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挖人 甲方挖乙方人 乙方跳槽甲方
人挪豎沒敗活,對挪死!此一
你想轉行,說明你心不在,心不在了,什麼事都沒意思了余顫。
所以得轉行!
轉行得個前提:
一,足夠的金錢,二,察咐足夠的水平。兩都是一個 都不能少的,否則,將來很被動。
2. 崔雪莉自殺讓我們感到惋惜,被圍觀的人生到底有多可憐
有很多人覺得明星生活很好,他們掙的錢要比普通人多,而且出門都有很多人陪著。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當明星會讓自己的生活受到限制,自己成為了公眾人物,有很多事情都不能去做。自己的所作所為都被人看在眼裡,隨便一件事都有可能成為人的把柄。
希望人們可以多關注抑鬱症患者,把他們當作正常的病人來對待。有時候我們的一句話,就可以讓他們感覺到這個世界的溫暖。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我們沒必要總是對別人惡語相加,有時候一句話就可以拯救一個人。
3. 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認為,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更不需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此種特殊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適用中容易存在哪些誤區以及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何種法律義務?本文將逐一進行梳理。
以案釋法——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件簡述:2020年9月,王某進入某軟體公司工作,崗位為程序員,雙方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王某的主要工作是為公司開發辦公系統,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2021年12月15日,公司書面通知王某其工作任務已經完成,勞動合同終止。隨後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軟體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適用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認定:本案中軟體公司與王某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王某工作任務完成即合同終止,依據相關規定,最終判定軟體公司向王某支付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以案釋法——約定試用期是否違法?
案情簡述:王某於2010年8月12日起在A公司從事工程監理工作,雙方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後雙方口頭約定了試用期。2010年8月25日, A公司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後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認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該禁止性規定是不以何方為前提的, 因此A公司不得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予以辭退,最終認定A公司約定試用期違法,應當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以案釋法——未約定工作任務起止時間是否違法?
案件簡述:李某與A公司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李某到第三方公司擔任司機,且該勞動合同為用人單位與第三方公司關於車輛租賃協議的配套文本,雙方勞動合同以車輛租賃協議中的租賃期限為終止時間。
法院認定:A公司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系自然終止。而本案勞動合同中雖約定了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以汽車租賃期限為准,但結合該合同相關內容,其並非是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任務而簽訂的合同。A公司與李某約定的開始與終止時間點與相關工作任務本身的需要無關,而是由A公司與第三方的合作協議等其他因素所確定,最終認定A公司對於工作任務起止時間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實務誤區一:適用范圍
雖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無特殊的訂立條件,但通常存在於幾種典型情況下: (1) 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軟體開發、技術開發、拆遷徵收等; (2) 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如採茶、採摘等; (3) 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實務誤區二:履行中的要點
1、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的試用期無效,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補足工資差額。
2、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形式下,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及完成時間
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任務的主體內容以及任務的完成時間,必要時應對工作完成的標准予以明確,以避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終止。
4、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質上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雙方成立勞動關系,單位依法應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提供勞動條件等義務。
5、應當支付加班費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質上是期限特殊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的休息休假權。
實務誤區三:合同終止後的要點
1、不續簽,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工作任務完成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存在續簽問題。但是通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新的工作任務重新訂立書面合同,重新訂立不屬於續簽。
2、可轉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故意與勞動者訂立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來規避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面臨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3、遇女職工「三期」需順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如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三期」屆滿。
4. 反轉!從萬得跳槽到B站被索賠200萬,這名程序員二審勝訴!法院這么看…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濫用競業限制,近期一個官司判決提供了參考。
萬得公司的一名前員工跳槽到視頻網站,被老東家控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償違約金200萬元,前員工不服,走法律程序。一審法院駁回該名前員工的上訴請求,但到了二審,判決結果出現大反轉,前員工獲得勝訴,無需賠償。
根據近期披露的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明確表示,兩家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范圍都包含了軟硬體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如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體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 社會 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審法院指出,在判斷兩家企業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二審判決結果發生逆轉
1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競業限制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94年出生的王某在2018年7月入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公司」)擔任智能數據分析崗位工作,月基本工資4500元、崗位津貼15500元,合計2萬元。一年後(2019年7月)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
