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是否有規定不能執行口頭醫囑
執行口頭醫囑的管理規定
一、口頭醫囑范圍標准:
1、醫生因為正在做無菌操作,不能書寫醫囑,而病人又急需處理時;
2、危重病的搶救時,來不及書寫醫囑時;
二、口頭醫囑方式
1、現場口頭醫囑方式;
三、相關措施:
1、醫院應制定出嚴格的口頭醫囑的管理范圍與標准,原則上使口頭醫囑應
用到最少並能執行的最好,並應列為醫院管理中(綠色通道)的規章制度。
2、醫生是做好口頭醫囑的關鍵:能下達醫囑時的書寫原則必須遵守。醫生在下達口頭醫囑時必須清晰地說出葯品(包括商品名)、姓名、年齡、床號、劑量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來表示所使用葯物的劑量。特別需要說明在劑量上,如g 、mg,並重復兩遍。
3、醫生離開現場之前,應及時補記口頭醫囑於醫囑單或醫囑本上並簽字;
執行護士確認後方可離開;完成已執行的口頭醫囑補記和轉抄醫囑工作。
四、護士當好醫囑的直接執行者:應把好最後一道防線。
1、嚴格執行「三查八對」制度;
2、清楚地復述醫囑並確保得到醫師的確認;
3、現場中應有兩個人聽到同樣的口頭醫囑;
4、現場能直接記錄下來作為口頭醫囑的憑證為好;
5、及時核對認可的口頭醫囑;
6、執行護士書寫口頭醫囑時應當字跡清楚、葯名、劑量准確;
7、執行口頭醫囑的注射醫囑時不要把液體瓶、安剖遺棄,以作為核對口頭
醫囑時使用;
8、認真執行口頭醫囑制度,確保及時在所有口頭醫囑上簽字;
9、建立雙方查對制度,確保口頭醫囑的正確實施,保證病人的安全。
⑵ 什麼樣的命令適合用書面形式下達,什麼樣的適合用口頭
領導在下達指令時,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樣的,在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其中的區別。
一、適合以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
1) 確認承擔責任者時
2) 指令和命令效果時間長時
3) 有重要任務時
4) 是團隊合作需要告知他人時
二、適合以口頭方式下達的指令:
1) 對細節部分指示時
2) 簡單的任務下達時
3) 僅給予建議時
4) 遇到緊急情況時
5) 工作人員不積極時
6) 處理不愉快的局面時
7) 說明書面命令時
⑶ 鄉鎮可以發命令嗎
可以。
所提問題即關於命令(令)文種使用的主體許可權,是長期以來公文學研究領域、教學領域以及實際操作中普遍存在誤解的問題,普遍認為只有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發布命令,其以下的人民政府是不能發布的。本視頻從法律規定入手,進行了有理有據的解答,法律依據充分明確,經過講解,得出了正確結論。即鄉鎮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都可以依法發布命令。
⑷ 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錄的寫作格式分別是什
1.命令的寫作格式 :
命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帶有強制性、領導性、指揮性要求的公文文種。主要用於發布重要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採取重大的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任免、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 從性質和內容上劃分,命令大體可分為:
①發布性命令。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國家領導人發布法律、法規或重大行政措施的指令性公文。發布性命令一般由發布性命令正文和發布性命令附件組成。附件為所發布的法律、法規或重大行政措施。
②行政令(指揮令)。主要用於國家行政機關及領導人頒布行政規章或重大行政措施。發布行政令的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必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其職權的特殊的法定作者。除此之外,負有特殊使命的機構,經政府授權,也可適用此文種。
③任免令。主要是用於任命或免去(撤銷)機關、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職務的公文。
④嘉獎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嘉獎作出突出貢獻的機關領導、人員的公文。
2.指示的寫作格式 :
指示是上級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部署工作時經常使用的一種公文,它是領導機關闡明工作原理和基本要求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文件。
