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戰時違抗命令罪
法律分析:本罪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違抗作戰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首先,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平時違抗上級命令的行為不構成本罪。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領受作戰任務或遭到敵人突然襲擊時,而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時以戰時論。其次,必須有違抗作戰命令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一是拒不執行作戰命令,二是拖延或遲於履行作戰命令,三是實施不符合作戰命令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⑵ 違抗軍令罪會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⑶ 軍人違抗命令
戰時違抗命令案中,按照軍事常識理解,違抗命令不僅表現為命令下達時拒絕接受,也表現為命令下達後拒不執行等多種現象,新規定在解釋違抗命令時把後者納入進來,使之切合部隊實際,更加嚴謹准確。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⑷ 哪個開國將軍敢於違抗上級的命令
鍾偉(1915年10月—1984年6月24日),湖南平江人,1955年被授予少將軍銜。
1947年1月5日至3月16日,東北民主聯軍3次南渡松花江作戰,史稱「三下江南」。其間的靠山屯戰斗中,鍾偉連著接到了林biao三個即時東進的電報,他不為所動,因為看見了戰局的轉變,他圍住了88師一個團,而敵87師正在趕過來增援。他一面組織部隊攻擊、打援,一面把戰場變化的情況報告林biao,特別強調圍住靠山屯的敵人達到了調動敵人的目的。一向執著的林biao終於被鍾偉的堅持所動,把1縱和2縱都調過來。最後,5師全殲了88師的一個整團,又反過身來拖住前來增援的87師,林彪再率一、六縱西進一舉在郭家屯全殲國軍87師,取得了三下江南的全勝。
⑸ 戰時違抗命令罪案例如何處罰
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認定:
1.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與作戰命令發布者有隸屬關系的下級軍職人員;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上級關於作戰問題的命令,卻故意予以違抗;
3.侵犯的客體為作戰指揮秩序;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違抗作戰命令,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