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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命令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3-02-10 07:16:49

1. 法和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法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法只能是掌握了國家政權的階級在國家強制力作為根本保障的前提條件下,制定和頒布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統一的社會規范。

【法律分析】

現代意義上的法強調法的社會性,法所體現和反映的社會經濟狀況、社會生活條件,人類本身的需要。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數量繁多的國際條約的簽訂與適用,在根本的意義上反映了人類社會的整體需要,它充分打破了社會集團甚至國家的局部利益與需要,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也出現了國際統一法的現象。

【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1、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的有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法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種各樣的分類,如可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還可分為根本法、基本法律與一般法律,國內法與國際法。

2、法律呢就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具有具體性、形象性的特點,而法卻是一般的、抽象的,表現為規范性文件的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

【法律依據】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法律可以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 法令和法律的區別以及慎到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釋: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3. 法和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法和法律的區別如下:
1、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的有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法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種各樣的分類,如可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還可分為根本法、基本法律與一般法律,國內法與國際法。
2、法律就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具有具體性、形象性的特點,而法卻是一般的、抽象的,表現為規范性文件的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4. 國家法律和政府法令有何區別

區別在於:定義不同、使用范圍不同、行使規范不同。

1、定義不同:法律為國家的產物,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法令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

2、使用范圍不同: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行政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法律的授權,制訂並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3、行使規范不同:國家法律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行政法規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5. 法與法律的區別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

1、制訂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訂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訂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於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准。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
法律是個總稱。包括憲法和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你之所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能是你問的法律是狹義的法律,是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構成中的法律。在中國,法律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憲法是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即全夠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比如刑法,民事訴訟法等。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地方法規是由各省級(包括直轄市和自治區)人大制定的法律。規章也分兩種,一個是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法律叫部門規章,一個是省級人民政府政府制定的法律叫地方政府規章。司法就是法律的施行,狹義上將就是法的適用,是指司法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運用法律的情形,我國的司法機關指法院和檢察院,因為公安機關有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權,也算一個司法機關,但主要是行政機關。

6. 法令與法規的區別

法令,指政權機關所頒布的命令、指示、決定等的總稱。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7. 法和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內在屬性不同、效力不同、與國家權力的聯系程度不同、與社會經濟的聯系的性質和程度不同。
1、法和法律的內在屬性不同。法是一種權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會經濟生活要求的權利體系。而法律則是一種國家意志,是體現國家意志要求的實在法律規范和秩序體系。
2、法和法律與國家權力的聯系程度不同。法與國家權力並無直接的必然聯系,不能把權力看做是法的實在基礎。而法律則是與國家權力有著直接的必然聯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規范性和國家強制性、國家意志性等特徵,正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
3、法和法律與社會經濟的聯系的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對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則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
4、法和法律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國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沒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卻具有國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8. 法規和法律的區別

法規和法律的區別如下:
1、制定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定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定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在我國,法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法律的效力一般高於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准;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9. 法律與命令的異同之處是什麼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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