從內容來講,指示與決議、決定有明顯的不同。對於特殊重大的方針、政策問題,對於重大的工作任務問題,就使用決議或決定;而對於貫徹方針、政策所作的工作部署,對下級機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則使用指示。
常見的指示包括指示的因由,指示的內容,對下級執行指示提出的要求等內容。
3.公告的寫作格式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屬於公開宣布的告曉性公文,它與其它告曉一般事件的"通知"和用於表揚、批評和傳達重要情況的"通報"不同,它具有高度的庄嚴性和權威性。 公告分發布性公告、告知性公告、關涉國內外有關方面的公告。 公告包括標題、正文、簽署和日期等。
(1)標題
①發文機關加事由加文種。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副委員長病情的公告》;②發文機關名稱加文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告》;③事由加文種,前加"關於"; ④只寫"公告"。
(2)正文
直述公告緣由,宣布事項。內容必須是真正的要事,要高度概括;大多是消息性,一般不提出執行要求。
(3)簽署
寫明公告發布機關全稱。公告標題系發文機關名稱加文種的,也可不寫公告發布機關名稱。
(4)日期
公告的年月日一般標在簽署下一行。
4.決議的寫作格式
決議是經過會議討論通過,對某些重大事項、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並要求貫徹執行的公文文件。它體現了集體或集團的意志,具有無可辯駁的集體性,以及權威性、規范性。 決議由標題、通過日期、正文三部分組成。
(1)標題
由發文機關(或會議名稱)、事由、文種類型組成,也可由事由和文種組成。
通過日期一般寫在標題下,在小括弧內註明會議名稱及通過時間,也可只寫年月日。
(2)正文
正文因類型差異略有不同。公布性決議先寫通過決定的那次會議及其作出公布議案的簡單理由,次寫公布內容,最後寫注意事項及處理辦法。批准性決議先寫什麼會議審議了某個議案,依據什麼理由,決定批准否,再寫對被審議案的具體評價,最後以"指出"、"認為"之語引出號召。闡述性決議則先概述某一事實,然後加以理論分析,最後是評斷。
5.議案的寫作格式
議案是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法定人數的人大代表及人大有關機構也可提出議案。
議案的開頭部份可簡明扼要地闡述提出議案的目的或原因,也可直截了當地提出需要審議的事項。
6.函的寫作格式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
公函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等。
①標題
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或者事由、文種組成。一般發函為《關於**(事由)的函》;復函為《關於**(答復事項)的復函》。
②正文
一般包括三層:簡要介紹背景情況;商洽、詢問、答復的事項和問題;希望和要求,如:"務希研究承復",敬請大力支持為盼"等。
7.決定的寫作格式
決定是黨政機關及其他部門對某些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經過一定會議討論研究表決通過後要求貫徹執行的文體。決定除會議作出外,也可以由領導機關制發。 決定一般由標題和日期、正文、結尾三個部分組成。
(1) 標題和日期
決定的標題要完整地寫出發文機關、決定事由和文種三項內容。在決定事由前一般以"關於"連結。決定的日期即會議通過或領導簽發此項決定的日期。它寫在標題之下,外用括弧。重大法規性的決定,還需註明通過該決定的機關、日期和生效日期。文末不再註明。
(2) 正文
決定的主體部分也就是正文。其篇幅長短,由內容多少決定。一個篇幅較長的決定,其內容通常包括兩層意思:一層是說明形勢和有關情況,作出決定的目的與意義;另一層是說明決定的具體事項,落實決定的政策、措施和要求等等。
篇幅較長的決定,正文在結構上可分為開頭、主體、結語三部分。
開頭。這一部分一般用一個自然段落,用"特決定如下"或"特做如下決定"與主體部分銜接。"開頭"主要用以說明目前形勢,分析或闡述做此決定的原因目的及意義。其語言要求簡潔、概括性強。
主體。表達決定的具體內容。因為它是下級機關、相關單位及所屬個人必須執行的准則,所以要求寫得明確、具體、詳盡。這一部分的表達方式常採用條文式寫法,在這些表現具體內容的"條"、"項"之間可以是明顯的並列關系,也可以是明顯的遞進關系,無論何種關系,都一定要形成完整、嚴謹、清晰的整體。主體部分也可用簡述式寫法,對所決定的事項作出直接公布。
結語。在這一部分中提出希望、號召和要求。
(3) 結尾
在決定的正文之後,可寫"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常不寫成文日期和發文單位。見諸報刊時,可在文末署發文機關名。
8.通告的寫作格式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通告由標題、正文、發文機關和日期等部分組成。
1、標題
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使用發文機關加文種、事由加文種或只寫"通告"二字。
2、正文
