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監理下達停工指示和復工指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要求
施工單位停工整改:
1、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
2、施工單位未按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的;
3、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4、施工存在重大質量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事故的。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的整改過程、結果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總監
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復工令。
㈡ 復工申請需要什麼資料
對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復工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申請提前復工的企業要提供下列材料:
1、一般在建的工程出現了質量問題時,由監理單位下發停工通知書。
2、施工單位根據停工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質量和工藝的整改。
3、施工單位按照停工通知書的要求,整改完成以後,通知監理單位,業主單位前來復驗。
4、在工程進行查驗,通過查驗的可以進行申請復工,不通過的繼續整改。
5、如果已經通過監理單位和業主單位的查驗,就可以整理材料准備復工的申請。
6、復工申請手續,首先需要向業主發工作聯系單,進行復工申請,由監理單位進行前期的審核。
7、同時復工的手續上,還應該附上相關的證明材料。
8、最後由業主單位進行復工申請的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施工。
拓展資料:疫情得到部分控制後,政府開始著手鼓勵支持各大中小企業開始復工,企業復工的手續有很多。企業復工必須向當地政府報備申請,提交申請文件後,有相關單位進行核查及現場調查後,做好防護措施,滿足條件才能復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㈢ 2020新冠疫情期間,勞動法和人社部出台的一系列指導意見是如何保護勞動者的
去年5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展了全國涉疫情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政策線上培訓。培訓由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司長張文淼主持。該司副司長王振麒就涉疫情勞動人事爭議中出現的「不可抗力」「工資待遇」「醫療期」「共享用工」「年休假」等熱點難點問題作了詳細的政策解讀,特此分享——
涉疫情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
政策解讀
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長 王振麒
(2020年5月8日)
一、涉疫情爭議處理的有關法律適用
疫情防控期間,人社部、地方人社部門、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勞動保障政策文件,對全力支持用人單位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中,部分法律政策理解不一、內容沖突,導致「同案不同裁」「裁審不一致」問題突出。現對部分法律適用的政策要點、存在問題、處理依據解讀如下: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
1.政策要點
今年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認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個法定免責條款。
2.存在問題
一些地區法院文件提出,《民法總則》關於不可抗力規定,應適用於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
3.處理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於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件)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採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應當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適用,並不得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勞動法的適用條款,勞動法之所以未引入不可抗力條款,在於勞動關系是一種從屬性的不對等關系,不同於民事合同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法具有不同於民法的社會法屬性,如果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責,則會直接影響勞動者生存權。部分地區在文件中對中止勞動合同做出規定,但這些規定僅針對個案,大范圍適用缺乏上位法依據。如:勞動部1995年309號文件規定了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期間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廣東省人社廳、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涉疫情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解答中明確,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上述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規定精神,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必須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工資待遇
1.政策要點
一是被依法隔離的勞動者工資待遇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二是受政府緊急措施影響的勞動者工資待遇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對不受復工命令限制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對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第二,勞動者使用各類假。對企業安排勞動者在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第三,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對企業未復工或者企業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停工停產期間計算從今年春節延長假結束的次日起(即2月3日,湖北省從2月14日)至企業復工或勞動者返崗前一日止。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各類假)。
2.存在問題
一是一些地區人社部門文件除「正常勞動」外,還出現了「正常出勤」「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約定」等多種表述。
二是一些地區對「工資報酬」范圍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認為是勞動者基本工資,有的認為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有的學者認為是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是一些地區對「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理解與操作不同,有的認為按自然月,有的認為從用人單位停產日到發薪日。
3.處理依據
一是被依法隔離和受政府緊急措施影響的勞動者工資待遇,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17號文件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方四家8號文件規定處理。
二是對於「工作報酬」范圍,北京市人社局、高級人民法院在法律適用問題解答中明確:支付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我們認為,隔離期間勞動者沒有實際提供勞動,沒有為企業創造價值,「按正常勞動」與實際到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待遇應當有所區別。
三是一些地區文件提出的延遲復工期就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業通過停止安排勞動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達到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目的。不能簡單地認為延遲復工期等同於休假期,也不能認定在延遲復工期工作屬於加班,否則就偏離了法律本意。
(三)勞動合同