據了解,萬得公司主要向金融機構或金融領域的研究機構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包括金融數據、 財經 資訊等。
2020年7月,王某申請辭職。雙方一致確認,王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時間(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萬得公司已支付王某兩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92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王某在辭職後的次月(2020年8月)就跳槽至嗶哩嗶哩(以下簡稱「B站」)擔任高級演算法工程師,從事手機APP開發工作,負責推薦模塊推薦信息流業務。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萬得公司與B站的經營范圍來看,兩家公司均從事計算機軟硬體相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兩家公司屬於競爭企業。其次,根據王某先後跟老東家、新東家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王某在萬得公司工作崗位為職能數據分析,在B站工作崗位為高級演算法工程師,均系計算機領域內的相關崗位。萬得公司作為運營金融數據、信息和軟體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其競爭優勢就在於計算機軟體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而王某離職後即加入同為從事計算機軟體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的互聯網企業B站,存在利用其在萬得公司處掌握的商業秘密侵害其競爭優勢的潛在可能。因此,一審法院確認王某自萬得公司處離職後與B站建立勞動關系,有違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應該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萬得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酌情調整競業限制違約金為24萬元。王某對此不服,訴諸二審。
圍繞「萬得公司與B站是否為競爭關系」焦點,二審法院卻有著不同的觀點。萬得公司與B站兩家企業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眾,都存在顯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輕易判斷兩者之差異。雖然B站還涉獵 游戲 、音樂、影視等領域,但尚無證據顯示其與萬得公司經營的金融信息服務存在重合之處。在此前提下,萬得公司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系,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更何況萬得公司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為金融信息行業,足以表明萬得公司自己也認為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為金融信息服務企業。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王某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無需向萬得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無需向萬得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互聯網程序員流動多受競業限制協議約束
如今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技術人才重要性提升,為保持技術競爭優勢,競業協議作為限制員工流動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再僅約束高管,同時也開始制約普通員工。對於普通程序員而言,競業限制協議一直是跳槽中的一大坎。
2021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曾發布兩份有關程序員與騰訊 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二審判決書。兩名程序員此前在騰訊均擔任 游戲 開發工作,雙方均跳槽至Z公司,而新東家也有 游戲 開發業務。
二審法院認為,盡管騰訊公司向上述兩名程序員發送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沒有列明Z公司,但從Z公司的經營范圍到程序員自述從事的 游戲 開發的工作內容,都表明與騰訊公司存在競業關系。
其中程序員孫某被判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5.80萬元,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97.64萬元;程序員吉某被判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6.87萬元,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7.95萬元。
但《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確過違約金的上限,即: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雖然該規定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被刪除。但可以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提供了參考。
責編:林根
5. 演算法工程師跳槽至B站被原公司索賠200萬,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決的
演算法工程師跳槽至B站被原公司索賠200萬,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決的?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此次宣判為終審判決,本次申訴成功也算得上競業協議糾紛案中保護程序猿權益的一大獲勝。在這里,給已經找個工作或將要要找工作的小夥伴們打個招呼,假如碰到必須簽署競業協議的企業,一定要看中協議書內容。盡管有的企業會給對應的賠償,但補償很有可能遠不及你違背協議書後必須支出的賠付,乃至有的還會繼續限定你辭職後做有關領域。
6. 軟體項目啟動管理案例分析-缺乏正式項目啟動給項目經理造成的難題(詳見問題補充)
回答問題1:
周某的遭遇很普通,沒什麼值得詫異的。產生的原因就是每個人的想法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所以這才需要周某去周旋和解決。攔餘明顯周某沒有解決這種事情的魄力和膽識。
回答問題2:
按你說的,這個項目的啟動沒有問題。雖然沒有開幕式,但相關負責人都已經清楚了各自的關鍵人員。或許下級一些人不知道,但這慶源不重要。只要做好一些協調和溝通就能解決。
回答問題3:
不要總想著什麼大會,你看電視電影看多了。
回答問題4:譽衡態
人家給你的授權已經足夠了。只是你沒用好。
7. 判決書里的Plus Token技術團隊
前 言
2020年7月30日,公安部官網發布了一條消息「公安部指揮破獲首起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路傳銷案,徹底摧毀Plus Token非法交易平台,涉案金額逾400億元」。
這是公安機關偵破的首起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網路傳銷案,涉及參與人員269萬,層級關系最大至3293層。不寫Plus Token,幣圈程序員這個系列就是不完整的。
組織結構與包裝
Plus Token不是最會包裝的,但組織架構和運作效率都是目前案件中的翹楚:
據公安部介紹,PlusToken平台下設技術組、市場推廣組、毀陸陸客服組、撥幣組,分別負責技術運維、宣傳推廣、咨詢答復和審核提幣等工作。
參與人員通過上線推薦並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 檻費」後即可獲得會員資格,會員按繳納的數字纖頃貨幣價值獲得平台自創的「Plus」幣,並按照加入順序形成上下線和層級關系。
平台根據發展下線數量和投入資金數量,將成員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並按等級高低發放相應數量的「Plus」幣作為獎勵和返利。
Plus Token宣稱自己是:
繼imToken之後全球第二大的數字貨幣錢包。
由三星和谷歌原技術團隊開發,研發實驗室在韓國首爾。聯合創始人Leo,是俄羅斯頂級程序員,阿法狗智能演算法研究員、前歐洲數字貨幣支付交易所首席戰略官。(事後查明,Leo只是一個外籍留學生,身份全是包裝的。)
擁有「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實際並不具備該功能)。
投資者存入100萬元,復利一年就能賺到700萬元。開啟「智能搬磚」,除保本以及Plus幣升值產生的收益外還能獲得8%到30%的月收益。
錢包覆蓋全球近170個國家,包括中、日、韓、德國、新加坡、英國、越南、俄羅斯以及緬甸等。
犯罪團伙包裝出來的「Plus Token」是:
亞洲首個STO交易所+多功能跨鏈去中心化錢包+智能狗搬磚+平台幣+幣融貸款+全球數字貨幣支付功能+區塊鏈 游戲 +算力挖礦。
生態建設的目標是覆蓋「錢包」、「交易平台」、「支付」、「挖礦」、「獎金」、「 游戲 」、「幣融」。
(這個結構是不是很眼熟?像不像一些元宇宙項目?)
