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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命令

發布時間:2022-12-30 13:11:13

❶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科學有序做好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一、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決服從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及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的指揮,在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具體領導下,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確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資保障、市場供應、企業復工復產等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二、省和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堅持問題導向,補短板、強弱項,進一步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相關地方性法規及配套制度。主動跟進疫情防控進程,深入分析研究疫情防控有關的立法需求,對實踐急需且符合立法機關許可權的立法事項及時納入立法計劃、啟動立法程序。抓緊開展傳染病防治、野生動物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地方性法規評估,推進地方性法規內部關系更加完善協調。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監督職權,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備案審查、代表視察和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各項命令執行情況的監督,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醫療救治、生產生活、獎勵補助等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本級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情況的監督,對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可以依法啟動質詢案或者組織開展特定問題調查,對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可以依法啟動撤職案。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路,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重點工作,加強風險較大的地區疫情防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分區施策;依法懲處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哄抬價格、囤積居奇、非法獵捕交易濫食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加強疫情防控物資保障,強化醫療物資等的供應,推動疫情防控物資企業復工達產,規范捐贈、受贈行為;按照法定內容、程序、方式、時限及時准確報告疫情信息;以實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為抓手,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秩序恢復;開展疫情防控普法宣傳和法律服務,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縣(市、區)統一部署,堅持力量下沉,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在疫情防控中的阻擊作用,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引導推動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交通運輸、道口管理、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五、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的統籌力度,優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六、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及時准確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加強對信息傳播渠道的監管。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發現虛假有害信息後,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發現發布或者傳輸虛假信息的,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通過主流媒體、融媒體向社會發布有關警示信息,切實做好辟謠工作。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做好經濟形勢分析研判,以縣域為單元,確定不同縣域風險等級,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加大宏觀政策調節力度,支持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發揮國內市場拉動作用,著力穩外貿穩外資,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