由緣由和通告事項兩部分組成。緣由為發布通告的原因和根據,事項為須知和遵守的內容。用"特通告如下"轉承連接。通告事項是面對大眾的,應簡潔明了,敘述清楚,通俗易懂,便於掌握。結尾部分可提出要求、希望,並用"特此通告"作結。有時也可不寫,形式比較靈活。
3、署名和日期
正文後簽署發布通告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9.規定的寫作格式
規定是企業機關或部門對於某項工作或活動作出原則性的規范或約束的一種常用文體。規定是一種法規性文件,用以制定某項工作的實施細則或具體管理措施,屬於下行公文。 規定由標題、日期、主送單位、正文、發文單位幾部分構成。
(1) 標題
與大多數公文的標題寫法相同,由發文單位、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如《××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職工技術比賽的規定》。
(2) 發文日期
可以放在標題的下面,也可以臵於正文之後。經一定會議批準的重要規定,日期在標題之下;基層單位和機關制定的,日期寫在正文之後。
(3) 主送機關
普發性規定,通常不寫主送機關,而且常採取"通知"轉發的形式。如《中共××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督促檢查、信息、文件處理工作三個暫行規定的通知》。 只在某些范圍內實行的規定,可以按一般文件的格式註明主送機關。
(4) 正文
正文一般分為開頭、主體、結語三部分。
開頭。規定是對某項工作的管理措施,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專項的。開頭部分總述制定本規定的目的、依據,有針對性,必要時也可敘述制定原因。
主體。通常採用條目式寫法,一項內容為一條,簡明、准確、具體。內容簡單的就直接寫出,不必分條,寫作時要靈活掌握。 結語。一般用"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或"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表述。除此之外,也可寫出該規定的解釋權所屬者。
(5)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臵於標題之下的,正文後可不寫發文單位名稱;發文日期寫在正文之後,應註明發文單位名稱。
10.意見的寫作格式
意見是上級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部署工作,指導下級機關工作活動的原則、步驟和方法的一種文體。意見的指導性很強,有時是針對當時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發布的,有時是針對局部性的問題而發布的,意見往往在特定的時間內發生效力。 意見的格式包括:
(1)標題。標題必須把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寫清楚。
(2)發文時間。一般以定稿時間為准。
11.通報的寫作格式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通報屬下行公文。 通報由標題、文號、密級、主送單位、正文、發文機關和日期組成。
(1)標題
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或事由、文種構成。 標題有兩種寫法:一是公文式標題;二是新聞式雙標題,多為正題加副題,也可是眉題加正題。如果內容有所專指,要寫明主送機關;普發性的通報則可不寫主送機關,或在正文中、發至范圍中註明。
(2)正文
包括原因、事項、處理意見、經驗教訓、要求及希望、號召等內容。 表彰性通報和批評性通報一般分為三部分:
①主要事實
表彰性通報突出主要的先進事跡,批評性通報要抓住主要錯誤事實。
②分析指出事例的教育意義
表彰性通報,有在闡述先進事跡的基礎上,提煉出主要經驗、意義和值得學習與發揚的精神。批評性通報要分析錯誤的性質、危害,產生的根源和責任,指出應吸取的主要教訓等。
③提出要求
情況通報有兩種形式:一種只對有關事實作客觀敘述;另一種還對有關情況加以分析說明,有時還針對具體問題提出應採取何種對策的指導性意見。
(3)尾部
由落款、發文范圍、抄送、附件等組成。
12.通知的寫作格式
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或聘用幹部。通知大多屬下行公文。
a.印發、批轉、轉發性通知的寫法
標題由發文機關、被印發、批轉、轉發的公文標題和文種組成,也可省去發文機關名稱。正文須把握三點:對印發、批轉、轉發的文件提出意見,表明態度,如"同意"、"原則同意"、"要認真貫徹執行"、"望遵照執行"、"參照執行"等;寫明所印發、批轉、轉發文件的目的和意義;提出希望和要求。最後寫明發文日期。
b.批示性通知的寫法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組成,也可省去發文機關名稱。正文由緣由、內容包括要求等部分組成。緣由要簡潔明了,說理充分。內容要具體明確、條理清楚、詳略得當,充分體現指示性通知的政策性、權威性、原則性。要求要切實可行,便於受文單位具體操作。
c.知照性通知的寫法
