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程序命令 > 程序員金融白痴的表現

程序員金融白痴的表現

發布時間:2023-01-03 09:37:57

『壹』 大白痴的表現有什麼

白痴 [bái chī]

[釋義] 一種重度的精神發育不全病。多由胎兒或幼兒期腦的發育受障礙或腦外傷等引起。患者智力低下,語言能力很差,嚴重者不能自理生活。也指智力極為低下的人。

『貳』 去基金公司做程序員,要很懂金融知識嗎

不需要啊,一般人家招人不是先看簡歷么,他們有他們自己的看法。比如:他公司的這個項目有大神在,所以他認為招一個會寫代碼的兒就好了;還有就是項目經理只招做過這方面的,或者與這方面相識的項目經驗的,只要去面試了,當時的競爭力不大,然後面試的狀態也不錯,就多少有點可能留下。如果沒做過相關的項目,在面試的時候可以說實話,然後說你也有在網上查查相關知識什麼的,留下好一點的印象。

『叄』 為什麼程序員很多做人方面很白痴

其實也不然,程序員也可以情商很高的,他們邏輯思維能力較強,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在工作上,相對的投入到社交方面的時間就少了;各有所長!

『肆』 一個程序員的創業經歷(一)

曾經的創業熱潮讓很多大廠的程序猿加入到了創業大軍,但往往發現「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我也是這樣的一員,國內「C9聯盟」大學畢業,然後去美國常春藤名校讀了個Master,畢業後在一家世界前五的軟體公司工作,後來裸辭回國在一家一線互聯網公司做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的工作,一切都按部就班的在給個人簡歷添磚加瓦,不過隨著一個加入創業團隊的決定,就開始了一段不一樣的經歷,之後的5、6年時間經歷了多個創業項目。一直埋頭向前沖,最近停下腳步回顧了一下過往經歷,想寫點東西當作紀念,也算是給想要或正在創業的程序猿們一個案例供參考。

當時選擇從大廠出來加入一個創業團隊,也並不算很盲目。首先,行業是當時很火爆的互聯網金融,其次核心團隊成員來自金融、法律、互聯網等不同領域,都是國內頂尖大學畢業的高材生,而且也有不錯的工作經驗和人脈的積累,最後種子輪的資金大概有700多萬,股東也有銀行系出身的大佬,看起來是一個值得搏一把的機會。

我與其中一個創始人曾是同事,被游說出來作為技術團隊的leader,他負責產品,我負責研發,先簡單介紹下核心人物(化名):

劉備:公司CEO,金融領域,做業務出身,對各種金融產品比較了解,在各大銀行及政府部門都有不錯人脈,熟悉生意場上的各種潛規則,有些匪氣但並不是那種很有領導威嚴的風格。

關羽:公司CTO,我的前同事,互聯網產品出身,專業能力很強,既聰明又踏實肯干,待人接物也不錯,屬於實干型,但一樣也是一直在大公司工作,內容相對專一,且沒有金融領域經驗。

張飛:公司法務總監,法律專業,本人也像法律法規一樣嚴禁,無論工作上還是生活上說話做事都很嚴謹,被朋友形容為任何跟黃賭毒沾邊的東西都跟他不沾邊,工作之外並不善言辭,但是為人很nice。

在被前同事關羽游說的過程中,遇到了第一個「豐滿的理想」,因為我是做大數據的,所以關羽跟我說出了他對技術和產品發展的規劃,將來是一定要做金融大數據的,有很多場景可以做,技術上也會有很多挑戰。但既然是「大數據」,首先就要有足夠多的的數據,也就是業務要發展的足夠好才會到這一步,這點我心裡還是很清楚的,所以接受邀請自然也不是因為這個願景。

既然已經決定了大幹一場,也就不瞻前顧後了,出來後就開始著手組建技術團隊,那時候創業公司還是一片欣欣向榮,很多大廠的程序員也都願意考慮創業公司的機會,所以首選就是從公司前同事下手,可惜一個都未能邀請成功,有一個曾經談的比較深入,但最後去了一家拿到A輪的做餐飲供應鏈的B2B電商,之後復盤考慮主要可能有幾個原因:

1. 金融領域本身水就比較深,對普通的程序員來說未實際接觸過的話感覺有點心裡沒底;

2. 種子輪公司畢竟風險更高,而且使用到的技術也更初級一些,若沒有成功,對技術積累來說有一個斷檔;

