礎。凡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五歲、政治純潔、身體強壯、家庭勞動力充裕之民兵,均應編入民兵基幹團組織。超過規定年齡之民兵英雄模範和身體強壯的同鄉轉業軍人在自願原則下,亦可編入民兵基幹團組織。基幹團以縣、區人民武裝部兼團、營部,鄉(行政村)根據基幹民兵多少,編成班、排、連組織。民兵基幹團之隊員,除在集中執行任務及集中訓練時由團營部指揮外,平時教育訓練仍屬鄉(行政村)隊部建制,不脫離原有民兵的組織。第六條制度:
一、凡已實行普遍民兵制的地區,建立民兵入隊出隊制度。
二、定期舉行小隊、分隊、中隊及全鄉(行政村)民兵隊員大會。縣以上領導機關,按工作需要,得召開民兵代表會議。
三、建立不脫離生產的與臨時脫離生產的兩種訓練制度。但臨時脫離生產的訓練,及其時間,需經省軍區批准,方得進行。
四、建立人員、武器、彈葯登記、統計制度及武器、彈葯保管制度。
五、建立民兵的檢閱制度。各地得依據具體情況,以縣或區為單位,每年舉行一次全縣或全區民兵基幹團的檢閱;平時則由民兵領導機關派人到鄉(行政村)舉行不定期的檢閱。第七條各級人民武裝機關及其所屬之民兵,除受其上級領導外,應接受同級人民政府之領導。民兵在協助人民解放軍和公安部隊作戰、剿匪或執行其他任務時,應接受該部隊的指揮。第八條民兵因參戰、剿匪負傷而致殘廢或犧牲者,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公布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執行。第九條紀律:
凡服從命令、執行任務、積極學習、努力生產、遵守人民政府法令與群眾紀律,並積極主動地宣傳人民政府政策,維護人民國家法令,與一切危害政策法令及破壞群眾紀律現象進行斗爭有顯著成績者,得酌情表揚獎勵之;違抗命令、違犯法令、破壞群眾紀律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嚴重者,除執行紀律外並送交人民政府依法處理之。第十條本條例自頒發之日實行。
附 則:
一、凡工廠、礦廠、商店、公私企業等單位不建立民兵組織。
二、大、中城市除郊區組織民兵由城市郊區人民武裝部統一領導外,市區內不建立民兵組織。
Ⅱ 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是什麼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我國軍事戰略方針
我國倡導的是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方針。新形勢下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著眼實現國家戰略目標,對軍事斗爭准備、軍事戰略布局、戰略指導原則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並明確了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建設發展的戰略目標。
我國新時期的軍事戰略方針是以國家綜合實力為基礎,以積極防禦思想為指導,以打贏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為基點,建設與運用軍事力量,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對戰爭准備和戰爭實施全面、全過程的運籌與指導。積極防禦戰略思想是中國共產黨軍事戰略方針。
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討論些什麼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央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
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的一般程序為: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各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會議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經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憲法的修改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採取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將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概括為什麼職權
為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4)人民武裝部宣布命令大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2、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
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指揮下,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Ⅳ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有哪些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國防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工作;