1.政策要點
一是受疫情影響企業與招用的勞動者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可通過協商合理順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
二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主要包括: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被依法隔離者或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地區的勞動者。對上述人員,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是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對不願復工的勞動者,經勸導無效或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存在問題
相當部分地區人社部門文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未包括「病原攜帶者、無症狀感染者」。
3.處理依據
一是根據17號文件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有關政策解讀口徑規定,將有關人員納入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范圍。
二是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廣東省人社廳、高級人民法院共同下發的涉疫情爭議處理問題解答明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到原疫情嚴重地區但已被確定為低風險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用人單位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處理。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慎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規定,一般情況下不支持勞動者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四)醫療期
1.政策要點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均不計算為醫療期。
2.存在問題
一些地區人社部門文件提出,新冠肺炎患者隔離治療期間,計入醫療期。
3.處理依據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有關政策解讀口徑規定,不能將新冠肺炎患者隔離治療期間計入醫療期。主要理由:隔離治療期間,屬於政府採取的強制性緊急措施,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並非本人能力所致,不符合《企業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不應由勞動者承擔醫療期被佔用的後果。
(五)年休假中的「協商」
1.政策要點
企業可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並根據工作需要予以統籌安排。
2.存在問題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使用帶薪年休假問題進行協商,存在「共議單決」或「共議共決」的困惑。
3.處理依據
帶薪年休假安排實行「共議單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方四家8號文件規定,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企業都可以統籌安排年休假,「與職工協商」只規范決定程序,而不影響企業單方決定權。
(六)「共享用工」爭議處理
1.政策要點
「共享用工」是疫情期間借出員工企業與借入員工企業之間自行調配人力資源、解決特殊時期用工問題的應急措施。「共享用工」的本質是不改變借出員工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2.存在問題
實踐中,存在一些借出員工企業以營利為目的借出員工,借出和借入員工的企業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或誘導勞動者注冊個體工商戶以規避用工責任的問題。
3.處理依據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有關政策解讀口徑規定,借出和借入員工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共享用工」在法律主體認定、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還存在制度盲點,需要深入研究。
上海市人社局、高級人民法院在共同下發的相關指導意見明確,不應認定借出單位、借入單位、勞動者三者之間形成雙重勞動關系。借調期間勞動者與借出單位仍為單一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二、涉疫情爭議處理有關程序
(一)加強裁審銜接
1.有關背景
為解決裁審工作存在的爭議受理范圍不一致、法律適用標准不統一、程序銜接不規范等問題,2017年1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定並發布《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70號),明確提出了「兩個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和裁審法律適用標准)、三個程序銜接(受理、保全和執行程序)、建立四項制度(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疑難復雜案件辦案指導和聯合培訓制度)」的工作要求。截止目前,各省份、地市級人社部門與同級人民法院普遍聯合下發實施意見,建立了工作機制銜接制度。
2.工作進展
一是實現了裁審法律適用銜接的重要突破。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法發[2020]12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應當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的政策文件」。該規定有實踐基礎。今年3月初,河南省人社廳會同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共同印發了涉疫情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處理,遵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省人社廳政策文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民事裁決文書應當引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該規定對於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在特定時期制定的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政策文件作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依據、加強裁審法律適用銜接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逐步統一法律適用標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與最高人民法院協調,擬通過聯合下發爭議處理典型案例、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等形式,將裁審標准統一到法律規定上來。(一方面,仲裁不是法院的一審程序,要協調法院尊重仲裁意見並支持仲裁工作,主要理由是人社部門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實施部門,是相關規章政策文件的制定者。同時,各級調解仲裁機構擔當作為,去年就處理爭議案件211.9萬件,其中仲裁終結率達到68.3%。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強調,調解仲裁機構發揮了重要的「攔水壩」作用,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支持調解仲裁工作。另一方面,要防止仲裁「訴訟化」傾向,仲裁「前置、終結、三方、效率」的准司法制度特色越鮮明,生命力就越強)
【拓展資料】
3.推動落實有關制度
一是裁審信息比對制度
包括:不服仲裁裁決起訴、撤銷終局裁決、改判仲裁裁決等情況。四川省綿陽市的經驗做法就很有說服力。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統計口徑不同,人民法院統計口徑包括: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拆案「一人一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規定的勞動者有工資欠條不經仲裁程序的案件等。
二是推廣裁審證據銜接和相互委託查證制度
去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護薪」行動通知明確提出了建立裁審證據銜接、相互委託查證制度,需要協調人民法院將這兩項制度從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擴大到各類爭議案件。
(二)推動仲裁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調聯動