實際上,用鹽城警方的話說:
這個Plus幣,它其實是平台內部自己發悉灶的幣。它通過後台操控這個Plus幣,讓你看到不斷增值,就是一個數字,就是一個代碼,就是我們講的就是空氣幣。
PlusToken最大的仿盤(按2019年價格,涉案金額高達77億人民幣)也是鹽城警方破獲的。
資金盤規模
新華社有一篇報道提到過,這個平台涉及人員300多萬人,流入的比特幣數量超過31萬,另外還有以太坊等數字貨幣917萬余個。按照2019年案發時的市場行情,合計人民幣500多億。
但是判決書的金額,是按照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的「最低價」計算的。即使這樣,Plus Token平台上的8種數字貨幣合計金額也已達到人民幣148億元。
這里的鏈上數據分析、價格評估和核驗,包括出貨、變現,都是司法機關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的,具體是指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會計師事務所和行業內一些做區塊鏈安全的公司。
關於第三方公司,今年四月也出過一個大新聞。某個區塊鏈安全公司的高管,把警方委託公司保管的比特幣拿去炒合約了——還是正趕上比特幣瘋漲的時間點做空比特幣。為了彌補虧空,嫌疑人還四處收集幣圈傳銷、詐騙的線索,提供給警方,催促警方查處。大概是想著查處扣押的比特幣能再委託他們公司來保管。此人已被羈押,後續有進展我們再更新。
技術團隊分工與實施
回到我們的主題 —— 平台技術團隊的分工與定罪量刑。
2018年初,陳某以區塊鏈為概念策劃在互聯網設立PlusToken平台開展傳銷活動,先後聘請被告人鄭某、王某團隊開發、運營維護APP並建立域名為www.plToken.io的網站。
同時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場推廣團隊——盛世聯盟社區,通過微信群、互聯網、不定期組織會議、演唱會、 旅遊 等方式發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紹、獎金制度、運營模式等宣傳資料,虛構、誇大平台實力及盈利前景進行宣傳推廣。
2018年3月、4月,鄭某為PlusToken平台開發APP和建立網站。
2018年5月1日,平台正式上線。
2018年5月至12月,鄭某帶領技術團隊對PlusToken平台進行運營維護和優化升級。
2018年8月10日,國際版開通,開放全球37個國家的注冊許可權,接受八種主流幣,開通國際plus支付功能。
2018年9月14日,平台冠名贊助WBF世界區塊鏈大會濟州技術大會,在韓國濟州島某酒店舉行「Plus Token」全球啟動儀式。
2019年6月底,Plus Token頭目被抓的消息見報後,主辦方立刻向公眾道歉,說自己當初審核不嚴。
2018年10月,Plus Token錢包交易平台上線,國際plus支付支持所有數字貨幣支付,用戶可以通過交易所兌換交易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狗狗幣等虛擬貨幣。
2018年11月,錢包交易所更名為PsEx交易所。
2018年12月,鄭某將平台運維工作交接給王某團隊,徹底離開平台。
服務近9個月,鄭某從陳某那領到165.1萬元,其中非法獲利金額是25.5萬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王某帶領技術團隊對PlusToken平台進行日常運營維護和優化升級,並根據陳某要求對平台新功能模塊進行開發:
事後看,新玩法的功能主要在於延緩崩盤的速度。
陳某每月給王某價值40萬元的數字貨幣作為運維費用,另外支付140萬元,用於日常工作中的開銷。除了這些,陳波還以安家費、獎金的名義付給王某155萬——最後都被認定為非法獲利。
2019年1月12日,PsEx交易所開始交易。
2019年1月,為了逃避法律打擊,陳某和女友把平台客服組、撥幣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繼續進行傳銷活動。
為了方便在國外發展業務,陳某還用他人名義斥資1460萬在當地買地,又前前後後花了近500萬給團伙骨幹辦理萬那杜綠卡、護照。
2019年初,鹽城警方收到線索,立即組建專案組,並將案情通報給公安部。
2019年3月,長沙窩點被查處、搗毀。
但是PlusToken並沒有停止傳銷活動,招攬投資者的廣告在美國紐約時代廣場的巨型廣告牌播放。
2019年6月27日,在公安部協調組織下,專案組民警分別奔赴萬那杜、柬埔寨、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最終成功抓捕藏匿在國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9年6月28日晚間,不斷有PlusToken用戶反映說平台無法兌付提現。平台代幣價格自29日晚間停滯在139.237美元位置,連續數十小時沒有任何價格波動。平台官方還在硬撐,解釋說是網不好,但是只能進幣、不能提現,充分說明這是假話。
2019年6月29日,萬那杜每日郵報報道說至少六名中國籍人士因「進行非法互聯網騙局」被當地警察部隊逮捕。7月5日,郵報再次報道,說六名疑犯已經被遣返中國,同時還曝光了plustoken創始人的真實姓名。
2019年8月16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 檢察院公布了PlusToken案的最新進展,檢察院依法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陳某、丁某、彭某、王某、谷某、袁某批准逮捕。
技術負責人的定罪量刑
2020年9月22日,江蘇法院就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袁園、陸姣龍、鄭敬、王仁虎、陸萬龍、賀思思、劉佳、彭波、劉帥、伍見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審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2020)蘇0991刑初44號刑事判決。
2021年5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最終:
一審後陳某和王某上訴,上訴理由和法院判定都非常有代表性,值得仔細研讀。
陳某的上訴理由主要是:
法院認為:
王某上訴的主要理由是:
法院認為:
此處說明一下,王某是和陳某一起在萬那杜被捕的。
附錄清單
經蘇州瑞亞會計師事務所對PlusToken平台用於收取會員繳納數字貨幣錢包地址的交易電子賬單進行鑒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數字貨幣包括:
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摺合人民幣148 8037.50元。
2019年6月28日後,仍有非法數字貨幣轉入平台的錢包地址,共計:
8. 中級經濟師考試資料
經濟師|中經考試材料|真題|習穗嫌題|視頻網路網盤免費資源在線學習
鏈接: https://pan..com/s/1UkOO_wAceS18ZgA6EFZErg
經濟師 中經考試材料 真題 習題 視頻 模擬
經濟師基礎精講班第五、六部分
2015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
2015筆基棚記與練習
2014年中級經濟師-基礎-精講班
2014年中級經濟師-工商-精講班
2014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同步測試卷及答案(2)
2014經猜鋒手濟師考試考前沖刺試卷
2014經濟師考試《中級工商管理》輔導 5657.rar
9. 2000年7月王某從北京某大學畢業後就職於某家網路公司做軟體開發工作,他是天津籍大學生,是經北京市人事局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此凱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 、簽訂就業絕歷協議的程序
1、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當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則另有要求)
3、畢業生將簽訂好的協議書直接送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處。
4、學校會及時將協議書的審核情況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5、 對於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時要說明情況,如用人單位在知情後同意簽約,畢業生在錄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後不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簽約的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將就業協議書統一交到就業處。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簽完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將協議書及時交到就業處,確保在畢業時能及時拿到就業派遣證。
三、落實了就業單位,如何派遣?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備案,並在審核備案表或就業協議書上蓋章:此種情況畢業生的所有關系將直接派到畢業生工作單位。
(2)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不能審核備案:本人可在單位工作,但戶口、檔案可回原籍,也可掛在人才服務中心。
(3)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只是暫時沒有到所在地政府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備案:可先提供工作證明,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待審核備案手續辦完後,再辦派遣。
四、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怎麼辦?
(1)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必須提供工作證明,以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所用,戶口、檔案暫時保留在學院。
(2)畢業生須將工作證明和「要求把戶口、檔案保留在學院的申請」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統一交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這樣,戶口、檔案方可保留在學院兩年。
五、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 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 按規定的森宏喚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指導工作處。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盡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 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 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七、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第二,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
第三,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