3. 與前同事共事時是平級,但出來後可能變成向你匯報,或許會有心理落差,之前談得比較深入的同事是被他一個師兄叫走的;

4. 公司給出的offer還不足以讓人放棄穩定的大公司工作加入到小團隊中。

為了控製成本又不能找獵頭,所以接下來就只能通過招聘平台了,拉鉤、智聯什麼的,雖然經歷了一些波折,但最終組建了一個還算蠻有戰鬥力的團隊,在外包+兼職+自己團隊的組合之下,初版系統兩個月左右就上線了,期間產品、技術、法務之間的磨合也越來越好,貌似一切都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

但系統上線之後才是真正考驗的開始,公司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平台上是否有足夠多優質的理財產品,雖然前期已經准備了一些由股東支持的理財產品隨時上線,但這並不是長久之計,所以在系統開發期間劉備也一直在洽談合作事宜,時不時的帶來一些振奮人心的消息,但結果證明沒有最終簽署合同的口頭協議都是無效的,這就導致前期平台上產品匱乏。

產品匱乏自然也就無法吸引足夠多的用戶了,用戶量少就更難去談合作了,致使業務一直處於發展緩慢的狀態。商務談判並不像技術開發一樣可以評估工時,安排工期,一個合作談成之前進展都是0,簽合同之後才是100%,中間進度很難評估,而過多的打雞血也會有副作用產生,慢慢的技術團隊的成員就開始對公司不停跳票的業務發展有些擔憂。這僅僅只是一個導火索,接下來會引發一系列的事件和決策,每一個可能都不是決定性的,但累加到一起導致了公司最終的結局。

當業務停滯的時候,沒有太多創業經驗的團隊開始有些發慌,尤其是賬戶里的資金越來越少的情況下,這時開始了兩個所謂「自救」的行為,一個是尋求新一輪的融資,一個是嘗試一些新的產品或接一些快速賺錢的項目。前者的目的也是很明確的要盡快的補充資金,所以很容易陷入到一個2VC的狀態,就是一味地迎合投資人的偏好和想法,迷失了自己最核心的價值和初衷,最終也沒有拿到投資;後者無異於飲鴆止渴,盲目的去接一些無關的項目,導致自己的核心產品和平台沒有持續的迭代和優化,對用戶就更沒有吸引力了,而且找到的項目也很難cover技術團隊的工資成本,變成了做一個賠一個。所以這兩種方式只是勉強支撐團隊而已。

而往往在最艱難的時候才會爆發出更多平時被隱藏下去的問題,首先,劉備和關羽、張飛都是大學同學,作為CEO他對團隊並沒有一個絕對的主導和控制權,而關羽負責人數最多的技術團隊,他們之間的分歧導致了公司整體戰略和團隊方向的不統一。其次,公司的早期股東是4個自然人為主,在公司一個沒有一個比較好的營收的時候,他們之間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其中某一個股東跟劉備的關系最緊密,導致其他股東質疑公司的財務問題,最終導致股東不願意再繼續注資。最後,同樣是因為自然人十大股東,就導致監督機制缺失,作為法務負責人的張飛,由於業務能力比較強,經常被股東委託解決一些私人事務,讓他不勝其煩,成為了第一個離職的核心人員。

最終我們的公司也算是有個歸宿,被一家金融機構給收購了,但這顯然不是因為我們做的足夠出色,而算是無奈把公司賣掉,回收點剩餘價值吧。就這樣第一段的創業經歷就這樣草草落幕,事後復盤總結,有以下幾個重要的經驗吧:

1. 股東組成,早期可以接受個人股東,但不宜太多,占股要有權重等級,而且要有完善的監督機制,如果個人股東占股比例接近,沒有主導性,監督機制又不健全,很容易出現股東之間的猜忌和分歧,對初創公司是致命性的傷害;

2. 創始團隊,團隊成員能力互補、互相信任是基礎,所以經常會有同學、同事一起出來創業,之前大家可能是朋友,或者感情比較親密,但任何團隊都要有領頭人,要有靈魂人物,在有重大決策時能拍板的人,不能因為顧及對方感受而讓決策層出現長時間的分歧;

3. 團隊組成,根據公司或業務類型來合理配置團隊,很多時候在資金還充裕的情況下會盲目的擴充技術團隊,導致當業務沒有起色的時候技術團隊的開銷成為了公司沉重的負擔,任何一個公司都不能只考慮技術開發,運營、市場、銷售等等都要合理配置;