(七)領導國防教育工作;
(八)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徵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召開協調會議,解決國防事務的有關問題。會議認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
軍地聯席會議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和駐地軍事機關的負責人共同召集。軍地聯席會議的參加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軍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依照各自的許可權辦理,重大事項應當分別向上級報告。
Ⅵ 有權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的國家機關是哪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6)人民武裝部宣布命令大會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1、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3、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Ⅶ 八七會議的內容是什麼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湖北省漢口秘密召開緊急會議——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上有著重大轉折意義的「八七會議」。 這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總結大革命失敗的經驗教訓,確定今後革命斗爭的方針。出席會議的有部分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及中央機關、共青團中央、地方代表共22人。共產國際駐中國代表羅明納茲等參加了會議。會議由瞿秋白、李維漢主持;由於當時環境極其險惡,會議只開了一天。 八七會議是在中國革命的危急關頭召開的,會議正式確定了實行土地革命和武裝起義的方針,並把領導農民進行秋收起義作為當前黨的最主要任務,從而使全黨沒有在白色恐怖面前驚慌失措,指明了今後革命斗爭的正確方向,特別是毛澤東在會上提出「須知政權是由槍桿子中取得的」,為挽救黨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貢獻,中國革命從此開始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八七會議在我黨的歷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給正處於思想混亂和組織渙散的中國共產黨指明了新的出路,為挽救黨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貢獻,但由於沒有注意防止正在滋長的「左」傾情緒,導致後來發展成危害極大的「左」傾錯誤。
編輯本段會議背景
1927年,蔣介石、汪精衛先後叛變革命,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失敗,中國革命處在一個十分緊急的關頭, 八七會議
八七會議是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失敗以後,在關系黨和革命事業前途和命運的關鍵時刻,中共中央政治局於1927年8月7日在漢口召開的緊急會議。八七會議在我黨的歷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給正處於思想混亂和組織渙散的中國共產黨指明了新的出路,為挽救黨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貢獻。由於沒有注意防止正在滋長的「左」傾情緒,導致後來發展成危害極大的「左」傾錯誤。 八七會議是在中國革命的危急關頭召開的,會議正式確定了實行土地革命和武裝起義的方針,並把領導農民進行秋收起義作為當前黨的最主要任務。從而使全黨沒有在白色恐怖面前驚慌失措,指明了今後革命斗爭的正確方向,為挽救黨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貢獻。中國革命從此開始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編輯本段會議目的
這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總結大革命失敗的經驗教訓,確定今後革命斗爭的方針。出席會議的有部分中央委 會址