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稅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稅服務,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首要任務。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准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護救治、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持復工復產四個方面12項政策。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葯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准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准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准。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葯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葯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葯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享受主體】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布)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准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❸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3 適用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屬生產、生活區域新冠疫情的現場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2 應急工作基本原則
本預案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以人為本,善待生命」的原則,以疫情的預測、預防為重點,以對防控疫情、保障生產為目標,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的防控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確保公司內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安全有序的開展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3 事件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危險源辨識
3.1.1 職工放假、出差途中前往或途徑疫區被感染。
3.1.2 職工放假、出差途中通過接觸被感染人員導致被感染。
3.1.3 外來人員帶來傳染病源。
3.2新型冠狀病毒特性
3.2.1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特性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β屬),世界衛生組織命名為2019-nCoV)。
3.2.2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劃分,本次新冠病毒為乙類疫情,按最高管理等級甲類管理。
3.2.3 臨床表現主要為發熱,乏力,呼吸道症狀以乾咳為主,並逐漸出現呼吸困難,嚴重者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膿毒症休克、難以糾正的代謝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礙。
3.2.4 前期絕大多數病例有武漢市華南海鮮市場暴露史,後期繼發的絕大多數病例均為武漢人員或有武漢相關人員接觸史或直接與病患有接觸,少兒相對不易感染。
3.2.5 預後情況:絕大多數病患預後情況良好,少數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病情危重者以老弱為主。
3.4 突發疫情事件可能發生的區域、地點
公司內生產、辦公、生活區域。
4 事件分級
4.1 重大事件:進入過公司人員或公司內部人員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4.2 一般事件:與病患者有接觸史的人員隔離期未滿14天進入公司內,或公司內人員出現相關症狀(未確診)。
5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5.1 應急指揮機構
5.1.1 應急指揮部
成立「新冠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總指揮由生產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各分管副總擔任。應急指揮部職責如下:
a、高度重視疫情的危害性,密切關注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疫情信息,及時研判並做好生產經營活動決策部署。
b、審批應急工作小組應對和處置方案,確保資源保障。
c、關注所在單位員工及家庭疫情情況,對有關困難員工採取救助措施。
d、做好節後復工部署,摸排清楚員工節日期間涉及緊密接觸的隔離安排,避免內部傳染。
5.1.2 疫情防控工作小組
在公司疫情指揮部下設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組負責落實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小組組長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擔任,下設應急統籌、應急資源保障、應急協調管理三個單元,成員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擔任。
工作職責:
a、密切關注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疫情信息,建立逐級匯報機制;
b、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制定具體應對和處置方案;
c、摸清所在部門、車間員工及家庭疫情情況,實行一事一報機制;
d、根據疫情形勢變化,提出節後復工建議方案;
e、收集出入疫區人員、出現流感症狀人員信息並每日向領導小組匯報;
f、督促全面開展生產、辦公、住宿等場所的消毒工作;
g、為員工配發有效的防護口罩,宣傳正確的病毒預防措施;
h、每日對所有員工監測一次體溫並做好記錄,直至疫情全面被消滅。
其它主要單位職責:
5.2 各部門、車間職責
5.2.1復工前做好本部門、車間員工情況摸底工作,著重了解員工節假日出行情況,有無武漢等疫區及相關人員接觸史,有無病患接觸史,有無疫情相關症狀,並及時向安全生產辦公室報備。
5.2.2復工後做好本部門、車間員工的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工作,督促員工遵守疫情防控相關管理規定和措施。
5.2.3 出現緊急情況立即上報,並做好現場管控。
5.2.4 控制不必要的外來人員進出,若有必要,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5.3 生產保障部
5.3.1 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公司正常生產的必要物資供應。
5.3.2 負責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勞保用品、消毒葯水等必要物資的采購。
5.3.3 做好水電氣供給保障工作。
5.4 綜合管理部
5.4.1督促安保人員做好外來人員管控工作,及時發現疫情的苗頭。
5.4.2督促保潔人員同時做好衛生清掃和消毒殺菌工作。