4. 成本控制,創業初期,為了吸引早期員工公司提供了很多福利,包括免費健身、周五團建、飯補車補等等,而且高新聘請各種大牛,一副大幹一場的態勢,最後發現業務還沒什麼起色時初期的融資就已經消耗大半,而且很多時候大牛們也沒有用武之地,造成了極大的浪費;

5. 技術邊界,所謂技術邊界就是創業初期你的產品在技術上要做到一個什麼程度,很多時候技術出身的leader容易陷入到追求技術完美的誤區,覺得一個功能在技術上沒達到理論上的完美就不上線,但永遠都有做不完的需求,一個好的技術leader要清楚怎樣的優先順序最能支撐公司的快速發展,一個功能做到什麼程度就能滿足當時客戶的需求,人力資源就那些,要最大化的發揮效用。

『伍』 認識很多會炒股的程序員,他們炒股有什麼優勢嗎

我覺得程序員炒股票有一定的優勢,同時也有一定的劣勢,總體來說劣勢會大於優勢,大致的理由如下。

程序員的劣勢

1、程序員由於自身職業的特點,平時更多是與計算機打交道,與人接觸交流相對會比較少,在對外溝通交流方面可能會存在一些障礙,炒股票需要經常跟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研究,這樣才能提高個人的金融水平,想要程序員做到這一點可能會比較困難。

2、程序員對金融方面的知識儲備不夠,由於程序員本身更多的關注在IT技術方面,在金融方面的知識會比較薄弱,而炒股票需要了解企業經營、行業發展方向、股票的走勢分析等,對金融方面的專業知識要求比較高,因此有很多程序員可能在這方面會有所欠缺。

股票

當然或許有的人可能會認為一些程序員智商比較高,但是程序員智商是否一定高,這個或許還要具體的判斷,另外就算一個人智商真的特別高,哪怕是頂尖的科學家,如果去投資股票,也不一定就能夠把投資股票做好,或者獲得很大的投資的成功,所謂術業有專攻,不同的行業或者領域可能需要不同的專業能力,即使是智商再高的人,對於自己不了解或者陌生的領域,可能都會缺乏相應的專業能力,或許也很難把其他領域的事情做好。

『陸』 為什麼要在金融行業做程序員

雖然你沒說,但我估計你是說高大上的金融機構IT,比如大摩(摩根斯坦利),而不是普通的銀行IT月入數千的這種,而且是指國內的,基於這個假設我回答你的問題。很少,幾乎沒有。這種圈子小且難進,高大上的這種企業幾乎只招名校研究生,數量很有限。首先是英語。其次是技術,至少得「不差」。然後就是所謂Soft Skill,好像裝逼外資投行很喜歡。再次就是行業知識,但是既然你是做IT,也不需要太多,反正會進去在培訓。 把你想像中的數字砍掉30%到50%就是了。現在投行工資沒那麼高,不要聽人瞎吹。我當時還在讀書時,聽一個在大摩實習的師兄說,畢業他可以拿每年70w,可是後來請客吃飯的時候還是吃人民廣場30塊錢的套餐。金融行業的程序員」其實是一個特別寬泛的概念,看得出題主對於行業和職業規劃還沒有特別清晰的認識。所以當務之急,一方面要加強自己的軟硬體條件,也就是@趙劼說的,各種專業課要學好,英語要學好(這些不管最後工作用不用得上,你跟人比拼的時候都要看這些東西);另一方面要加深對所謂「金融業」的認識,至少要知道金融業到底是干嗎的,都有什麼類型的公司,不同類型的公司都有什麼業務,然後在此基礎。

『柒』 白痴的表現有

呵、喜歡說無厘頭的話、問無厘頭的問題。像個長不大的孩子、、喜歡傻笑、。 沒有正常人所具備的生活常識、反應慢半拍、還不承認。

『捌』 怎麼看待「程序員是出軌率最高的群體

程序員是出軌率最高的群體。出軌率第二高的是金融男。遠遠高於其他群體。聽到這個調查報告,一大群人表示驚訝,尤其是年輕女人。程序員是互聯網世界有話語權的人,所以他們有足夠的話語權把自己的形象塑成木訥,老實,內向,不善勾搭,難以脫單,還喜歡以搬磚、碼農之類的矯情詞彙自稱。但是事實上,程序員是出軌率極高的群體。而且,程序員也是約炮率極高的群體。

為啥?因為運用書中關於證據效力的幾個章節所講的內容,讀完第一句話,你的頭腦里至少會提出以下問題,接著,你會發現作者對這些問題根本沒有也無意提供靠譜的答案,所以基本可以推論,這段文字是純度高達99.99%的扯淡文。

問題1、調查報告的來源是哪裡?研究機構是誰?原始的研究目的是什麼?

