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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做不出東西被辭退有賠償么

發布時間:2022-11-20 17:01:40

1. 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有補償嗎

單位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是需要給員工補償的。單位需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給予其經濟補償,並且單位在辭退該員工時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者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因工作能力不行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因為能力不足被辭退,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的。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嗎

一、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嗎
1、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因為能力不足被辭退,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當然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績與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績差於正常水平則會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要證明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對勞動者進行工作技能培訓,或適當調整工作崗位;
3、經過培訓或調崗後,用人單位還需證明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內容或調整後的崗位工作內容。

4. 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有補償嗎

可以得到補償,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來對其進行補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約是要向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賠償需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來進行計算。國家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准。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解除合約的話是需要對相關勞動者進行額外的補償。
法律分析
公司不得無故辭退職員。如果單位無故辭退員工,那麼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有權向單位提出獲得經濟賠償的請求。若員工是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那麼單位就無需賠償。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公章、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書面材料等;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任何單位在聘用職員之後,不得無故辭退職員。但若是職員在就職期間,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的現象,單位不僅可以將職員辭退,若單位的經濟利益由於職員嚴重失職而受損,那麼單位還可以要求職員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員工能力不足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需要的,在合同期內,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在公司工作了4年2個月,根據N+1的標准要求賠償,即公司賠償5個的薪水,具體可以和公司進行溝通,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一般是賠償一個月工資。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嗎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因為能力不足被辭退,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當然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績與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績差於正常水平則會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要證明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對勞動者進行工作技能培訓,或適當調整工作崗位;
3、經過培訓或調崗後,用人單位還需證明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內容或調整後的崗位工作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員工工作失誤被辭退有補償嗎

員工工作失誤被辭退是否有補償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因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無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的話,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 員工工作失誤被辭退有補償嗎

員工工作失誤被辭退,是否有補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員工工作失誤,如果屬於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有權辭退,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必須能夠證明員工的職務要求是明確的,還要能夠證明員工的行為是否屬於失職,是否屬於嚴重失職。嚴重失職是指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企業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
對於重大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其遭受了經濟損失,這個經濟損失需要單位來計算,然後單位還要有證據能夠證明這個經濟損失已經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屬於重大損失,單位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規定,單位沒有規定的,由司法機構來裁定。如果員工認為單位規定的不合理的,有權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委或者法院對其合理性進行界定。
2、但如果僅僅是小失誤,尚不構成嚴重失職,且並未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 員工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企業需要補償嗎

1、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是不需要經濟性補償的。
2、正式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也就是有賠償問題。
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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