員、候補中央委員及中央機關、共青團中央、地方代表共22人。共產國際駐中國代表羅明納茲等參加了會議。會議由瞿秋白、李維漢主持。由於當時環境極其險惡,會議只開了一天。會上,羅明納茲作黨的過去錯誤及新的路線的報告和結論,瞿秋白代表中央常委會作將來工作方針的報告。在會議討論中,許多同志批評中央在處理國民黨問題、農民土地問題、武裝斗爭問題等方面的右傾錯誤。有的同志還批評了蘇聯顧問、共產國際代表的一些錯誤。毛澤東在發言中,從國共合作時不堅持政治上獨立性、黨中央不傾聽下級和群眾意見、抑制農民革命、放棄軍事領導權等四個方面批評陳獨秀的右傾錯誤。關於軍事工作,毛澤東尖銳地指出:「從前我們罵中山專做軍事運動,我們則恰恰相反,不做軍事運動專做民眾運動。」他著重強調:「以後要非常注意軍事,須知政權是由槍桿子中取得的。」這是一個對中國革命有著極其重要意義的論斷。這個論斷是從大革命失敗的血的教訓中取得的,它指出了中國革命的特點,實際上提出了以軍事斗爭作為黨的工作重心的問題。他建議「此次會議應重視此問題,新政治局常委要更加堅強起來注意此問題」。 會議討論通過了 《告全黨黨員書》 、《最近農民斗爭的議決案》、《最近職工運動的議決案》、《黨的組織問題議決案》等決議,要求堅決糾正黨在過去的錯誤,明確提出土地革命是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中心問題,是中國革命新階段的主要的社會經濟內容。黨的現實最主要的任務是有系統地、有計劃地、盡可能地在廣大區域內准備農民的總暴動。會議決定調派最積極的、堅強的、有斗爭經驗的同志,到各主要省區發動和領導農民暴動,組織工農革命軍隊,建立工農革命政權,解決農民土地問題。會議撤銷了陳獨秀的領導職務,選舉瞿秋白、李維漢、蘇兆征等組成中共中央臨時政治局,毛澤東當選為中共中央臨時政治局候補委員。 八七會議開完後,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的瞿秋白,向毛澤東徵求意見,准備讓他到上海中央機關去工作。毛澤東回答:我不願去住高樓大廈,我要上山結交綠林朋友。隨即毛澤東以中央特派員的身份回湖南,於1927年9月9日發動和領導湘贛邊界秋收起義。毛澤東過去做過工人運動、農民運動、學生運動和統一戰線工作,卻從來沒有做過軍事工作。根據實際需要,他勇敢地挑起了這副全新的擔子。後來他說:「像我這樣一個人,從前並不會打仗,甚至連想也沒想到過要打仗,可是帝國主義的走狗強迫我拿起武器。」這時,全黨都拿起了武器,到1928年6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會議之前,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領導了近百次武裝起義,標志著我黨進入了獨立領導革命戰爭和紅軍的新時期。
編輯本段參加人員
八七會議(參議人員)
參加會議的中央委員有:李維漢、瞿秋白、張太雷、鄧中夏、任弼時、蘇兆征、顧順章、羅亦農、陳喬 年、蔡和森,候補中央委員有:李震瀛、陸沉、毛澤東,中央監察委員有:楊匏安、王荷波,共青團代表有:李子芬、楊善南、陸定一,湖南省委代表彭公達,湖北省委代表鄭超麟,中央軍委代錶王一飛,中央秘書鄧小平等22人。共產國際代表羅米那茲及另外兩位俄國同志也參加了會議。
編輯本段會議議程
由於時局緊張,交通不便,只有在武漢的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中央監察委員,共青團中央委員和湖南、湖北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由於白色恐怖,形勢緊迫,會議僅開了一天。會議共有3項議程: 1.共產國際代表作報告; 2.中央常委代表瞿秋白作報告; 3.改選臨時中央政治局。 會議由李維漢主持。他首先介紹了會議的籌備經過,說明到會的中央委員不到半數,只能開一次中央緊急會議。然後宣布了會議的三項議程:1.共產國際代表作報告;2.中央常委代表作報告;3.改選中央政治局。由於白色恐怖,形勢緊迫,會議只開了一天就勝利結束。 會議的第一項議程是,共產國際代表羅明納茲作關於黨過去的錯誤及新的路線的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了召開中央緊急會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這次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然後,他就《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告全黨黨員書》草案的主要內容作了發言。首先,他分析了中國各階級的情況,說明只有無產階級才能領導中國革命。中國農民只有在無產階級領導下才能求得自身解放。如果過去黨對農民有正確的領導,不在農民問題上對國民黨讓步,不阻止農民運動,堅持黨的獨立性,就不會使革命失敗。直到八一南昌起義,中國的革命才開始有了一個堅決的轉機。他還批評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在聯合戰線中放棄黨的領導權的錯誤。同時又認為現在還不應退出國民黨。 國際代表報告之後,李維漢說,常委已經接受了這個報告,現在請大家討論。接著,毛澤東、鄧中夏、蔡和森、彭公達、羅亦農、任弼時、李子芬、瞿秋白都作了發言。大家的發言,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關於統一戰線中的機會主義路線問題。毛澤東、蔡和森、任弼時認為,過去黨在統一戰線問題上,只重視上層幾個領袖人物,而忽視了廣大工農群眾,這就使黨失掉了群眾基礎。鄧中夏說:過去有許多同志都感覺到中央的指導不好,現在再拿事實更看得明確,機會主義發生不是自今日始,而是早有由來,現在由於階級斗爭加劇,就更加明顯地表現出來。羅亦農認為,五大以前,黨對大資產階級估量太高。五大時又對小資產階級估量太高,所以對國民黨看得太高。鄧中夏說,以前甚至將譚延闓、唐生智、孫科等地主買辦軍閥都看成小資產階級了。總之,由於階級估量和階級分析上的錯誤,這就必然造成過去中央在指導路線上的錯誤。蔡和森、鄧中夏和任弼時等,還批評了陳獨秀的封建家長作風,要求撤換陳獨秀的領導職務。 二、關於農民和土地問題。毛澤東以自己的親身經歷,批評了過去中央反對農民運動的錯誤。他說:農民要革命,接近農民的黨也要革命,但上層的黨部則不同了。我曾將我的意見在湖南作了一個報告,同時向中央也作了一個報告,但此報告在湖南發生了影響,對中央則毫無影響。