問題2、與程序員和金融男共同對比的其它群體有多少?具體是哪些?

問題3、從作者列舉的兩個群體程序員和金融男來看,兩個群體並不對等,因為後者有性別屬性而前者沒有,這就說明這個調查(如果存在)並不科學嚴謹,要麼調查機構不具備基本的科研常識,要麼調查機構有「程序員都是男人」的核板印象,要麼是作者自己的認知有這兩方面問題。

問題4、調查報告的采樣標準是什麼(比如年齡、性別、所在城市、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等)?群體之間采樣標准相同嗎?各群體的樣本足夠大足夠隨機嗎?能代表群體整體嗎?

問題5、出軌是道德敏感話題,在這個問題上參與者誠實作答的可能性比「早餐吃什麼」類問題要低很多,有人想無中生有顯示性吸引力,有人則想掩蓋事實維護良民形象,有人甚至純粹為了看熱鬧胡亂作答,所以這個調查報告是如何控制參與者答案真實度的?

批判性思維結論:這是一個空穴來風的「調查報告」,可信度無限接近0。以這個報告結果為前提的任何論述都是扯淡、瞎掰。除了營銷吸睛,毫無營養,也不能這么說,起碼可以營養那麼一點點批判性思維。

『玖』 程序員那麼苦逼,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人

首先你不是程序員吧,所以才會發出這樣的提問,我見過許多程序員,有的如你所說,覺得苦逼,喜歡抱怨,但是屬於少數,這種人各行各業都有,也有許多程序員喜歡編程,他們愛好編程,並不像你說的。金融行業有晚上最早11點下班的,有的人僅僅是為了掙錢進入金融,而有的人確實真正喜歡金融,他們不覺得你所謂的苦逼,他們愛好他們的工作,做自己喜歡的事,因為達成一些成就而快樂。你可能也沒有工作吧,或者沒有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吧。
態度消極的那些人多半是混的不怎麼樣的,不怎麼進取,課余時間不自己提升,我們公司有個30多的程序員,喜歡說這消極的話,你看看他,35左右了,還是個普通的程序員,跟我們20出頭的一個職位,別人有的30多了要麼是總監,要麼是經理,拿著高工資,人家心態都不錯,進入行業剛開始,都是在低級階段,工資不高,有的公司還加班厲害,但是以後進階了就是你手下的人加班了,你就好些了
有些外行覺得程序員就是在電腦上寫英文,一天要寫好多,很苦逼,但是對於程序員本人來說並不是這樣,每一行英文都是邏輯思想,有很多邏輯思想最後組成一個程序,有時候設計出來一個很好的架構,解決一個問題,會得到快樂,其實每個行業都差不多,喜歡就快樂,美工每天要做很多的圖,畫很多線條,修改,最後得到一個好看的界面,他們也為自己的優秀作品而感到爽快
這句話有的人說出來僅僅是開玩笑自黑,有的人是有心這樣說,但是不管那個行業,天天吐槽的人都有,但是那些天天吐槽,心態消極的人都是不怎麼求上進,或者只是為了撈點錢進入的行業,而且還混的不怎麼樣的,那些混得好的,喜歡自己工作的心態都是積極的,兄弟,找個自己喜歡的工作吧,你能體會到的