仲裁與勞動保障監察是人社部門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的兩個重要手段。兩者工作目標、價值取向、服務對象相同,但在機構性質、工作方式、法律適用和救濟方式等方面明顯不同。
一是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分流無爭議的「明顯違法」案件
實踐中,各級調解仲裁機構處理的爭議案件中,相當部分是拖欠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明顯違法」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通過主動巡查等方式,責令違法用人單位整改。
二是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如:北京市朝陽區仲裁院在勞動監察大隊設立聯合調解室,取得了明顯效果。
三是落實聯動機制
貫徹落實「護薪」行動通知要求,完善信息共享、事實互認、情況會商、協調處置等聯動機制。
㈣ 疫情期間復工向哪個部門申請
疫情防控期間需要提前復工生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以遂寧高新區為例,遂寧高新區企業復工需要履行以下申報流程:
(一)擬復工復產企業(項目)向遂寧高新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提出申請,並附上相關資料;
(二)高新區疫情應急指揮部接到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根據企業性質,分別組織企業所在網格責任片區小組、對應企業現場查驗組以及疫情應急指揮部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及審閱相關資料,分別出具審查意見。
(三)經核查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項目),由高新區疫情應急指揮部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准予復工復產批復。經核查未達到防控條件的企業(項目)一律不予復工復產。
企業復工的辦理流程? 1.企業復工應提前48小時向屬地政府報備,提交《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備案表》《疫情防控期間安全復工承諾函》(見附件1、2)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疫情防控方案》(參照「疫情防控指南」有關要求)。2.各地對照「疫情防控指南」要求,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核查。3.各地對復工情況於每日上午9點前報市企業防控組。
根據以上內容,疫情期間復工要根據公司單位規定執行,或者還有其他問題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㈤ 2020年復工理由怎麼寫
㈥ 監理下達停工指示和復工指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工程施工准備工作滿足了開工條件的要求後,施工單位提出開工申請,監理發布開工令;施工單位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監理單位下達了《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改正,在規定的時間內施工單位仍然拒絕執行工程監理的指令,監理經協商建設單位(甲方)同意後,下達《停工令》和《整改通知》;施工單位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執行到位後,向監理單位申請復工,監理單位復查後認為達到了監理單位的整改要求,可以下達《復工令》。
㈦ 對施工單位下達了停工指令書,但他拒不執行,擅自復工,有什麼依據可以處罰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對施工單位下達了停工通知書後,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建設部門可以依法對該施工單位作出行政處罰,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依據為《建築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㈧ 沒有復工證明可以上班嗎
不能。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葯品、防護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不早於本地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各地還建立了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等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企業開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處理。企業未取得復工證明,就讓員工復工的要承擔以下這些後果: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拓展資料: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㈨ 疫情期間公司一直不復工怎麼辦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牽動全國人民的心,國家各項政策,指導疫情防控。企業是民生之本,關系千家萬戶。疫情之下,企業如何妥善處理勞動用工關系?就疫情防控時期的工資發放、用工管理、假期安排等,小易專門采訪專業律師解析勞動政策新規,供企業參考,助力企業度過經營難關:
【問題】:繼春節假期延長後,各地政府先後通知延遲復工,企業可否在復工前要求員工提前返崗?
【解答】:不能,除非企業屬於「特殊企業」。此次延遲復工是政府為了阻斷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發布的決定,一般企業均必須遵守。
如果企業不服從該復工決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後果,視情節嚴重程度將依法承擔行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例如被處警告或罰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被處以行政拘留、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特殊企業」是指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葯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企業。上述特殊企業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區)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申請報備。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問題】:在延期復工期間(例如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企業能否要求員工在家辦公?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解答】:延遲復工的初衷在於防控疫情,而非杜絕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關於員工在延期復工期間在家辦公是否屬於加班?國家層面暫未發文明確,待進一步的明確定性。本所律師傾向於認為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在家辦公不屬於加班,企業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即可。
其中,廣東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在解答記者問時表示2月3日至2月9日為廣東省企業停工期,若企業不停工,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同樣視為正常勞動時間,正常上崗,照發工資,由各企業決定調休或支付雙倍工資。
上海市人社局副局長在新聞發布會時表示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視為員工在休息日加班,企業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問題】:員工在延期復工期間(例如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上班的,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解答】:對於不受復工時間限制的特殊企業,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系正常工作日,企業無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資;2020年2月8日(周六)、2月9日(周日)屬於休息日,企業優先安排員工補休,無法補休的,企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對於一般企業,不得提前復工。
㈩ 監理下達停工指示和復工指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具體看你有什麼權利,總監才能下,停工一般經過業主同意,或者是出現重大安全隱患而聯系不到業主或業主不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