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獲得共和國勛章的條件是什麼此獎項是什麼時候建立的
獲得共和國勛章的條件是紅軍抗日和解放戰爭時期有功人員,建立於1955年2月12日。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作出《關於規定勛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決議》,將八一勛章和八一獎章、獨立自由勛章和獨立自由獎章、解放勛章和解放獎章,分別授予在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有功的人員。
歷史背景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同全國人民一起,英勇地進行了長期革命戰爭,為中國人民革命事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立下了卓越功勛。
1955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根據國家憲法規定,作出《關於規定勛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決議》,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勛章獎章條例》。
條例規定,勛章分一、二、三級,獎章不分級。勛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獎章由國務院批准,國防部長授予。授予勛章、獎章的條件,以參加革命時間的長短和當時職級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為依據。授予勛章、獎章的同時發給證書。
勛章、獎章的頒發工作,原計劃分兩期進行。1955年頒發現役軍人的勛章、獎章,1956年頒發轉業、復員和離隊軍人的勛章、獎章。第一期完成後,第二期因故沒能按計劃實施。
依據國家憲法頒發勛章獎章,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各個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一次總結性獎勵。這種殊榮,不僅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立功受勛人員的關心,也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偉大歷史功績的肯定,對全軍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勛章獎章
B. 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誰授權
法律分析: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會授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勛章獎章的頒發規定
勛章分一、二、三級,獎章不分級。
勛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
獎章由國務院批准,國防部長授予。
授予勛章、獎章的條件,以參加革命時間的長短和當時職級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堅持革命工作而無重大過失為依據。
授予勛章、獎章的同時發給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榮譽證章。包括:八一勛章和八一獎章
D.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什麼授予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E.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誰授予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F. 勛章是由誰頒發的
勛章為國家授予有功勛人員的榮譽證章。一般用金屬製成,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勛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國家主席授予。1955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並頒發條例,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的有功人員,分別授予八一勛章、獨立自由勛章、解放勛章。勛章各分一、二、三級。
G. 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誰授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H.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授予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會授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8)共和國勛章用命令頒發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I. 頒發共和國國家勛章屬於什麼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共和國勛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予公民的一種勛章,是現行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制度中最高的一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於全國人大閉會時行使國家立法機關職權。
作為一院制國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間接、差額選舉產生。現有175名成員,稱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每屆任期與當屆全國人大相同,一般為五年。現任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於2018年3月當選就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於1954年,其組織形式和憲法地位與蘇聯最高蘇維埃聯盟院和民族院相似,根據列寧的國家學說是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而不僅僅是立法機構。成立後的一段時間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曾僅限於解釋法律等。
而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在立法中占關鍵地位,並有權頒布和修改大部分法律和法令。全國人大所表決的議案,一般也是由常委會三讀提交。
(9)共和國勛章用命令頒發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11、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4、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5、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16、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17、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18、決定特赦;
1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20、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21、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