『拾』 計算機犯罪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首先在軍事和科學工程領域的應用,計算機犯罪開始出現,當時已有學者(如美國犯罪學家埃德溫.H.薩瑟蘭)開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現代技術工具的結合產生犯罪的可能性。他建議,犯罪學家應將他們的注意力從傳統犯罪轉向利用技術和才智實施的犯罪〖1〗。今天,利用高技術和高智慧實施的智能犯罪日益猖獗,特別是計算機犯罪已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
一計算機犯罪概念、特點及犯罪構成要件之分析
(一)計算機犯罪的概念界定
計算機犯罪與計算機技術密切相關。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計算機在社會中應用領域的急劇擴大,計算機犯罪的類型和領域不斷地增加和擴展,從而使「計算機犯罪」這一術語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獲得新的涵義。因此在學術研究上關於計算機犯罪迄今為止尚無統一的定義(大致說來,計算機犯罪概念可歸為五種:相關說、濫用說、工具說、工具對象說和信息對象說)。
結合刑法條文的有關規定和我國計算機犯罪的實際情況,我認為計算機犯罪的概念可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故意直接對計算機實施侵入或破壞,或者利用計算機實施有關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為的總稱;狹義的計算機犯罪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故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及有關數據、應用程序等進行破壞、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計算機犯罪的特點分析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隱蔽性強
大多數的計算機犯罪,都是行為人經過狡詐而周密的安排,運用計算機專業知識,所從事的智力犯罪行為。進行這種犯罪行為時,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計算機輸入錯誤指令,篡改軟體程序,作案時間短且對計算機硬體和信息載體不會造成任何損害,作案不留痕跡,使一般人很難覺察到計算機內部軟體上發生的變化。
另外,有些計算機犯罪,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犯罪行為才能發生作用而達犯罪目的。如計算機「邏輯」,行為人可設計犯罪程序在數月甚至數年後才發生破壞作用。也就是行為時與結果時是分離的,這對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護作用,使計算機犯罪手段更趨向於隱蔽。
2.犯罪侵害的目標較集中
就國內已經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來看,作案人主要是為了非法佔有財富和蓄意報復,因而目標主要集中在金融、證券、電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經濟部門和單位,其中以金融、證券等部門尤為突出。
3.偵查取證困難,破案難度大,存在較高的犯罪黑數
計算機犯罪黑數相當高。據統計,99%的計算機犯罪不能被人們發現。另外,在受理的這類案件中,偵查工作和犯罪證據的採集相當困難。
4.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
國際計算機安全專家認為,計算機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取決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社會作用,取決於社會資產計算機化的程度和計算機普及應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計算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越來越大。
(三)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2〗計算機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計算機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計算機犯罪。一般來說,進行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一定計算機知識水平的行為人,而且這種水平還比較高,至少在一般人之上。
2.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這幾種因素。〖3〗
從犯罪的一般要件來看,任何犯罪都必須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那麼其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計算機犯罪中的故意表現在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對計算機系統內部信息的危害破壞,但是他由於各種動機而希望或是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計算機犯罪中的過失則表現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破壞系統數據的後果,但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這種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後果而導致系統數據的破壞。
3.犯罪客體方面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4〗從犯罪客體來說,計算機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就是說計算機犯罪是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直接客體進行侵害的行為。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一方面侵害了計算機系統所有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則對國家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壞,同時還有可能對受害的計算機系統當中數據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權益造成危害。這也是計算機犯罪在理論上比較復雜的原因之一。
4.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徵。〖5〗在計算機犯罪中,絕大多數危害行為都是作為,即行為通過完成一定的行為,從而使得危害後果發生。還有一部分是不作為,構成計算機犯罪的不作為是指由於種種原因,行為人擔負有排除計算機系統危險的義務,但行為人拒不履行這種義務的行為。例如由於意外,行為人編制的程序出現錯誤,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數據造成威脅,但行為人對此放任不管,不採取任何補救和預防措施,導致危害後果的發生,這種行為就是構成計算機犯罪的不作為。
二、對刑法有關條文(《刑法》285,286,287條及第17條第2款)的意見
我國《刑法》第285條、第286條是對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數據(程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的規定,依筆者之見,這兩條規定都有需要完善和明確的地方。
1、第285條,它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屬於行為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客觀上是採用非法跟蹤、解密等手段侵入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客體只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那麼非法侵入金融證券機構、海陸空運輸系統、企業的內部商業區域網絡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否構成本罪呢?該條文採取的是列舉法的表述方式,因此就排除了其他行為構罪的可能。筆者以為應當擴大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范圍,即只要是未經許可(或未具備相應的職權)、非法侵入的,不管其對象是國家核心部門的系統還是普通公民的個人系統均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2、第286條,這一條有三款,第一款是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行為,第二款指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程序的行為,第三款是指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第三款的規定清楚明了,在司法操作上不會存在疑義。