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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檢需要民航哪條命令

發布時間:2022-12-29 18:02:37

1.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法律分析:2016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6號《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發布了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已於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則分為總則、民航安檢機構、民航安全檢查員、民航安檢設備、民航安檢工作實施、民航安檢工作特殊情況處置、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九章92條。

法律依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運輸機場進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民航安檢工作」),防止未經允許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

第四條 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貨物、航空郵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旅客、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郵件托運人應當配合民航安檢機構開展工作。

2.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運輸危險物品按照危險物品運輸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安檢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第四條安檢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監護。第五條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第六條安檢部門發現有本規則規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交由民航公安機關審查處理。第七條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候機隔離區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第八條安檢工作可以收取費用。安檢工作費用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第九條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第二章安檢部門及其人員第一節安檢部門第十條設立安檢部門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核同意並頒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權。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安檢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由頒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書面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條件:
(一) 有經過培訓並持有《安檢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其配備數量符合
《民用航空安檢人員定員定額標准》;
(二)有從事安檢工作所必需的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儀器、設備;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准》的工作場地;
(四)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制定的安檢工作制度。
(五)民航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經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憑發給的《使用合格證》方可使用。
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或經委託的其他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安全檢查儀器的射線泄露劑量進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於一次。第二節安檢人員第十三條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質良好;
(二)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刑事處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願從事安檢工作;
(四)招收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周歲;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校正視力在1.0以上。第十四條安檢人員實行崗位證書制度。沒有取得崗位證書的,不可單獨作為安檢人員上崗執勤。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或辭退。第十五條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專門標志,服裝樣式和標志由民航總局統一規定。第十六條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遵守安檢職業道德規范和各項工作制度,不得從事與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第十七條在高寒、高溫、高噪音條件下從事工作的安檢人員,享受相應的補助、津貼和勞動保護。第十八條在X射線區域工作的安檢人員應當得到下列健康保護:
(一)每年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於兩周的療養休假;
(三) 按民航總局規定發給工種補助費;
(四) 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線區域工作。

3. 民航安檢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安全技術檢查簡稱安全檢查,是指在民用機場實施的為防止劫(炸)飛機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旅客、機組人員和飛機安全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技術性檢查。
部門許可權

一、行政法規的執行權。

二、檢查權。

安監部門的檢查包括幾個方面:

1、對乘機旅客的身份證件的查驗,通過對旅客身份證件的核查,防止旅客用假身份證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乘機,發現和查控通緝人員。

2、對乘機旅客的人身檢查權,包括使用儀器和手工檢查直至搜身檢查。

3、對行李物品的檢查權,包括使用儀器和手工開箱(包)檢查。

4、對貨物、郵件的檢查權。

5、對進入候機隔離區和登機人員的身份證件的核查和人身檢查權。

三、拒絕登機權

1.在安全技術檢查中,當發現有故意隱匿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可能用於劫(炸)機的違禁品及危險品的旅客時,安檢部門有權不讓其登機,並將人與物一並移交機場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2.在安全技術檢查過程中,對手續不符合和拒絕接受檢查的旅客,安檢部門有權不準其登機。

四、候機隔離區監護權

1.候機隔離區沒有持續實施管制的,在使用前,安檢機構應當對候機隔離區進行清查。

2.安檢機構應當派員在候機隔離區內巡視,對重點部位加強監控。

3.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內等待登機。如遇航班延誤或其它特殊原因離開候機隔離區的,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經過安全檢查。

4.候機隔離區內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運進商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並接受安檢機構的安全監督。

五、航空器監護權

1.對出、過港航空器實施監護。

2.應機長請求,經機場公安機關或安檢機構批准,安檢人員可以進行清艙。

4.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運輸機場進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民航安檢工作」),防止未經允許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第四條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貨物、航空郵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旅客、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郵件托運人應當配合民航安檢機構開展工作。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行政機關」)對民航安檢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民航安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規范執勤的原則。第七條承運人按照相關規定交納安檢費用,費用標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民航安檢機構第八條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航空貨物、郵件和進入相關航空貨運區人員、車輛、物品的安全檢查工作的,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第九條設立民航安檢機構的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對民航安檢工作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提供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規定的人員、經費、場地及設施設備等保障,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保護民航安檢從業人員勞動安全,確保民航安檢機構的正常運行。第十條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應當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設施行業標准要求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民航安檢信息管理系統;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檢設備;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員定員定額等標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檢查員;

(四)符合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要求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民航行政機關審核民用機場使用許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行合格審定申請時,應當對其設立的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進行審查。第十二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民航局規定,制定並實施民航安檢工作質量控制和培訓管理制度,並建立相應的記錄。第十三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本機構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以確保持續有效。第三章民航安全檢查員第十四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使用符合以下條件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一)具備相應崗位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

(二)通過民用航空背景調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檢培訓管理規定要求的培訓。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民航安檢工作的人員,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調離民航安檢工作崗位。第十五條民航安檢現場值班領導崗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第十六條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應當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佩戴民航安檢專門標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和專門標志式樣和使用由民航局統一規定。第十七條民航安全檢查員應當依據本規則和本機構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執勤時不得從事與民航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第十八條X射線安檢儀操作檢查員連續操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再次操作X射線安檢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0分鍾。第十九條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民航安全檢查員提供相應的崗位補助、津貼和工種補助。第二十條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或民航安檢機構應當為安全檢查員提供以下健康保護:

(一)每年不少於一次的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於兩周的帶薪休假;

(三)為懷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5.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有什麼

法律分析: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按照本機構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組織實施民航安檢工作;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設置禁止拍照、攝像警示標識;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要求,實施民航安全檢查安全信用制度等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二十五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按照本機構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組織實施民航安檢工作。第二十六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售票、值機環節和民航安檢工作現場待檢區域,採用多媒體、實物展示等多種方式,告知公眾民航安檢工作的有關要求、通告。第二十七條 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要求,實施民航安全檢查安全信用制度。對有民航安檢違規記錄的人員和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時,採取從嚴檢查措施。第二十八條 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在民航安檢工作現場設置禁止拍照、攝像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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