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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最後賠償金

發布時間:2022-12-13 23:52:47

『壹』 程序員加班有加班費嗎_程序員加班費支付標准

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很多公司都是有程序員的,那一般的是職工都會經歷過加班的,加班有沒有加班費的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程序員加班有加班費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程序員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僅就勞動合同進行規定的法律,其中不涉及工作時間的具體規定,加班問題屬於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依然按原有的《勞動法》執行。即《勞動法》的下列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 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 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 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程序員加班費支付標准
(一)8 小時外加點:根據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國務院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 工作 40 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 8 小時之外延長 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 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 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 於 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 1999 年 9 月 18 日國務院頒布的《全 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 270 號)第二條規定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 7 天改為 10 天,即: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 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 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 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 十三條規定: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 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 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 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 150%、200%、3 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 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 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 2000 年 3 月 17 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 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 為 20.92 天和 167.4 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 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 20.92 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 1 67.4 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 150%的工資。
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單位不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雖然法規有明確規定,但是往往有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節約人力成本而對法律法規視而不見,故意剋扣員工的加班費。一項特別調查顯示,近五成服務行業從業者春節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單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用,由此可見仍然有4成職場人不能拿到加班費。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年春節過後都會有群眾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單位扣發加班費問題。如果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單位的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也可以通過市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熱線83172994、63044923舉報。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將受到相應處罰,不僅需要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還須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

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度,例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崗位。針對這種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單位自己說了算,必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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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如果京東裁員程序員會給賠償金嗎

肯定會給啊,任何正規企業裁員都會給予一定的賠償金補貼的,更別說京東這種大型企業了。而且京東裁員不管工種都會給予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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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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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宣判為終審判決,本次申訴成功也算得上競業協議糾紛案中保護程序猿權益的一大獲勝。在這里,給已經找個工作或將要要找工作的小夥伴們打個招呼,假如碰到必須簽署競業協議的企業,一定要看中協議書內容。盡管有的企業會給對應的賠償,但補償很有可能遠不及你違背協議書後必須支出的賠付,乃至有的還會繼續限定你辭職後做有關領域。

『伍』 我是剛剛畢業的程序員,工作了大概實習期加試用期有6個月,關於試用期被辭退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陸』 員工跳槽反被公司索賠100多萬,互聯網的「竟業協議」有多坑

如果列一個「跳槽需要注意的事情」清單,打工人三天三夜都寫不完。

大到如何不動聲色地找好下家、怎麼說離職理由才顯得真情實感,小到如何體面地推出公司群,每一項都是需要職場人研究的學問,但卻有很少有人會注意到「 竟業協議 」這個坑。

前段時間,一則新聞引起了打工人的熱議:

某大型互聯網公司的兩位員工離職後跳槽去了另一家同行公司,結果被老東家一紙訴狀給告了,原因是違反競業限制業務,最後法院判決,員工需要向原公司賠償違約金100多萬。

「我只是想跳個槽,沒想到背上了100多萬的債務」

「打工人連離職自由都沒了嗎?」

這個事件牽扯的關鍵就是—— 竟業限制

被濫用的竟業限制

所謂同行是冤家,竟業限制就是規定員工在離職之後,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2年),不得去與老東家有相同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入職。

基於協議, 老東家會每個月支付員工一定的補償金 ,補償金一般是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60%,但如果在竟業期間你違反了約定,那麼不僅要返還已經收到的補償金,還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是24個月的工資。

一般來說,普通員工是不會面臨竟業限制的,因為一些基礎崗位平時也不太能掌握到公司商業秘密和核心科技,競業限制對象一般是企業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竟業協議本質上是為了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本無可厚非,但是最近幾年,竟業限制用的越來越泛濫了。

比如剛畢業、連試用期都沒過的職場小白,都曾被竟業協議威脅過。

幾乎每個離職的員工都會威脅一番,難道這輩子就不能離職了嗎?

原以為竟業協議只限制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但現在不少互聯網大廠的操作卻是一刀切,不管你是什麼級別、什麼身份,哪怕只是一個小小的螺絲釘,都要你簽。

竟業限制補償金

程序員小程,在洛陽當地一家軟體開發公司工作,離職後2個月後突然收到老東家打來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400元,

在收到匯款後沒幾天,原公司以該程序員違反競業協議的名義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公司損失 35 萬元。原公司在訴狀中稱,該程序員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術,屬於機密崗位。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該程序員賠償公司18萬,並且履行競業協議義務至 2021年10月31日。

這18萬怎麼算的?

