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路,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有關疫情防控工作,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落細落實防控工作;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未集中醫學觀察的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防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注重聽取合理化建議。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採取集中收治隔離等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
(三)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對本單位人員和往來人員進行健康監測,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
(四)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六)按照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嚴格執行政府關於復工、開學等規定;
(八)政府要求開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單位或者村(社區)報告,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服從管理;
(四)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
(五)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服從政府依法採取的其他防控措施。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的統籌力度,優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葯品監管、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⑵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幾級應急響應機制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國於2006年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表明,該應急機制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省衛生計生委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發生地,指導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市、區)(不含省直管縣(市、區),下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發生地,指導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⑶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有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強化風險意識、堅持底線思維,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預見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就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行政徵用、野生動物管理等事項,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路,實施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外防輸入、內防擴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緊緊依靠群眾、發動群眾,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做好本轄區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發揮自治作用,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對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員的管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相關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服務組織等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
開發區、港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統一部署安排,做好本區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注重加強心理疏導,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政府要求,做好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等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義務。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所在單位或者村(社區)報告,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服從管理;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供應、監管的統籌力度,確保供應及時充分、市場平穩有序,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病人救治的物資需要;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維護醫療、隔離秩序,及時、無條件地收治患者;調動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相關方面,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監督的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⑸ 疫情就是命令,下一句是什麼
21994名義務階段學生參加網上學習
為防止疫情向學校擴散,維護校園穩定,縣教育局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強烈的使命感,堅決落實縣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做到宣傳發動全覆蓋,人員排查全覆蓋,防控消殺全覆蓋。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延時開學期間,該局藉助網路,實現全縣教育系統「停課不離崗、停課不停教、停課不停研、停課不停學」。截至目前,全縣初中、小學已完成網路教學設備調試、試講,10日,全縣21994名義務教育段學生參加網上學習。各幼兒園以家校平台為載體實施網路教學,確保全縣7711名在園幼兒停課不停教與學,做到網路教學全覆蓋。
江陵公法人積極投身戰「疫」一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只要組織需要、群眾需要,疫情不散,我們不退。」這是江陵縣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全體人員不變的承諾。疫情發生後,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服從屬地安排,主動到居住地村(社區)報到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連日來,57歲的老黨員、中心負責人彭於庭先後到沙崗鎮沙崗社區、紅軍街、沙東路、白鷺湖漁場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四天共走訪摸排236戶,排查居民1180人次,其中入戶摸排登記武漢返鄉人員44人,目前均無發熱症狀。中心法律咨詢崗工作人員張峰,積極向黨組織靠攏,主動投身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共上門走訪124戶,登記72戶,排查257人次,外地返鄉人員62人。
六合垸管理區為14個
確診和疑似對象接觸者免費體檢
11日,來自3個生產隊確診和疑似對象的14名接觸人員被送到六合垸衛生院免費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據衛生院黨支部書記王增領介紹,檢查項目包括胸片、血常規、量體溫,經查14人均無異常,並已提請縣防控指揮部納入「三包一」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據衛生院黨支部書記王增領介紹,檢查項目包括胸片、血常規、量體溫,經查14人均無異常,並已提請縣防控指揮部納入「三包一」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老黨員陳木文:
主動請纓上「疫」線
在三湖管理區返鄉人員的摸排中,公共場所的消毒過程中,發熱病人的集中隔離區......總能看到一位老同志的身影,他就是即將退休的陳木文。
陳木文是三湖管理區經發辦的工作人員,在得知疫情形勢嚴峻後,主動請纓,要求參與防控工作,每天,他背著幾十斤噴霧器大街小巷地來回穿梭進行消毒,堅持上門監測被包保對象的身體狀況,從早到晚摸排返鄉人員。
8日,他又主動申請到管理區發熱病人收留處進行管理工作,他說:「我是一名共產黨員,最危險的地方就應該共產黨員上!雖然年前提出了退休申請,但黨員的身份是不退休的,打贏這場疫情防控戰,到時我才能安心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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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陵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李玲 張倩
責編:鄧曼 編審:戴軍
⑹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實現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疫情防控工作應當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堅持全國一盤棋思想,堅決服從黨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統籌兼顧、協調聯動、相互支援,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防控疫情的強大合力。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省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依法履行職責,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一)嚴格落實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各項要求;
(二)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並及時調整優化;
(三)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依法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等工作,外防輸入、內防擴散;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及時准確公布疫情信息;
(五)上級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及時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並組織實施;可以依法採取延遲開工、延遲開業、延遲開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應急處置措施。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並保持清潔衛生。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統一部署,充分發揮社區(村)在疫情防控中的阻擊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區(村)下沉,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未集中隔離的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居家防護、健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做好社區(村)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調度,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明確專門負責的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
(三)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並對與其往來人員進行健康監測,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
(四)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六)按照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在復工、復產、開學前制定疫情風險評估、交通運輸、人員管控等方面的疫情防控預案;
(八)其他疫情防控有關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通風、消毒、客流疏散等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義務:
(一)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自發的聚會和自行組織的集體活動;
(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或者減少進入人員密集場所;
(四)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單位或者社區(村)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並遵守相關管理制度;
(五)了解疫情防護科學知識,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配合有關單位依法採取其他防控措施。
