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一、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統籌防控與分級防控相結合、服從大局;堅持依法防控、依規治理,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堅持科學防控、精準施策,加強風險評估,依法審慎決策;堅持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把區域防控、部門防控、行業防控、基層防控、單位防控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市人民政府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等防護網路,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開展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聯防聯控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縣(自治縣)統一部署,開展群防群治,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措施,切實防控轄區疫情。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發布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力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加強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城鄉社會平穩有序運行。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落實相關防控措施,開展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摸排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加強人員健康監測,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積極高效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返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單位和個人科學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了解疫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自覺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
(二)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監測、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防控措施的實施;
(三)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強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應當自覺正確佩戴口罩,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活動;
(五)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得食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六)從疫情嚴重地區回渝人員以及與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服務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七)從市外返回本市居住地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隔離觀察規定。七、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傷醫、醫鬧等形式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二)辱罵、抓打、恐嚇防控人員;
(三)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
(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
(五)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㈡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幾級應急響應機制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國於2006年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表明,該應急機制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省衛生計生委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發生地,指導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市、區)(不含省直管縣(市、區),下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發生地,指導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