廣大黨內外的群眾要革命,黨的指導者卻不革命。蔡和森說:五大的中心集中到土地革命,制定了很好的決議,但大會後的中央並不實行,而採取壓制農民運動的態度。任弼時說:黨無土地革命的決心,並造出一個理論,說土地革命是一個很長遠的過程,不知道這是目前的行動綱領。 三、關於軍事工作和武裝斗爭問題。毛澤東在發言中批評了陳獨秀不做軍事工作的錯誤,第一次提出了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思想。他說:蔣介石、唐生智都是拿槍桿子起家的,我們獨不管,現在已被注意,但仍沒有堅決的概念。比如秋收起義,非要依靠軍隊不可,這次會議應重視這個問題,新政治局的常委要更加堅定起來注意這個問題。湖南這次失敗,完全由於主觀上的錯誤,以後要非常注意軍事,「須知政權是槍桿子中取得的」。羅亦農說:過去黨不注意奪取政權的武裝,上海、湖南都是半途而廢,這是非常錯誤的。 就以上幾個問題討論以後,國際代表作了總結發言,講了革命形勢和革命性質。接著進行了表決,一致通過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告全黨黨員書》。《告全黨黨員書》強調指出:「工人階級的革命黨,要糾正自己的錯誤,只有公開的批評這些錯誤,而且要使全黨黨員都參加這種批評。無產階級政黨不怕公開承認自己的錯誤。如果共產主義者不能無所畏懼無所忌諱的批評黨的錯誤、疏忽和缺點,那麼,共產主義者也就完了。我們的黨公開承認並糾正錯誤,不含混不隱瞞,這並不是示弱,而正是證明中國共產主義運動的力量……我們是最先進的階級,無產階級之先鋒隊能夠在自己錯誤經驗里學習出來,絕無畏懼的披露自己的錯誤並且有力量來堅決的糾正。」 會議的第二項議程是瞿秋白代表中央常委作報告。報告指出:現在主要的是要從土地革命中造出新的力量來,我們的軍隊則完全是幫助土地革命的。農民要求暴動,各地還有許多的武裝,有這樣好的機會,這樣多的力量,我們必然要點燃這爆發的火線,造成土地革命。報告提出了今後工作的三條策略原則:第一,要注意與資產階級爭領導權,要注意揭露汪精衛派民權主義的假面具;第二,要注意群眾,團結真正的左派;第三,在革命中組織臨時的革命政府。報告在最後還提出要注意作好團結國民黨革命左派的工作,以及注意加強軍隊和士兵中的工作。 瞿秋白報告後,會議討論並通過了《最近農民斗爭的議決案》、《最近職工運動議決案》、《黨的組織問題議決案》,並追認批准了1927年7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致中國國民黨革命同志書》等文件。 會議通過的《最近農民斗爭的議決案》指出:「共產黨現時最主要的任務是有系統的有計劃的盡可能的在廣大區域中准備農民的總暴動,利用今年秋收時期農村中階級斗爭劇烈的關鍵」,來發動和組織農民舉行秋收暴動。會議要求中央黨、團機關「應當在極短期間調最積極的、堅強的、革命性穩定的、有斗爭經驗的同志盡量分配到各主要的省份做農民暴動的組織者。」 會議通過的《最近職工運動議決案》指出:要「注意於武裝工人及其暴動巷戰等軍事訓練,即刻准備能響應鄉村農民的暴動,而推翻反革命的政權」。「工人階級應時刻的准備能領導並參加武裝暴動。以鄉村農民之勝利為依據,推翻反革命政權,而建立革命平民的民權的城市政府」。 會議的第三項議程是選舉臨時中央政治局。經過熱烈討論,選舉臨時中央政治局正式委員9人:蘇兆征、向忠發、瞿秋白、羅亦農、顧順章、王荷波、李維漢、彭湃、任弼時。候補委員7人:鄧中夏、周恩來、毛澤東、彭公達、張太雷、張國燾、李立三。 8月9日,臨時中央政治局舉行了第一次會議,選舉瞿秋白、李維漢、蘇兆征為中央政治局常委。討論了政治局的分工,決定由李維漢任中央組織部長兼管中央秘書廳;瞿秋白任中央宣傳部長、農委主任兼黨報總編輯;蘇兆征任中央職工運動委員會主任;周恩來任中央軍事部長,由秘書王一飛代理部務;楊之華任中央婦女部長;顧順章任中央交通局長;鄭超麟暫時負責中央出版局。 會議還決定王荷波任北方局書記,蔡和森為秘書;張太雷任廣東省委書記;毛澤東去湖南領導秋收起義。[1]
編輯本段會議歷程
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失敗以後,在關系黨和革命事業前途和命運的關鍵時刻,中共中央政治局於1927年8月7日在漢口召開的緊急會議。 會址內會場實景
為了總結大革命失敗的經驗教訓,糾正陳獨秀的右傾機會主義錯誤,確定黨在新時期的斗爭方針和任務,在共產國際的幫助下,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漢口原俄租界三教街41號(現為鄱陽街139號)召開了中央緊急會議(因出席的中央委員不到半數,既不是中央全會,也不是中央政治局會議,故稱為中央緊急會議),即「八七會議」。由於時局緊張,交通不便,只有在武漢的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監察委員,共青團中央委員和湖南、湖北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參加會議的中央委員有:李維漢、瞿秋白、張太雷、鄧中夏、任弼時、蘇兆征、顧順章、羅亦農、陳喬年、蔡和森,候補中央委員有:李震瀛、陸沉、毛澤東,中央監察委員有:楊匏安、王荷波,共青團代表有:李子芬、楊善南、陸定一,湖南省委代表彭公達,湖北省委代表鄭超麟,中央軍委代錶王一飛,中央秘書鄧小平等22人。共產國際代表羅明納茲及另外兩位俄國同志也參加了會議。 由於白色恐怖,形勢緊迫,會議僅開了一天;
編輯本段會議內容
