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槍斃死刑犯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槍斃死刑犯的流程是怎樣的?
初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上訴於上級人民法院。
終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初審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死刑命令。
人民法院執行法警從羈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並「驗名正身」。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死刑犯綁赴刑場。從前亦必需遊街示眾!浩浩盪盪的執行車隊繞遍所有轄區。圍觀群眾夾道觀看甚是熱鬧!
曾經的刑場一般設在空曠之地,四鄉八地的人們清晨即趕來看熱鬧。刑場設立主席台和觀眾鎮坦區,無數執法人員將刑場團團圍住森嚴壁壘!
隨著尖叫的警笛聲,「囚車」映入觀眾們的眼簾。刑場上剎時氣氛無比緊張!外圍的工作人員和內圍的警察們振聾發聵的喊叫制止躁動的觀眾們!
一會兒,死刑犯被眾人前扶後拽地押上主席台。主持人宣讀《刑事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
主持人最後威嚴地宣布「執行死御碧桐刑「!眾法警將死刑犯押到「執行區」。死刑犯跪下背朝觀眾,執行法醫在死刑犯的後背位置劃好射擊「圓圏」,執行法警將槍抵住「圓圏「射擊。槍響!死刑犯倒地伏法!執行法醫檢查死刑犯之瞳孔確認死亡。執行人員隨即匆匆離去!
一、現在中國大陸絕大部分地區執行死刑的方式為注射死刑,僅有極少部分條件尚未成熟的地區執行槍決!
二、槍決執行死刑的流程大致是如此:1.看守所民警(一般不少於兩人)在執行當天到監捨去提人;2.安排近親屬(提前通知)到會見室會見;3.死刑犯享受最後的「早餐」;4.法院工作人員對罪犯進行宣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結果和死刑執行通知並通知驗明正身;5.看守所民警和法院執行人員辦理罪犯交接手續;6.民警給罪犯卸下手銬,武警戰士對其五花大綁;7.民警給罪犯卸下鉚死的腳鐐,武警戰士再用法繩去綁緊兩只褲腿(一來防止罪犯在行刑過程中大小便從褲腿流下,弄臟場地,二來限制罪犯的步伐);8.專車押送到刑場,罪犯跪地上,背對著行刑人員;9.法醫在罪犯背後心臟部位做標志(打心臟)或執法者讓罪犯張嘴(爆頭);10.武警戰士開槍,而後立即閃開並走遠;11.法醫上前檢查生命體征,未死,副槍手補槍,直至死亡;12.罪犯屍體拉殯儀館火化;13.法院通知家屬領取骨灰並移交遺物。
以上是以前槍決死刑犯時的大致流程,現在可能會有小變化,但應該大同小異!
90年代上小學時候看見過一次
刑場是在郊區的山腳下。
我們幾個小夥伴當時正在踢球,有個哥哥跑過來說要槍斃壞人了。
於是我們就一起跟著去看了。
等去的時候,已經有很多人圍觀了。
不過不讓靠近,我們就找了個樹爬上去,在樹上看。
基本上看的清清楚楚了。
等了一會,來了好幾輛車。
有卡車,這個是專門拉死刑犯的。
後面就是警車了。有法院的警車,大部分是正常的警車。
等車停了以後以後,下來好幾個警察。
有個警察拿著相機在拍照,估計是做記錄的。
後面就是一個警察領頭,後面武警押著犯人。
當時執行的5.6個犯人。
所以浩浩盪盪的一群人下來。隨後把犯人押到要執行的地方。
我們看見犯人都是五花大綁的。然後到了地方就跪下了。
然後武警伸手取掉犯人脖子上掛的牌子扔地上,犯人就跪在了地方,非常配合
等都准備好了。
有個警察的領導就開始宣讀犯人的罪狀。
說完了以後,示意武警准備執行。
隨著執行命令的下達。
幾聲清脆的槍聲後,犯人直挺挺的倒下,然後周圍群眾發出一大片議論聲唏噓聲。
這個時候法醫上來檢查犯人是否死亡。
檢查結束,全都一槍致命。
然後拿相機的警察過來又拍了幾個照片。
結束以後,就開始把屍體抬走,放車上拉走了。
執行的速度其實很快。
收拾的速度也快,看槍斃結束了,圍觀的人也都回去了。
我們一邊走一邊討論著。
因為距離比較遠,所以基本沒看見什麼可怕的景象。
現在應該槍決的執行方式少了就算有也不在讓老百慧埋姓圍觀了。
聽說現在都是注射死刑了。
雖然沒真實見過,但是應該和電影里差不多吧。
反正整體流程都是這樣。
就是犯人死的時候能少點痛苦。
不管如何,我們普通老百姓要做到的就是不要去犯罪。
遵紀守法,才是一個合格的好市民。
⑵ 刑犯執行死刑時,古代扔斬立決牌,如今是怎麼發令執行的
古代執行死刑犯的時候,銀空陸都是直接扔一個斬立決的牌子,跪著手就會得令行刑。那麼,現代執行死刑的時候,是採取什麼樣的流程呢?如何發令呢?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候高院下達執行死刑通知到中院,執行死的當天,由於中院法官特殊原因,未帶執行通知到看守所。此死刑犯就不能強制執行,等下次拿到通知到看守所後才能繼續執行。執行死刑,是有一套嚴格的程序的,是國家機器的職能之一,是保護社會上善良人群的必要手段。現代都注射死刑了,像打個疫苗那樣簡單。
⑶ 死刑槍斃執行過程
初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上訴於上級人民法院。終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並下達櫻鋒「死刑執行命令「。初審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死刑命令。人民法院執行法警從羈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並「驗名正身」配亮。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死刑犯綁赴刑場。
一、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
1、適用於罪行極其嚴脊賣晌重的犯罪分子。
2、不是該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
3、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的類型及和立即執行的區別。
1、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
2、第二種是死刑緩期執行。
3、死刑立即執行是死刑的一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⑷ 死刑犯槍斃是誰開槍
死刑犯槍斃由法警,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賣頌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開槍襲警罪一般判刑多久
行為人使用了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警察執行公務的時候,使用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該名警察沒有身穿警服,也不是在執行公務期間,發生的打鬥,輕微傷可按照民事糾紛處理,如果受傷嚴重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渣配仿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如纖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⑸ 執行槍決是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最高人耐磨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的命令。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且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進行。執行死刑時應通知同級人民檢察機關的派員臨場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銷畝察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虧茄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⑹ 簽發死刑立即執行命令的是
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
死刑在我國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刑罰處罰方式,一般來說因為人道主義是不會輕易判處死刑的,只有罪行對於社會危害特別巨大的情況下,例如黨員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影響到社會的,就有可能會判處死刑。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的,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是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並且是採用槍決或者是注射等方式執行,一般來說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之後應當在七天內執行,超過七天沒有執行的,必須是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死刑。
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性規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
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3、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7、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8、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執行監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立即執行後的處理: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死刑立即執行是幾天
死刑立即執行,一般是七天。在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判決可能有錯誤等情形的,則應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