這種通知使用廣泛,體式多樣,主要是根據通知的內容,交代清楚知照事項。
d.事務性通知的寫法
通常由發文緣由、具體任務、執行要求等組成。會議通知也屬事務性通知的一種,但寫法又與一般事務性通知有所不同。會議通知的內容一般應寫明召開會議的原因、目的、名稱,通知對象,會議的時間、地點,需准確的材料等。
e.任免、聘用通知的寫法
一般只寫決定任免、聘用的機關、依據,以及任免、聘用人員的具體職務即可。
13.會議紀要的寫作格式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的基礎上,對會議的主要內容及議定的事項,經過摘要整理的、需要貫徹執行或公布於報刊的具有紀實性和指導性的文件。
會議紀要根據適用范圍、內容和作用,分為兩種類型:
(1)工作會議紀要。
(2)協商交流性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由標題、日期、正文三部分組成。
(1) 標題
由會議名稱和文種組成。如《全國高校大學語文教學研討會紀要》。
(2) 文件日期
成文日期通常寫在標題之下,位臵居中,並用括弧括起。也可在文末右下角標明日期。
(3) 正文
正文可寫三部分,也可只寫前兩部分。
①在開頭部分應扼要地敘述會議概況。如會議的名稱、目的、時間、地點、人員、議程及主要收獲等。
②主體部分主要寫會議研究的問題、討論中的意見、作出的決定、提出的任務要求等。
一般有三種寫法:
一是概述法。即把會議上的發言內容、討論情況總結到一起,概述出來。這種寫法適用於小型會議。
二是發言記錄式寫法。按照會上發言順序,摘錄每個人發言的主要內容。此寫法主要用於座談會紀要。
三是歸納法。就是把會議中研究、討論的內容歸納成幾個問題來寫。適用於規模較大、內容復雜的會議。寫作時,可根據表達內容的需要,分條列項寫或擬小標題分部分、分層次寫。
總之,無論是哪種寫法,都要圍繞會議中心和目的選材、剪裁,突出重點。
③結尾的內容通常是提出希望、號召,要求有關單位認真貫徹會議精神。也可以在寫完主體部分後即全文結尾。
⑸ 什麼級別以上的政府可發布命令
根據憲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政府可發布命令。
根據《憲法》第107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
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⑹ 簡述調度命令的和類和作用
調度命令是行車調度員在調度指揮工作中對行車 有關人員發出的要求其配合完成某些行動的指令 。
調度命令有口頭命令、書面命令兩種。
口頭命令與書面命令同樣具有嚴肅性,均須做到規范發令 、嚴格執行。口頭命令為向單個受令對象(列車司機)直接發布的短期性指令,書面命令一般至少有兩個受令對象,有時還需送達司機,較長時間影響行車的命令一般為書面命令。
⑺ 口頭制止的內容包括
一是命令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命令違法犯罪人,按照要求接受檢查。三是告知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服從公安民警命令的後果。四是根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迴避。五是其他能夠達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頭命令。
⑻ 調度命令的發布調度命令的原則
一、發布行車調度命令的原則
1.指揮列車運行的命令和口頭指示,只能由列車調度員發布。
旅客列車的加開、停運、折返、變更徑路及車輛甩掛的命令,經鐵道部、鐵路局客運調度分別報告值班處長、值班主任同意簽字後,由客運調度員發布。
2.調度命令發布前,應詳細了解現場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書寫命令內容、受令處所必須正確、完整、清晰。
3.採用計算機發布調度命令時,必須嚴格遵守「一擬、二簽(按規定需領導、值班主任簽發)、三下達、四確認簽收」的發布程序。受令人必須認真核對命令內容並及時簽收。
4.採用電話發布調度命令時,必須嚴格遵守「一擬、二簽(按規定需領導、值班主任簽發)、三發布、四復誦核對、五下達命令號碼和時間」的發布程序辦理。發布、接收調度命令時,應填記《調度命令登記簿》(《技規》附件七),並記明發收人員姓名及時刻。
5.鐵路局列車調度員發布行車命令,要一事一令,不得填寫其他內容。遇有不正確的文字不準塗改,應圈掉後重新書寫。使用常用行車調度命令用語(見附件2)時,不用字句圈掉,不用項圈掉項號。已發布的調度命令,遇有錯、漏時,必須取消前發命令,重新發布。
6.鐵道部發布的「常用行車調度命令用語」未涉及的項目,鐵路局確需發布行車調度命令,由鐵路局制定調度命令用語。
7.設有雙線雙向閉塞設備的區間且作用良好,需要連續反方向行車時,可一次發布調度命令。
8.不準以月度施工方案代替施工調度命令。施工主管部門(單位)要將次日施工計劃,提前上報施工調度員。施工調度員應提前向行車有關單位發布施工計劃調度命令,發布施工計劃調度命令,不準夾帶與受令處所無關的內容和命令。實際施工調度命令由列車調度員發布。
9.施工封鎖或開通的調度命令,列車調度員必須得到車站值班員的請求(CTC區段無車站值班員的車站,由施工單位負責人請求)後,方可發布。