18萬=該程序員A每月平均工資7641元 X 24個月。

雖然這位程序員的工資,怎麼也看不出是「機密崗位」,但卻因為違反竟業限制,要付出2年年薪的代價。

有人可能要問了,那去一家和原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不就好了?

在判決書中,法院是如何判定原公司和A所任職的新公司是「競品」關系的:

當地法院認為,小程的原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體技術開發、軟體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軟體開發、基礎軟體服務、應用軟體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等」,兩者均系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也,故而存在競爭關系,所以認定小程違反了競業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一家公司的經營范圍里包含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相關業務,A就不能去任職。且該競業限制的時間規定到2021年10月31日,也就是兩年的時間。

但A原本就是一名程序員,難不成他要在競業限制的兩年內轉行去當廚師?? ?

一般公司會在協議中羅列出具體的競品公司以及競業的范圍有哪些,但比較坑的是,有些公司會把行業里能叫得上名字的公司都列出來,只要你離職,2年內就不能跳槽到這些公司。

補償金與違約金

這個案例還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 竟業協議的啟動 。

是否啟動竟業協議,是由公司單方面決定的 ,公司可以在你離職後3個月內,將補償金打到你卡里就算啟動。注銷卡也沒用,公司出具轉賬記錄就可以了。

這也是為什麼上面案例中,公司會在第二個月會給小程打一筆2400元的「補償金」。

如果員工的在職薪資僅達該城市最低工資標准線,老東家每月僅支付很少的競業補償,就能鎖定你2年的時間。

而且什麼時候終止競業協議,也是公司單方面決定的,最長2年,最短3個月;不管領了幾個月的補償金,違約金一律按最高24個月工資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你被竟業了,不僅要面臨高額賠償,還得丟掉現在的工作。只能轉行或者去小公司工作,收入驟然減,賠償金可能連正常房貸都不夠。

那我不簽竟業協議行不行?

為了讓你「心甘情願」地簽合約,不少公司會在入職時候的勞動合同都會附贈一份「竟業協議」,不簽就不能入職;或者在發放期權股票作為獎金的時候也會再讓你簽一次,不簽就沒有獎金。

在這樣的職場環境下,幾乎很少有人因為一份協議放棄到手的offer或獎金。

最絕的是,在員工離職的時候要求簽竟業協議,否則就不給開離職證明。

我實際已經入職,但說我撒謊「還在待業」可以嗎?

這種想法只能說太天真了!

對於有競業限制協議的離職員工,老東家會給予比在職時更多的關注,他們有很多方式與你保持「聯系」。

比如 寄快遞 ,前東家寄一份包裹到新單位,如果物流信息中顯示「本人」簽收或者新單位就能成功證明你已經入職新東家。或者追蹤快遞員,將簽收過程進行拍攝取證,甚至直接偽裝成快遞員接觸前員工。

再比如打電話到新公司找你,只要前台說「稍等,他在開會」,就可以作為證據。

甚至找跟拍蹲點拍攝取證,一位網友說,他在新公司的工位上起身手持玻璃杯續水、抱著金龍魚油箱子下班的都被跟拍進了視頻里,這些視頻都是他違反競業協議進入老東家競對公司上班的證據。

瘋狂程度堪比007了。

不過打工人也不用過於擔心,雖然在互聯網竟業限制幾乎已經人手一份,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簽了協議而已,老東家只是保留行使的權利,一般不會啟動此協議。

不僅員工希望離職時好聚好散的,公司也是一樣的想法。

『柒』 程序員被辭退報復公司,寫代碼給自己賬戶轉賬553筆,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程序員離職後仍然掌握原公司賬號信息,利用技術專長盜取公司資金。由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檢察院依法起訴的被告人馬某盜竊、妨害公務案一審判決,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

案件詳情

2018年8月,馬某入職了杭州一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軟體技術專家,負責平台系統的開發和維護。2020年1月,馬某被公司辭退。沒了工作,對公司的賠償金額不滿意,馬某萌生了報復公司的念頭:「用寫代碼的方式把公司的錢轉到自己賬戶,一般人發現不了,我心裡有成就感。」

