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靈活就業人員政策
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具體到社保來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存檔職介或人才以個體身份繳費參保。很多省份對靈活就業人員採取了社保補貼的形式,來減輕其社保負擔。
靈活就業人員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自營勞動者,包括自我僱傭者,自謀職業和以個人身份從事職業活動的自由職業者等;
2、家庭幫工,即那些幫助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3、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指非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一般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准,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