10.發布有關線路、道岔限速的調度命令,必須註明起止里程(包括站內線別、道岔號碼)及時間。發布事故救援命令、月度施工計劃或施工電報涉及限速的有關線路、道岔必須註明裡程。
11.指定時間段內的維修作業,車站值班員在維修作業完畢銷記後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列車調度員不再發布維修作業結束恢復行車的命令。如需延長作業時間須列車調度員發布調度命令批准。
12.跨局途中無停點旅客列車的行車命令,可由有關鐵路局直接向兩端局機務、車務(列車)段下達。
13.在具備良好轉接設備和通信記錄裝置的條件下,對以下內容可使用無線調度電話向值乘司機、運轉車長發布、轉達調度命令,遇限速運行的調度命令,指定由進入關系區間(站)前的第二個車站值班員提示司機。
⑴恢復原行車閉塞法;
⑵設有雙線雙向閉塞設備的區間且作用良好,雙線反方向行車;
⑶按規定時間延遲施工或提前結束施工;
⑷有計劃封鎖施工開通後,指定限速要求的列車;
⑸有臨時限速要求的列車;
⑹臨時停運列車、加開單機;
⑺旅客列車以外的列車在非到發線上接車或發車;
⑻半自動閉塞區間,超長列車頭部越過出站信號機(未壓上出站方面的軌道電路)發車;
⑼進站(接車進路)信號機故障的引導接車;
⑽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列尾裝置故障;
⑾列車由列控車載設備方式人工控車轉入隔離模式;
⑿列車退出隔離模式,人工轉換為列控車載設備方式控車;
⒀動車組在區間被迫停車後,准許返回後方站;
⒁特殊情況下,不能在基本進路上接發動車組;
⒂鐵路局規定可以利用無線調度電話發布、轉達的調度命令。
14.為確保列車運行安全和秩序,盡量採取不停車交付調度命令,具備調度命令無線傳送系統的,應使用該系統向值乘司機發布調度命令,受令人涉及運轉車長的,由司機向運轉車長轉達;符合使用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布、轉達調度命令的內容和條件時,應用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布、轉達調度命令。不具備上述條件時,本區段有停車站,列車調度員在進入關系區間前的停車站交付調度命令;本區段無停車站,有關局可委託有停車站的所在局通過停車站向值乘司機和運轉車長轉發調度命令。委託局要向受委託局說明轉發調度命令的內容和具體車次,受委託局在時間允許情況下,不得拒絕委託。如來不及時,必須在列車進入關系區間前的車站停車交付調度命令。委託電話應具備良好的通信記錄裝置。
15.在CTCS-2級區段,對於200km/h動車組運行,站內正線或區間遇有限速時,列車調度員必須提前用數據格式向相關車站列控中心發布限速的調度命令。
對臨時產生的限速或提前發布的限速命令有變化時,應通過調度命令無線傳送系統向列車發布限速的調度命令。
司機接到車站關於「列控中心故障或限速命令未正確設置」的通知後,按限速命令人工控制列車運行速度。
區間限速區長度超過6000m時,列車調度員應按區間限速下達限速命令。
限速速度分為5檔:45、60、80、120、160km/h。當實際限速速度小於45km/h時,列車調度員按實際限速值填寫數據格式,由司機按調度命令控車。
16.使用調度命令無線傳送系統、計算機或傳真機發布行車調度命令,必須認真執行確認和回執制度。
17.遇下列情況列車調度員不發調度命令
⑴自動閉塞區間,出站(發車進路)信號機故障、停用時發出列車。
⑵在未設出站信號機的正線、到發線上,向自動閉塞區間發出列車。
⑶自動閉塞區間一架通過信號機故障(站間區間僅設一架通過信號機的除外)。
⑷旅客列車在技術停車站(不辦理客運業務和技術作業)臨時變更通過。
⑼ 行車調度員發布中途清客命令需要以什麼形式發出
口頭命令。行車調度員發布中途清客命令需要以口頭命令的形式發出。行車調度指揮,列車數量的增加,為了對列車群和車站作業進行統一協調指揮,設置了行車調度員。
⑽ 指令范圍大,還是命令范圍廣
命令(令)和決定的區別。(使用范圍和效力)
1、制發單位范圍。 命令的制發單位有明顯要求,范圍小。只有國家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各部門,鄉鎮以上各級人民在他們的本身許可權內可以制發命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發布命令,黨使用的公文沒有命令這種。 決定的范圍廣,上至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下至地方基層部門都可以使用決定。
2、內容重要性程度不同。 命令內容要很重要,不是重大的政策法規、重大的問題與決策、重大的任務與嘉獎一般不用命令。 決定一般都是較重要的事項,或有重大行動與活動要安排部署。
3、執行的強制力度不同。 命令一經發布,有關下級機關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地服從與貫徹執行,決不允許延誤、怠慢甚至違抗。 決定凡決定事項,有關組織、單位和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執行,即使上級做出了很不正確的決定,在上級機關和制發單位未修改之前,有關方面可以提出意見但不能公開對抗,拒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