案發後,馬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全數退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損失。檢察機關以馬某涉嫌盜竊罪、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的一審判決。

『捌』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被開除,公司隨後被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解讀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最後被公司開除,公司隨後被判違法解決勞動合同。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發現相關的信息,這就是對職員的一種不公平待遇。程序員的工作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種解決勞動合同的方法是違法的。

最後通過法院的裁定,公司是認為證明陳淑媛在試用期這段時間並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只是單方的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並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這種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的合同。最終根據法院的判決,公司需要支付作為程序員的勞動,賠償金有36000元,並且要支付,證明程序員在2021年1月份到12月份期間的工資達到13241.37元,法律維護了證明程序員的合法權益。

『玖』 程序員面試通過了又不去要付違約金嗎

不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拾』 反轉!從萬得跳槽到B站被索賠200萬,這名程序員二審勝訴!法院這么看…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濫用競業限制,近期一個官司判決提供了參考。

萬得公司的一名前員工跳槽到視頻網站,被老東家控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償違約金200萬元,前員工不服,走法律程序。一審法院駁回該名前員工的上訴請求,但到了二審,判決結果出現大反轉,前員工獲得勝訴,無需賠償。

根據近期披露的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明確表示,兩家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范圍都包含了軟硬體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如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體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 社會 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審法院指出,在判斷兩家企業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二審判決結果發生逆轉

1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競業限制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94年出生的王某在2018年7月入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公司」)擔任智能數據分析崗位工作,月基本工資4500元、崗位津貼15500元,合計2萬元。一年後(2019年7月)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

據了解,萬得公司主要向金融機構或金融領域的研究機構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包括金融數據、 財經 資訊等。

2020年7月,王某申請辭職。雙方一致確認,王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時間(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萬得公司已支付王某兩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92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王某在辭職後的次月(2020年8月)就跳槽至嗶哩嗶哩(以下簡稱「B站」)擔任高級演算法工程師,從事手機APP開發工作,負責推薦模塊推薦信息流業務。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萬得公司與B站的經營范圍來看,兩家公司均從事計算機軟硬體相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兩家公司屬於競爭企業。其次,根據王某先後跟老東家、新東家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王某在萬得公司工作崗位為職能數據分析,在B站工作崗位為高級演算法工程師,均系計算機領域內的相關崗位。萬得公司作為運營金融數據、信息和軟體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其競爭優勢就在於計算機軟體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而王某離職後即加入同為從事計算機軟體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的互聯網企業B站,存在利用其在萬得公司處掌握的商業秘密侵害其競爭優勢的潛在可能。因此,一審法院確認王某自萬得公司處離職後與B站建立勞動關系,有違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應該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萬得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酌情調整競業限制違約金為24萬元。王某對此不服,訴諸二審。

圍繞「萬得公司與B站是否為競爭關系」焦點,二審法院卻有著不同的觀點。萬得公司與B站兩家企業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眾,都存在顯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輕易判斷兩者之差異。雖然B站還涉獵 游戲 、音樂、影視等領域,但尚無證據顯示其與萬得公司經營的金融信息服務存在重合之處。在此前提下,萬得公司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系,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更何況萬得公司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為金融信息行業,足以表明萬得公司自己也認為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為金融信息服務企業。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王某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無需向萬得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無需向萬得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互聯網程序員流動多受競業限制協議約束

如今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技術人才重要性提升,為保持技術競爭優勢,競業協議作為限制員工流動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再僅約束高管,同時也開始制約普通員工。對於普通程序員而言,競業限制協議一直是跳槽中的一大坎。

2021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曾發布兩份有關程序員與騰訊 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二審判決書。兩名程序員此前在騰訊均擔任 游戲 開發工作,雙方均跳槽至Z公司,而新東家也有 游戲 開發業務。

二審法院認為,盡管騰訊公司向上述兩名程序員發送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沒有列明Z公司,但從Z公司的經營范圍到程序員自述從事的 游戲 開發的工作內容,都表明與騰訊公司存在競業關系。

其中程序員孫某被判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5.80萬元,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97.64萬元;程序員吉某被判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6.87萬元,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7.95萬元。

但《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確過違約金的上限,即: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雖然該規定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被刪除。但可以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提供了參考。

責編: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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