5.4.2負責後勤保障,對需觀察隔離的員工設置專門的隔離區並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5.4.3食堂采買要避開病毒源,保證食品的安全性。
5.4.4負責對住宿部區域的員工進行監督檢查。
5.4.5安排專人負責公司門口的監測設備如紅外線溫度儀等的監控記錄。
5.4.6准備應急時的車輛調用、確保及時有效出車。
5.5其他部門職責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應急指揮部命令,做好應急配合工作。
5.6全體員工職責
5.6.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公司疫情防控相關要求。
5.6.2及時如實上報個人疫情接觸信息和身體異常情況。
5.6.3發現身邊人員有異常情況應立即主動上報。
6 預防與預警
6.1 預防
6.1.1 按各部門員工摸底了解情況,安排有疫區或患者接觸史的進行隔離14天,無異常後復崗。
6.1.2在公司門崗安排人員對所有進入公司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並記錄。
6.1.3員工在國家相關部門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前必須按公司要求每天佩戴口罩,口罩由公司發放每天兩個。
6.1.4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入廠區,尤其要防備疫情發生地區和可能感染的人員進入廠區,必要進入時使用測溫槍進行體溫監測無異常登記後佩戴口罩進入,進入後全程必須有人陪同。
6.1.5加強衛生清掃和消毒殺菌工作,一般場所每日消殺一次,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消殺兩次,口罩回收桶每日消殺三次。
6.1.6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注意飲食衛生,適量運動、注意休息。
6.1.7辦公住宿場所應經常通風換氣,保持生活、工作場所干凈。
6.1.8勤洗手、勤曬衣服和被褥。
6.1.9取消一切娛樂性活動,盡量避免前往空氣流通不暢、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
6.1.10安全生產辦公室和綜合管理部積極開展疫情防控知識的的宣傳,使廣大員工能及時了解預防知識。
具體預防處置流程如下:
6.2 預警發布與預警行動
6.3.1發現傳染病疑似病例後,疑似病例所在部門立即向公司領導匯報,各部門每天定時向安全生產辦公室匯報本部門疫情情況(是否有發熱病人或疫情接觸情況),如有則按處置流程處置。
6.3. 2 公司領導根據疑似病例、是否有發熱病人或疫情接觸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向應急指揮部匯報,發布預警通報,通知各部門作好應急准備。
6.3.3 發生傳染病或疑似病例後,實施24小時值班制度,在上級防疫部門專家的指導下對疑似病人及時進行甄別、搶救和轉運,並予以有效隔離,同時向上級疾病控制部門進行報告,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統一專人專車轉運至定點治療醫院進行進一步確診、醫學觀察及治療處理。
6.3.4製作表格分發到各部門,組織人員對各部門人員的體溫進行監測,發現疑似病例及時採取措施。
6.3.5安全生產辦公室和綜合管理部及時將疑似病人醫學觀察及治療處理情況向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
6.3.6綜合管理部督促安保人員對外來人員及時進行摸底排查,盡早發現疫情的苗頭,及時向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同時做好廠區的衛生監督工作。
6.3 預警結束
疑似病人經醫學觀察診斷為非新冠疫情,或疑似病人經治療處理後確認康復,廠區及住宿部經過14天後無新的病例出現。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後發布預警結束通報。
7 信息報告
7.1 本公司24小時應急值班電話:
7.2 當員工發現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時,應立即報告部門主任。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症狀、人員數量等。
7.3 部門主任接報告後,立即報告安全生產辦公室和公司相關領導。
7.5 確認異常情況屬實後由公司領導指定窗口向高新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地方衛生部門報告。
7.6 突發事件發生後,以上所有流程報告間隔每級不得超過1小時。
7.7 外部機構的聯系方式。
7.7.1 急救電話:120 報警電話:110
7.7.2 疾控中心:
8 應急響應
8.1 響應分級
8.1.1 發生一般事件,由疫情防控工作小組組長為負責人。
8.1.2 發生重大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為負責人。立即命令啟動應急響應,立即向疾控中心及政府相關部門匯報並配合相關工作。
8.2 響應程序
8.2.1 應急救援日常管理辦公室接到發現突發事件報告,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判斷應急響級別。
8.2.2 二級響應:馬上到現場確定情況,情況屬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馬上確定病患是否已經送至醫院就醫,通知綜合管理部對密切接觸病患的人員進行隔離,在宿舍設置隔離室,並聯動其他各部門,密切關注事件的發展趨勢,做好公司日常生產工作,並根據事態的發展確定是否啟動應一級響應。
8.2.3 一級響應:立即向疾控中心及政府相關部門匯報並配合相關工作,後續工作由政府指揮安排。
8.3 應急處置要點
8.3.1參加處置的所有人員必須佩戴口罩手套,有條件的應該佩戴防護面具或護目鏡。
8.3.2發現人應盡可能避免與患者直接接觸或近距離接觸,並離開患者生活、工作的房間或辦公室等場所。在現場附近把守,防止人員進出,等待公司應急組織其他人員的到來。
8.3.3發現人和其他人員不得接觸患者碰觸或使用的一切物品。傳染病及疑似傳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員當天活動的室內場所及接觸過的物品、食物等,經應急指揮部同意行政事務中心通知安健環部先行隔離,為醫療機構人員調查取證保存原始材料。未經應急指揮部同意,不得解除隔離。
8.3.4考慮發現人有被傳染的可能,在公司應急組織機構人員到達後,發現人簡要匯報相關情況,並根據應急指揮部安排,執行預防傳染他人的隔離措施。
8.3.5應急處置過程中,其他人員應盡可能避免與患者直接接觸或近距離接觸,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患者發病地點,以防傳染。
8.3.6發現疫情部門應做好人員情緒穩定工作,同時做好生產人員安排,確保生產的正常進行。
8.3.7處置人員帶好防護用具,做好自我保護工作,對所發現的疑似病人,按有關規定及時與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聯系或在專家的指導下進行診斷、治療和轉運。轉運時要用醫療機構的專車將病人轉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將發病情況,診斷或疑似診斷(病歷)向收治醫院詳細介紹,幫助收治醫院在最短時間內明確診斷,及時治療。
8.3.8綜合管理部根據專業醫療機構意見,安排人員選擇合適的葯品,對發生確診或可疑病人的疫區、空間、交通工具、病人接觸過的物品、嘔吐物、排泄物,進行有效消毒;對不宜使用化學消殺葯品消毒的物品,採取其它有效的消殺方法;對價值不大的污染物,採用在指定地點徹底焚燒,深度掩埋(2米以下),防止二次傳播。聯系地方疾病控制中心等相關防疫部門對感染區域及公司其他部門進行消毒。
8.3.9行政事務中心配合上級防疫部門調查、登記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史;對密切接觸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並根據情況採取集中隔離或者分散隔離的方法進行醫學觀察。
8.3.10綜合管理部對需觀察隔離的員工在宿舍設置專門的隔離房間,負責安排好被隔離人員的生活必需品的配給。綜合管理部食堂采買要避開病毒源,保證食品的安全性。