但第一、二款在犯罪客體上卻容易引起歧義,即:究竟要對誰的計算機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以及對誰的計算機系統的數據、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才構成本罪?事實上用戶完全有權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配置,你可以將所購買的CPU超頻使用,也可選擇安裝或刪除Windows98捆綁的IE5.0瀏覽器,還可以決定自己的計算機是作為普通辦公/家用機型還是作為圖形工作站來使用,至於對數據的「刪、改、加」則更是每天開機必做的工作,這些決定或操作是犯罪行為嗎?顯然不是。筆者以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負有特定職責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商業網路等的程序員、管理員、操作員,其有意或因重大過失實施了《刑法》第286條第1、2款所規定的行為或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二是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並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至於個人用戶在本地機器上所進行的所有操作,只要沒有違反相關軟、硬體的購買使用協議或網路管理的規定,就不在刑法的調整范圍之例。
此外,《刑法》第287條實際上並不是專門針對計算機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僅僅是指「以計算機作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對傳統的金融詐騙罪、盜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竊取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進行的擴充,在當時的「歷史」(對IT業而言)條件下這樣處理並無不妥,但是隨著網路的普及及犯罪者技能的提高,犯罪客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盜用上網帳號、竊取網路支付密碼、冒用他人身份認證、截取數據商品等,這些被侵害客體大多已專屬於計算機和網路領域,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與傳統的同類犯罪有很大的區別,如果仍然沿用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罪、盜竊罪、貪污罪來定罪量刑的話,不僅會造成處罰上的不公,而且可能因為罪狀表述不明、客體難以確定、證據類型變遷等原因給定罪帶來困難。
另外,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為負刑事責任。從已有的計算機犯罪案例來看,進行計算機犯罪的,有相當一部分是少年兒童,絕大多數都未滿十六歲,這就對我們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如何對未成年人進行的計算機犯罪進行防治?就計算機犯罪而言,由於其主體的特殊性,只要能夠進行計算機犯罪,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就具有相當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人,只要能夠進行計算機犯罪就證明他應該對計算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一定的預見,他們進行計算機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相當大。所以筆者認為,這些人進行計算機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該負刑事責任。
三、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議
我國目前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犯罪化的范圍偏窄,需要予以適當擴大
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僅將犯罪對象限定為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顯然太窄,實際上,有些領域如金融、醫療、交通、航運等,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極其重要,非法侵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宜將該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包括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又如,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目前也處於立法空白狀態,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竊用通信系統的行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但該條並沒有包括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當然,由於國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觀,而我國法律則持二元犯罪觀,即區分違法和犯罪,因此,在借鑒國外立法例時,也不可照搬,有些國外視為犯罪的行為在我國可以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假如侵入的對象僅為一般用戶的計算機系統,則不宜以犯罪論處,可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調控范圍。
(二)犯罪構成的設計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過失犯罪
目前對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僅限定為自然人,但從實踐來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由法人實施的計算機犯罪,因此,增設法人可以成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是現實需要。再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只限於故意犯罪,這是不夠的,至少對於那些因嚴重過失導致某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遭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刑事制裁。
(三)刑罰設置不科學,應當增設罰金刑和資格刑
計算機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中許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為了牟利,因而對其科以罰金等財產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時,由於計算機犯罪分子大多對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戀性,因而對其判處一定的資格刑,如剝奪其長期或短期從事某種與計算機相關的職業、某類與計算機相關的活動的資格,實乃對症下葯之舉。正因此,對計算機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時,再輔以罰金刑和資格刑,是當今世界各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條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卻既沒有規定罰金刑,也沒有規定資格刑,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泉州律師】http://www.lawtime.cn/quanzhou

閱讀全文

與程序員金融白痴的表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dvd光碟存儲漢子演算法 瀏覽:757
蘋果郵件無法連接伺服器地址 瀏覽:962
phpffmpeg轉碼 瀏覽:671
長沙好玩的解壓項目 瀏覽:144
專屬學情分析報告是什麼app 瀏覽:564
php工程部署 瀏覽:833
android全屏透明 瀏覽:737
阿里雲伺服器已開通怎麼辦 瀏覽:803
光遇為什麼登錄時伺服器已滿 瀏覽:302
PDF分析 瀏覽:484
h3c光纖全工半全工設置命令 瀏覽:143
公司法pdf下載 瀏覽:381
linuxmarkdown 瀏覽:350
華為手機怎麼多選文件夾 瀏覽:683
如何取消命令方塊指令 瀏覽:349
風翼app為什麼進不去了 瀏覽:778
im4java壓縮圖片 瀏覽:362
數據查詢網站源碼 瀏覽:150
伊克塞爾文檔怎麼進行加密 瀏覽:892
app轉賬是什麼 瀏覽: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