⑺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一、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統籌防控與分級防控相結合、服從大局;堅持依法防控、依規治理,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堅持科學防控、精準施策,加強風險評估,依法審慎決策;堅持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把區域防控、部門防控、行業防控、基層防控、單位防控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市人民政府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等防護網路,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開展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聯防聯控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縣(自治縣)統一部署,開展群防群治,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措施,切實防控轄區疫情。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發布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力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加強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城鄉社會平穩有序運行。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落實相關防控措施,開展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摸排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加強人員健康監測,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積極高效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返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單位和個人科學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了解疫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自覺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
(二)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監測、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防控措施的實施;
(三)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強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應當自覺正確佩戴口罩,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活動;
(五)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得食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六)從疫情嚴重地區回渝人員以及與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服務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七)從市外返回本市居住地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隔離觀察規定。七、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傷醫、醫鬧等形式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二)辱罵、抓打、恐嚇防控人員;
(三)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
(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
(五)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實施交通管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等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的要求,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 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擴散、防輸出,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並及時發布疫情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二)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生產、采購、供給統籌力度,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優先滿足一線醫務人員和病人救治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三)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在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後的疫情防控。強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實行「不見面審批」,高效優質地滿足辦事需求。
(四)組織做好對一線醫務人員及其家屬的保障工作,及時落實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的相關待遇,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督促轄區內各單位和社區落實防控措施,做好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新冠肺炎診療和防控方案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實際需要,科學配置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人員,集中優勢力量做好對重點區域、重點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新冠肺炎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防控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制度和分區管理規定,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進行隔離治療,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做到應收盡收;做好院內感染控制、醫療廢棄物處理和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工作。五、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物業管理機構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本社區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密切接觸者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接受健康服務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鐵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全面落實交通工具和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服務區等重點場所的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酒店、餐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確保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旅遊度假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管理,依法接受調查、檢驗、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應當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密切接觸者應當主動向單位或者社區報告和登記,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接受健康服務管理;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個人應當了解疫情防護知識,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違反規定組織和參加人群聚集活動;維護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七、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履行報告職責,緩報、隱瞞或者謊報,或者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依法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或者治療、暴力傷醫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其違法犯罪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從嚴從快處理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⑼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一、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等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城市平穩有序運行。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實屬地責任,組織指導社區(村)、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
社區(村)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做好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摸排,加強人員健康監測,防止疫情輸入,同時做好相關生活服務保障工作。對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員的管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京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
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京人員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服務管理。
了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五、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機構或者政府規定的基層組織報告。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其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或者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類傷醫、醫鬧等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發現傳染病疫情,不按照規定報告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⑽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一、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按照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護網路,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做好疫情監測、地毯式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輸出、防擴散。堅決做到應收盡收、應治盡治。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隔離留觀場所等重點區域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維護醫療、隔離留觀秩序,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實行定點治療,中西醫結合治療,對危重病人實行「一人一策」的治療方案。
疫情防控要以縣域為單元,確定不同縣域風險等級,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疫情防控協同機制。
新區、自貿區(黑龍江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統一部署,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地)、縣(區)統一部署,組織、安排、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並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對從外地返回人員的管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交通運輸、市容環境、生活飲用水、野生動物管理等各個方面,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疫情擴散的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以及其他必要的疫情防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採取上述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民主原則,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實行人性化管理,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等剛性需求,並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採取封門、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等場所;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臨檢工作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五、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服從並配合疫情防控期間採取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義務。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了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聚集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