首先,由共產國際代表羅明納茲作了關於《黨的過去錯誤及新的路線》的報告和結論。然後,他就《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告全黨黨員書》草案的主要內容作了發言。毛澤東、鄧中夏、蔡和森、羅亦農、任弼時等先後發言,尖銳地批判了陳獨秀的右傾投降主義。毛澤東在發言中批評了陳獨秀在農民、軍事等問題上的錯誤,強調軍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毛澤東說:「以後要非常注意軍事,須知政權是由槍桿子中取得的」,明確指出槍桿子取政權,第一次提出了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思想。接著,瞿秋白代表中央常委就黨的任務和工作方向問題作了報告。會議通過了《中共「八七」會議告全黨黨員書》、《最近農民斗爭議決案》、《最近職工運動議決案》、《黨的組織問題議決案》等。 會議總結了大革命失敗的經驗教訓,堅決糾正和結束了陳獨秀的右傾機會主義錯誤,撤銷了他的總書記職務。會議確定以土地革命和以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屠殺政策為黨在新時期的總方針,就國共兩黨關系、土地革命、武裝斗爭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並把發動農民舉行秋收起義作為黨在當時的最主要任務。 會議選舉了新的臨時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委員為蘇兆征、向忠發、瞿秋白、羅亦農、顧順章、王荷波、李維漢、彭湃、任弼時;候補委員為鄧中夏、周恩來、毛澤東、彭公達、張太雷、張國燾、李立三。會後,臨時中央政治局選舉瞿秋白、李維漢、蘇兆征為政治局常委。由瞿秋白主持中央工作。新的臨時中央政治局決定設立中共中央北方局、南方局和長江局,決定王荷波任北方局書記,蔡和森為秘書;張太雷赴南方局,任廣東省委書記;羅亦農赴長江局工作;毛澤東去湖南在湘贛邊區領導秋收起義。
編輯本段主要意義
會議會址紀念館館名(鄧小平題寫)
八七會議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一次重要會議,它在中國革命遭受嚴重挫折後,總結了失敗的經驗教訓,結束了陳獨秀右傾投降主義在黨中央的統治,確定了黨在農村領導武裝暴動、開展土地革命的斗爭方針。這次會議對於挽救大革命失敗所造成的危局,實現黨的戰略轉變起了重要作用。 但由於共產國際及其代表的「左」傾錯誤觀點和中國共產黨內的「左」傾情緒相結合,使八七會議在反對右傾錯誤的同時,卻為「左」傾錯誤開辟了道路,主要表現在對當時的革命形勢缺乏科學的、實事求是的分析,不是組織正確的反攻或必要的策略上的退卻,藉以保存和聚集革命力量,而是容許和助長冒險主義和命令主義的傾向(特別是強迫工人罷工)。在組織上則開始了宗派主義的過火的黨內斗爭,過分或不適當地片面強調領導幹部的純工人成分的意義等。 總之, 八七會議在我黨歷史上是一個轉折點。它給正處在思想混亂和組織渙散中的中國共產黨指明了新的出路,為挽救黨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貢獻。這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黨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轉向農村。 但是,八七會議在反對右傾錯誤的時候,沒有注意防止「左」的思想的出現,使「左」傾情緒在黨內滋長起來,給後來的中國革命造成很大的危害。
編輯本段會議遺址
八七會議會址紀念館
「八七會議」會址紀念館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漢口鄱陽街139號,依託舊址而建,於1978年8月7日正式對外開放。 紀念館佔地面積1600平方米,現舉辦有復原陳列和輔助陳列,用大量文物、圖片和資料再現八七會議的歷史。紀念館自建館以來堅持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鄧小平、李維漢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分別來館視察,鄧小平同志還親筆為紀念館題寫館名。 1927年,蔣介石、汪精衛先後叛變革命,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失敗,中國革命處在一個十分緊急的關頭,8月7日,中共中央舉行了緊急會議,亦即「八七」會議,瞿秋白、李 鄧小平同志題寫館名
維漢、毛澤東、蘇兆征、羅亦農、張太雷、鄧中夏、陸定一、鄧小平等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批判和糾正了陳獨秀的右傾投降主義路線,撤消了他的總書記職務,選出了瞿秋白為首的中央臨時政治局,確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統治的總方針,決定發動湘、鄂、贛、粵等省秋收起義。毛澤東當選為中央臨時政治局候補委員,並在會議上發言,提出了「槍桿子里出政權」的著名思想。 紀念館現已成為武漢市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窗口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基地。1982年,國務院公布會址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1年中宣部命名紀念館為全國百家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
編輯本段主要影響
