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處置權包括
治安行政處置權包括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項具體權力。
命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命令。
禁止與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於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宣布禁止,予以取締,並對違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許可,是指公安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准、決定、登記、頒發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出來。
㈡ 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管理權的分類及內容
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權的種類包括:勞動教養審批權、治安行政強制權、治安監督檢查權治安行政處置權、治安行政處罰權。治安行政處置權,治安行政處置權,通常包括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項具體權力。
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准、決定、登記、頒發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出來。
(2)公安機關命令禁止取締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2005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㈢ 公安機關吊銷許可證的情形
如違反國家管理規定進行經營活動的次數,違反國家管理規定進行經營的時間長短,是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否屬於經公安機關責令後拒不改正的可以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㈣ 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規范公安行政許可工作,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適用本規定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則。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四條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公示可以採取設置公告欄、觸摸屏或者查閱本等方式進行。已經建立公共信息網站的公安機關還應當將該條規定的公示內容以及受理機關的地址、咨詢電話在網站上公示。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公安機關辦公場所當面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對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當事人出具授權委託書或者在申請表上委託欄中載明委託人和代理人的簡要情況,並簽名或者蓋章,出示委託人身份證件。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便於公眾知曉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許可的內設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辦公場所分散、行政許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統一對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許可申請的場所。第七條同一行政許可需要公安機關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機構或者本機關指定的機構統一受理,並負責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接到申請的機構應當將行政許可申請轉告有關機構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機構聯合辦理。第八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將自己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縣、區公安機關受理。第九條申請材料有更正痕跡的,受理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確認。第十條受理機關接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內容填寫是否正確。第十一條受理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經初步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口頭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第十二條對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並通知申請人。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受理。但因為申請人原因無法通知的除外。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憑證。受理憑證應當註明申請事項和辦理時限、聯系人、咨詢電話和收到的申請材料的目錄,加蓋本機關專用章,並註明受理日期。公安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無需出具受理憑證。
公安機關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應當寫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加蓋本機關專用章,並註明日期。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人員審查後應當提出明確的書面審查意見並簽名。
㈤ 公安機關的職權
1、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權;
2、實施行政處罰權;
3、強行帶離現場權;
4、當場盤問、檢查權;
5、繼續盤問(留置)權;
6、使用警械權;
7、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權;
8、優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權;
9、對精神病人保護性約束權;
10、交通管制權;
11、對突發事件的現場管制權;
12、強行驅散權。
公安局治安行政方面的職權
一採取行政處置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為了防止和消除可能發生的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權依法對特定的人、物或事件採取行政處置措施。採取行政處置的方式很多,主要有指揮、禁止、許可、認可、監督、緊急處置六種。
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權
對有違法行為的人或有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後果行為的人,公安機關有權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其他強制措施。例如,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可以傳喚;對醉酒的人、精神病人、企圖自殺的人、斗毆的人,可以採取約束措施;對查獲的違禁物品,可以扣留;對非法活動,可以取締等等。
三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權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中使用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
四治安管理
1、治安部門,主要負責公共秩序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殊行業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管理。
2、戶政部門,主要是做戶口管理工作、重點人口管理工作、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指導派出所工作、搞好人口統計資料的總和研究。
3、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和消防設施,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消防隊伍,訓練消防隊員,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撲救工作。
4、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中國公民因私出境和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手續,以及中國公民因公因私來往港澳地區的手續。公安局治安行政方面的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執法依據)》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㈥ 輔警考試主要考哪些內容
了解些信息考試內容主要有:《公安基礎知識》《行政測試》《法律基礎知識》《申論》注意:不同地區考試要求科目有所不同,具體請以招聘簡章為主!但公安基礎知識、法律基礎知識是必考點過來人都知道,這里給大家分享點師弟備考收集的資料包,如果有需要可以發私信我。1,公安機關任務的分類: 從時間上分,目前任務和長遠任務 從范圍上分,局部任務和全局任務 從層次上分,基本任務和具體任務 2,公安機關權力的特點:法定性、強制性、特許性、單向性 3,公安機關職責的特點: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責任性 4,治安行政處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審核批准、決定、登記...
㈦ 2021公安重點必背基礎知識有哪些
2021年公安基礎知識重要知識點:
1、從時間上分,現在任務和長遠任務。從范圍上分,局部任務和全局任務。從層次上分,基礎任務和具體任務。
2、公安機關權力特點:法定性、強制性、特許性、單向性。
3、公安機關職責特點: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責任性。
4、治安行政處理手段包含:命令、嚴禁和取締、許可(審核同意、決定、登記、頒發證照、指揮)。
5、治安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方許可證,能夠附加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6、治安行政強制權種類:強制傳喚、強制帶離現場和強制拘留、強制隔離、約束特定人、盤問檢驗。
留置時間自帶到公安機關之時不超出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同意能夠延長至48小時。繼續盤問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為、有現場作案嫌疑、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攜帶物品肯是贓物。
7、公安機關緊急狀態處理權包含: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徵用權、緊急排險權、管制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阻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可在一定區域內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採取交通管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能夠進行現場管制)、戒嚴實施權(戒嚴:通常是指因戰時或平時面臨重大緊急事件為維護政治穩定所採取很方法。戒嚴,包含地域大小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作出決定。戒嚴期間能夠再戒嚴地域採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