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十大大將的授銜命令狀
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軍銜的命令狀,由國家主席毛澤東簽署命令,以國務院名義授予。
大將的將官命令狀正面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予軍銜命令
命令狀裡面正文是:
授予軍銜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決定,授予_______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軍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B. 晉升軍銜的命令狀是證件還是榮譽
晉升軍銜命令狀是宣布你軍銜等級的證書。用於說明你現在的職務。好比發給你個人的晉銜通知書。有時都沒有這么復雜,很多時候一紙晉升軍銜的通知就搞定了,拿來一念了事。
而《軍官證》是你軍人身份的證明。用於說明你現服役單位和職級。一般有效期4年,外出辦事你離不開。
(2)高法銜命令擴展閱讀:
報道:
解放軍報北京7月31日電記者王士彬報道:中央軍委今天在北京八一大樓隆重舉行晉升上將軍銜儀式。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向晉升上將軍銜的同志頒發命令狀。
上午9時30分,晉升儀式在庄嚴的國歌聲中開始。中央軍委副主席范長龍宣讀了6月29日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的晉升上將軍銜命令。中央軍委副主席許其亮主持晉銜儀式。
這次晉升上將軍銜的6位高級軍官是:總政治部副主任吳昌德、總裝備部政治委員王洪堯、軍事科學院政治委員孫思敬、北京軍區政治委員劉福連、南京軍區司令員蔡英挺、廣州軍區司令員徐粉林。
晉升上將軍銜的6位高級軍官軍容嚴整、精神抖擻地列隊主席台前。習近平主席向他們頒發命令狀,並與他們親切握手,表示祝賀。佩戴了上將軍銜肩章的6位高級軍官向習近平等領導同志敬禮,向參加儀式的全體同志敬禮,全場響起熱烈的掌聲。
C. 最新人民警察警銜管理辦法
最新人民警察警銜管理辦法
前言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警銜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警銜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二、警銜的晉級
(一)按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
(二)提前晉升
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範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貢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三)選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職滿二年、現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優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四)晉職晉升
1.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五)延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鬆弛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非因公致傷致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病休超過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後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後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後再晉升警銜。
三、警銜的降級
(一)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四、警銜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妥為保管。離休、退休後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帶警銜標志。
(二)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辭退的,其警銜不予保留,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五、警銜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的,或者被開除公職、警籍、黨籍的,其警銜相應取消,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六、警銜晉級培訓
人民警察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需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晉升。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一部署。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定。
七、警銜的更換
(一)從其他政法部門調入的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現銜級在其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新的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二)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從行政職務調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從專業技術職務調任行政職務的,現銜級在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八、警銜的審批工作
(一)批准許可權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警銜晉級批准許可權適用前項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銜降低的審批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二)審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審批程序,依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警銜晉升、降級、更改的審批程序適用前項規定。
3.按照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更換警銜和取消警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政工部門辦理手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備案。
4.警銜正常晉升的部分銜級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三)辦理時間
1.警銜的首次授予和晉級的審批工作,每年辦理兩次,各地應將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擬評授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分別於4月底和10月底前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2.副廳級以上職務人員的警銜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3.警銜降級的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九、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門政工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警銜標志的佩帶辦法和管理規定,堅決制止違法製作、仿造、買賣、使用警銜標志和擴大發放警銜標志范圍的行為。各級人民警察被裝部門應當根據批准機關的授予警銜命令文件,發放警銜標志。人民警察在見習期間或試用期間佩帶學員警銜標志。
(三)認真做好警銜的統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應將上一年度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年報表》於每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安部匯總。
(四)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D. 晉升軍銜的命令狀是不是軍官證
晉升軍銜命令狀是宣布你軍銜等級的證書。用於說明你現在的職務。好比發給你個人的晉銜通知書。有時都沒有這么復雜,很多時候一紙晉升軍銜的通知就搞定了,拿來一念了事。
而《軍官證》是你軍人身份的證明。用於說明你現服役單位和職級。一般有效期4年,外出辦事你離不開。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證是配發給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本芯式身份證件,於1998年10月開始使用,2016年7月1日統一換發。其在證明幹部身份、規范幹部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證是中國內地有效身份證件之一。
1988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聯合發出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啟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證」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證」。
2016年7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換發啟用2016式《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證》。中央軍委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高度重視證件換發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嚴密籌劃組織,嚴格按照規定辦理。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是什麼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