八七會議會址見證了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次偉大的轉折。1927年春夏,暴風驟雨般的反帝反封建群眾運動席捲全國,遭到沉重打擊的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國內一切反動勢力聯合起來,共同鎮壓革命運動,蔣介石、汪精衛集團先後在上海和武漢發動反革命政變,大肆屠殺共產黨人和革命群眾,國共合作的統一戰線破裂,第一次大革命失敗。在這危急時刻,中共中央於8月7日在漢口三教街41號召開緊急秘密會議,研究解決中國革命的前途和命運問題。 這次會議糾正和結束了黨內的右傾機會主義錯誤,總結了第一次大革命失敗的經驗教訓,確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總方針,選舉產生了新的黨中央領導機構。這次會議挽救了革命,挽救了黨,是中國革命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的標志。 八七會議在我黨的歷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給正處於思想混亂和組織渙散的中國共產黨指明了新的出路,為挽救黨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貢獻,但由於沒有注意防止正在滋長的「左」傾情緒,導致後來發展成危害極大的「左」傾錯誤。
Ⅷ 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屬於
以上全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而第67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也就是說,全國人大有權利宣戰,在國家遭到侵犯的情況下,由其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宣戰。這是初中政治課的內容。
Ⅸ 江蘇省武警總隊地址是什麼
江蘇省武警總隊地址是: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虎踞關21號。
總隊機關駐南京市,總隊長為曾萬標,政治委員由省公安廳廳長洪沛霖兼任,副政治委員為劉其章。改編後的人民武裝警察是各級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在各級黨委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直接指揮下進行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武裝警察部門的指導。
(9)人民武裝部宣布命令大會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江蘇省總隊:
1952年11月江蘇省公安總隊成立;1955年5月12日並入省軍區。
1959年1月1日成立江蘇省公安廳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隊;
1962年1月8日改稱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江蘇省總隊;
1963年2月1日改稱為中國人民公安部隊江蘇省總隊;
1966年6月30日撤銷;
遵照中央軍委1966年6月6日《關於全國公安部隊整編報告的批示》和南京軍區9月14日關於《公安部隊整編問題的命令》,公安部隊江蘇省總隊改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蘇省軍區獨立第二師,歸省軍區建制領導;
1976年1月,依據軍委電令,獨立二師師部撤銷,所屬步兵第四、五、六團,分別整編為江蘇省軍區獨立第四、五、六團。1983年1月,省軍區獨立第4、5、6團,南京軍分區大橋守護營編入江蘇省武警總隊;
1982年12月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江蘇省總隊正式成立。
Ⅹ 武警41師長王毅簡歷
王毅,男,中國共產黨黨員,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8750部隊部隊長。
2008年7月26日下午,武警總部在武警第41師隆重舉行宣布命令大會,武警部隊副政委李清印中將宣讀了國務院、中央軍委任命武警第41師師長謝才書為武警青海總隊總隊長、武警第38師參謀長王毅為武警第41師師長的命令。武警第41師政委蔣勇(3月初由師政治部主任升任,替換退休的戴成業)主持大會。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武警第38師參謀長王毅奉命率200名官兵緊急奔赴汶川災區。由於公路嚴重堵塞,王毅果斷決定棄車徒步向災區挺進。經22個小時連續強行軍,王毅率隊13日23時15分率先到達震中汶川縣城,救出遇險群眾407人,安全轉移群眾3700餘人。5月15日,武警部隊司令員吳雙戰、第一政治委員孟建柱、政治委員喻林祥簽署通令,決定給抗災中率部隊首先進入汶川縣城的武警第38師參謀長王毅記二等功。
(10)人民武裝部宣布命令大會擴展閱讀:
王毅其主要職責為在緊急狀態時執行鎮壓武裝暴亂和城市戒嚴的任務。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第41師,簡稱武警41師,編號為武警8750部隊,為武警總部領導直屬管理的、作為武警部隊的機動化師。
《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我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也就是說現役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以武警也是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