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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和法律相沖突

發布時間:2022-11-15 03:13:04

A. 當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法規沖突時應如何解決

一、法律與條例相沖突怎麼處理
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
如果同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3.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4.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於各種法律法律以及部門規章制度之間發生沖突的情形下的處理原則。夏先生可以對照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B. 地方行政命令與勞動法相違背時,應以哪個為准

國家《勞動法》大於地方行政命令;兩個相互抵觸時,以國家《勞動法》為准。
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C. 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發生沖突是應該怎樣解決

1、視情況不同,解決辦法也不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制定法律的機關不同,法律的效力也不相同;一些法律比另一些法律的效力高,相反,有些法律的效力則低。

D. 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發生沖突怎麼辦

法律。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制定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分析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批准,還要報全國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四、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製度;(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E. 當行政法規與國家法律相脖時行政命令是否無效

你的疑問是法律效力等級高低的問題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不僅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是有區別的,而且它們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果有超越許可權或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的,將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法律的這些規定,就是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銜接、相協調、相配套,從而構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整體,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所以當行政命令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時,需依法定程序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F. 地方行政文件和國家法律相沖突,法官是以國家法律為准還是地方行政文件為准

當然是依國家法律為准,國家法律屬於基本法了,行政依照國家法律行使權力的。針對同一事項或適用對象,不同位階的法規性文件都對其作出規定且是在下位法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才能適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適用規則,否則這個規則不能予以適用。
法律分析
法效位階指「法」在法律體系中所處的效力和等級位置,通常由制定該法的不同立法機構或國家機關的等級地位而決定。在法律體系中,上位法高於下位法,後者不得與前者相抵觸。同位法之間則具備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行政法規等等。下位法不可以與上位法沖突,是指上位法有規定的時候,下位法不可以與上位法的規定沖突。但是上位法無規定,下位法又作為特別法,起到補充的作用的時候,自然有約束力。上位法是效力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較低的法律。上位法與下位法也是相對而言的,例如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來說,是下位法;相對於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來說,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第九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許可權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G. 法律與行政法規沖突怎麼辦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地方法律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地方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H. 法律規范之間沖突怎麼處理

法律規范之間沖突的處理辦法:

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即「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如果同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即「新法優於舊法」或者「後法優於前法」。

3.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4.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而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這一情況時,由最高人民法院報請國務院裁決或者解釋。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8)行政命令和法律相沖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法律規范沖突通常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新法與舊法之間的沖突;

二是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沖突;

三是同一位階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即處於同一效力層級的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地方性法規之間、部門規章之間的規范沖突;

四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沖突。

I. 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沖突解決機制

以國務院的最近的決定命令為准,其他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都有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命令。

J. 當行政長官的意見與法律沖突怎麼辦

當行政長官的意見,與法律相抵觸的時候,依法辦事。在法制社會,
「法」大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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