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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從和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發布時間:2022-09-23 12:42:09

⑴ 公務員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體現。而憲法的精神通過法律和法規得以具體化,依法行政正是憲法的宗旨所在。遵守憲法與法律,是各個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應當樹立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的思想,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模範遵守憲法與法律的核心意義是對憲法的忠誠,即是以最好的能力與智力,以自身的言論與行為來維護憲法的權威與促進憲法的落實。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履行職責。這包含兩層含義:第一,該許可權是明文規定的許可權。公務員行使權力、履行公職應遵循依法原則,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公務員只能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超出法律的規定行動,否則就是濫用職權。第二,該許可權屬於實體法上的許可權。實體法是確認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公務員履行職責所依照的許可權是實體法上所規定的許可權。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程序是指權利、義務實現的步驟、順序和方式。法定程序能夠使得實體的權利、義務得到公平的實現,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目前,程序規定比較集中的法律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等。公務員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其權力。 公務員應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務員工作要防止效率低下、官僚作風嚴重等問題。規定公務員有提高工作效率的義務,有利於公務員高效地為公眾提供質量更高的服務。這是憲法提出的要求。我國現行《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三)金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必須依靠人民。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任務就是反映人民的願望和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務員應當接受人民的監督,這是由憲法規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在國家機構及公務員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人民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對他們實行監督,以保證其不折不扣地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公務員應當積極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這首先是基於公民義務而產生的。《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是我國每個公民的義務,公務員對此負有更大的責任和義務。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貴,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制」。公務員的所有職位都是在國家機關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的,每個職位都有明確的任務和職責。 公務員應當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有以下含義:第一,公務員服從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上級作出的。上級包括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直接上級是指直接具有領導權、指揮權與主管權的上級,間接上級是指除直接上級以外的具有領導權、指揮權或監督權的上級。一般而言,對公務員實施領導應逐級進行。上級向公務員交代任務,一般應通過其主管的上級,但有時也可以越級直接向下級公務員發出決定與命令。第二,公務員服從和執行的是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所謂決定和命令是指上級作出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包括上級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與命令,也包括就具體事件、對象和特定時間內有效的一次性指令。第三,公務員服從與執行的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依法作出的。首先,該決定與命令的內容應是合法的。該決定與命令應在上級的許可權范圍之內;該決定與命令應與上級的職務有關;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法律所禁止之事項,對於明顯違背法律的決定與命令,公務員可以拒絕服從與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違反法律賦予一些特殊部門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不受干涉的規定。其次,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必須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和進行行政執行時,都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此外,《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專門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尚未公布的或不準公布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和科學技術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是關繫到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關繫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事。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公務員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就是要嚴格遵守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應當遵守的紀律要求與道德准則。社會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則,包括遵守紀律、講究禮貌、講究衛生等。公務員應當率先垂範,帶頭遵守。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所謂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務員廉潔自守,以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努力為人民服務,處理事情公平、公正。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屬於其所在的職位,不屬於個人。公務員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為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不能利用職權搞不正之風,謀取私利。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因職業不同,公務員法無法詳細列舉的公務員的其他義務,使得公務員義務的內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體,也更能夠反映時代特徵與時代精神,因此規定公務員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公務員法是先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後規定公務員的權利。一般來說,法律中有關權利的規定往往放在義務規定的前面。而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的義務放在前面,這種順序上的安排考慮到公務員是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需要加以嚴格約束和管理,因此,法律上先規定公務員義務可以突出強調公務員負有義務、承擔著責任。

⑵ 我國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公務員的權利義務有很多,具體可以根據《公務員法》進行確認。《公務員法》是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⑶ 如何理解"公務員應當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⑷ 公務員是否有堅決服從上級命令的義務,即使命令是違法的

如果命令是違法的,應依法執行,不是無條件接受。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⑸ 公務員要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公務員的義務是指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強制。公務員的義務是以法律形式確立的公務員行為的准則,它對於規范公務員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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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2.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3.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5.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7.清正廉潔,公道正派;8.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⑺ 如何理解公務員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答: (1)公務員服從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上級作出的。上級包括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直接上級是指直接具有領導權、指揮權與主管權的上級,間接上級是指除直接上級以外的具有領導權、指揮權或監督權的上級。 (2)公務員服從和執行的是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所謂決定和命令是指上級作出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指令 ; (3)公務員服從與執行的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依法作出的。首先,該決定與命令的內容應是合法的。該決定與命令應在上級的許可權范圍之內;該決定與命令應與上級的職務有關;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法律所禁止之事項。其次,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必須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 (4)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⑻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⑼ 公務員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有什麼涵義

第一,公務員服從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上級作出的。所謂「上級」,是指同一系統或組織中地位、等級較高的機構或人員。上級包括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直接上級是指直接具有領導權、指揮權與主管權的上級,間接上級是指除直接上級以外的具有領導權、指揮權或監督權的上級。一般而言,對公務員實施領導應逐級進行。上級向公務員交代任務,一般應通過其主管的上級,但也可以越級直接向下級公務員發出決定與命令。

第二,公務員服從和執行的是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所謂決定和命令是指上級作出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又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

第三,公務員服從與執行的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依法作出的。一方面,該決定與命令的內容應是合法的。該決定與命令應在上級的許可權范圍之內,否則下級公務員有權不執行;該決定與命令應與上級的職務有關,例如對上級領導的私事,公務員就可以拒絕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法律所禁止之事項,對於明顯違背法律的決定與命令,公務員可以拒絕服從與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下級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事項,一些特殊的部門如有關的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統計部門等,一旦法律賦予這些部門的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權力,上級的決定與命令即不能涉及其獨立執行職務的范圍。另一方面,決定與命令發布的程序需合法。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必須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是內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獨立的價值。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和進行行政執行時,都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保障相關行政命令內容的合法,保障行政活動的公正和效率。對於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務員有權不予服從。特別是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時,來自上級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應當成為公務員執行命令的前提條件。

第四,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⑽ 有關下級對上級決定和命令如何執行在公務員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的「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以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即與法律(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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