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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復議

發布時間:2022-12-08 17:48:07

❶ 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行政復議的范圍,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請求復新審查的范圍。同時它也是行政復議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許可權范圍。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行政處罰直接導致被處罰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財產權的喪失,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因此《行政復議法》將各種行政處罰均列入了可以復議的范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對財產的強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對人的權益相關聯,處理不好就會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行政復議法》也將其列入了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這就是說,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為,差不多都可以申請復議。許可權對行政機關來說是行使行政權力,但同時也是一種行政職責,應頒發許可證的拒不頒證,或者拖延不辦,都是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所以相對人有權申請復議。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行政機關對證、照的監督管理活動,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對相對人已經許可確認的權利作出處理,相對人應有權申請復議。
5、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復議。
6、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可以復議,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應該享有的權利,政府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干預,不僅會直接影響這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影響國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所以必須將其列入復議范圍。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一並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這些規定是抽象行為,可見行政復議法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了復議的范圍。這些規定包括: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4、不過上面所列的「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章是依法有規章制定權的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屬於法的淵源。而這里所說的「規定」不屬於法的淵源,而是規章以外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一般規范性的和非規范性的規定、決定、命令、指示、決議、通知、辦法、告示等等文件。對這些規定的審查,也不能單獨申請復議,只能在請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一並提出來請求審查。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❷ 行政復議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包括: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❸ 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命令復議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❹ 行政復議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第三條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復議機關,是指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本條例所稱復議機構,是指復議機關內設的負責有關復議工作的機構。第五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第六條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准確和便民的原則。第七條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第八條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不適用調解。第二章申請復議范圍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復議:
(一)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
(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第三章復議管轄第十一條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
(一)上一級沒有相應主管部門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管轄的。
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管轄。第十二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轄。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第十三條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第十四條對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管轄。
對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管轄。第十五條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受委託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第十六條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最終批準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第十八條復議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受移送的復議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因復議管轄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第二十條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

❺ 行政復議的功能有哪些

行政復議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行政方法。行政爭議是行政活動實施中的一種障礙、阻塞和不暢,在一定時期內還使行政關系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爭議解決不好,或者會影響行政效率,影響對國家事務的行政管理活動,或者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須通過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決,使合法。正確的行政決定得以貫徹執行,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以撤銷或者廢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得以恢復,從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良好的救濟。
第二,行政復議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的行政審查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審查,從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除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外,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通過行政復議制度還可以啟動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行政復議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救濟方法,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既能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能夠維護行政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行政復議可以促進上下級之間的監督。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的權力來源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9條的規定,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通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的撤銷或者改變,可以促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他們依法辦事,減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五,用行政復議方法解決行政爭議,簡便迅速,節省金錢。因為行政機關對本部門的業務熟悉,上下級之間具有領導服從關系,當下級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後,上級機關能夠利用自身的這些長處,迅速查清事實、解決爭議,並可以直接查處有違法失職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行政復議方法得到救濟,比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更省錢和省時間。
第六,相對於行政訴訟來講,行政復議具有如下意義:1.在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部通過行政復議得到了解決,使能夠在行政系統內解決的問題不推到法院去。此時,行政復議起到減少訴訟、息訟止爭的重要作用。2.在經過行政復議而引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成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行政復議有利於人民法院明確訴訟標的,對於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實,作出正確判決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九條 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通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的撤銷或者改變,可以促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他們依法辦事,減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❻ 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規章為依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復議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根據《 行政訴訟法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所謂「參照」,是指法院需對規章進行審查,規章在我國行政復議中作為法律適用的依據,反之,則不適用。

❼ 行政命令是否可以提起復議

對於行政命令是可以提起復議的。《行政復議法》規定,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❽ 如何處理行政復議

你好,下面就如何處理行政復議問題回答如下: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 管轄 ; (6)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 行政復議法 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三、 審理 1、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准備。 (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證據 、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審閱復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審閱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 行政處罰決定書 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 (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參加復議活動。 (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復議申請的撤回。在復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四、決定。 1、復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復議期限 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 (1)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兩種情況:一是認為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二是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銷。 (3)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有兩種情況:一是拒絕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表示履行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決定賠償。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申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6)決定返還財產或者解除對財產的強制措施。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3、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提出審查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依法作出: (1)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4、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製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 強制執行 或者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警告 、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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