8.3.11布置安排好人力,做好公司各出入口及隔離觀察區的警戒工作,隔離區處設置明顯警戒標志。
8.4 其他處置措施
8.4.1各級領導要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帶來的人手緊缺問題,合理調配人力資源,保證公司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各級健康人員要在不被傳染的情況下堅守本職崗位,使生產、生活正常進行。
8.4.2禁止非本單位人員乘坐本公司車輛,隨時對公司屬車輛進行消毒。根據需要派出專用車輛參加救援工作。
8.4.3公司工會及各部門分工會應抽調人力做好患者親友的接待、安撫工作。
8.4.4各部門接到應急反應的通知後,應按各自的職責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理。按照規定表格內容對所屬人員的體溫等進行監測,及時發現疑似病例,及時上報。組織排查與傳染病及疑似傳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員有過接觸的人員,並告知當事人暫時不要與其他人員接觸,並自行限制活動范圍。
8.4.5當疫情暴發,雖採取措施但不能有效控制時,為保證生產有序進行,對部分健康的運行、檢修和管理崗位人員進行集中居住,統一食宿,減少外界接觸,以保障上述人員不被感染。
8.5應急結束
在本公司所轄區域,應隔離時間段內,已隔離病員均得到有效治療,患者生活、工作場所已消毒;且14天內未發生新增疑似病例及確診病例時,由應急救援日常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指揮部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由總指揮或總指揮授權宣布情急情況結束。
9 後期處置
9.1 「突發情況」處置結束後,按照把事故損失和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原則,及時做好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9.2 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各部門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將總結評估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10 應急保障
10.1 應急隊伍
應急隊伍由甘肅安全谷應急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綜合應急編組構成,緊急情況時各編組積極履行自身職責,以及公司指揮領導的其他命令。
10.2 應急物資與裝備
安全生產辦公室和生產保障部組織儲備適量的應急防護設施,如防護手套、口罩、消毒液、紅外線溫度儀等。綜合管理部安排小車兩輛,應急期間優先保障應急需要。
10.3 通信與信息
公司通訊聯絡通過固定電話、手機方式進行。
10.4 經費
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負責保障本預案所需應急專項經費,財務部負責此經費的統一管理,保障專款專用,在應急狀態下確保及時到位。

❹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一、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統籌防控與分級防控相結合、服從大局;堅持依法防控、依規治理,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堅持科學防控、精準施策,加強風險評估,依法審慎決策;堅持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把區域防控、部門防控、行業防控、基層防控、單位防控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市人民政府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等防護網路,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開展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聯防聯控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縣(自治縣)統一部署,開展群防群治,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措施,切實防控轄區疫情。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發布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力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加強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城鄉社會平穩有序運行。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落實相關防控措施,開展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摸排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加強人員健康監測,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積極高效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返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單位和個人科學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了解疫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自覺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

(二)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監測、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防控措施的實施;

(三)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強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應當自覺正確佩戴口罩,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活動;

(五)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得食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六)從疫情嚴重地區回渝人員以及與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服務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七)從市外返回本市居住地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隔離觀察規定。七、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傷醫、醫鬧等形式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二)辱罵、抓打、恐嚇防控人員;

(三)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

(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

(五)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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