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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等同於命令

發布時間:2023-05-22 02:28:44

① 行政命令大於法律嗎

法律主觀:

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

《行政握緩攔處罰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哪睜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段胡內作出具體規定。

② 古代中國如何立法 君主命令就是法律嗎

中國歷代立法指導思想和立法活動的演變陳建華(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權法思想。神權法思想是從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發展而來的,人類進入第一個階級社會以後,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階級屬性,成為神權法思想。夏朝統治者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對人間進行統治;把他們對奴隸和平民的鎮壓和懲罰說成是「恭行天罰」。從夏朝開始,奴隸主就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法權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他們的統治披上一層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繼承了夏朝的神權法思想,並且較夏朝更進一步,發展為一種典型的神權法思想。立法活動:1、禹刑。《左傳》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總稱,並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具體內容無可詳考。2、湯刑。《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它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布的「誓」「誥」「命」等。誓側重於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發布軍事命令或宣布軍事紀律,大體相當於後來的軍法。誥側重於國王或者權臣對大臣、諸侯或者下屬官吏發出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君主針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二)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明德慎罰與以德配天以及親親與尊尊,具體到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就是「義行義殺」和「明德慎罰」。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統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與豐富,有利於政權和社會的穩定發展。所謂「義行義殺」,就是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情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所謂「明德慎罰」,就是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以期在人們頭腦中構築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採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採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立法活動1、呂刑。周穆王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呂侯作「呂刑」。後因呂國改稱甫,所以又稱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內容不可考,《尚書•呂刑》有所記載。呂刑論證了敬德於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隸製法制的成熟狀態,是在總結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設經驗基礎上的重大發展,影響深遠。2、九刑。兩種含義,一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書;一為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3、周公制禮。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系統化的周禮,即所謂禮典,規范調整西周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周禮是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重要形式之一。(三)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建立了封建性的國家,為了鞏固從奴隸主手中奪取的政權,封建地主階級採用法家思想作為他們的立法指導思想。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意思是說,取消按照血緣關系而規定的法律特權,取消按照爵位的有無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國君之外,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罰。這樣,開始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意思是說,要制定成文法,並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從而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3.行刑,「重其輕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刑罰。這樣,輕罪就不致產生,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立法活動1、鄭國「制刑書於鼎」。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於當時社會關系得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制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這是打破奴隸主壟斷法律的一種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局面。2、鄧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訂鄭國的法律,書於竹簡之上,稱為「竹刑」。它雖屬私人作品,但是影響很大。鄧析後因「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制」,被執政駟歂處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鄭國流傳並為國家所承認,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3、、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於鼎之上,公之於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4、《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共有6篇,《盜法》、《賊法》、《囚法》(又稱《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將《盜法》和《賊法》放於法典之首,體現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它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它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它的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5、商鞅變法。戰國時期一次最為重要的社會改革。,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史稱「改法為律」。法是指春秋中後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由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刑」發展而來。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改法為律即突出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穩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觀念的又一進步,對秦朝法制統一有重要的意義。此後,中國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為名。(四)秦朝的法律指導思想仍然採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現為:1.法令由一統。這一思想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第二層含義就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2.事皆決於法。秦朝專任刑罰,規定了各種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3.以刑殺為威。這一思想有三層含義:第一,法網嚴密;第二,嚴刑重罰;第三,濫施刑罰。立法活動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直接來源於商鞅變法期間以及商鞅變法以後秦國所確立的制度。秦統一後主要是頒布各種單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動頻繁,但沒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統一法典。(五)漢朝的法律思想經歷了兩個發展時期,漢初到文景帝時期採用黃老的無為而治作為統治思想,到了漢武帝之後確立了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後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襲封建正統法律思想。1.漢初至文景時期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漢初,由於秦朝的苛政和連年戰爭,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養,恢復和發展生產,以鞏固剛剛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秦亡的教訓,作為借鑒。劉邦手下陸賈根據黃老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道莫大於無為」。當時統治階級從皇帝到丞相無不尊崇黃老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結果,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2.漢武帝以後漢武帝以後是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漢初社會政治經濟經過七十年的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製得到鞏固,但漢初分封的諸侯王室力量也逐漸強大起來,同中央發生了尖銳的矛盾。土地兼並嚴重,加上匈奴不斷入侵,最高統治者就亟需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尋求新的法制指導思想。漢武帝招賢納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統」思想應對。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首先要統一思想。進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的儒術,是將儒家思想與陰陽家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萬物都分為陰和陽,德為陽,刑為陰,德主則刑輔。這也是總結秦朝「轉任刑罰」的教訓,提倡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這種剛柔並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行之有效的統治方法。這一思想對後世歷代王朝的立法影響很大,是以綱常名教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開端。立法活動1、「約法三章」與《九章律》。劉邦入咸陽後,宣布廢秦苛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朝建立後,高祖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它是漢朝的基本法律。2、漢律60篇。惠帝時,叔孫通為補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儀品之制,編訂《傍章律》18篇;武帝時張湯制定《越宮律》27篇,規范宮廷警衛等事項;趙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賀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漢律的框架基本形成。(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導思想同當時「安民立策」的總方針政策密切相關,大體可以歸納為三點:1.德本刑用。唐太宗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積極推行以教化為宗,刑罰為輔的政策。把「德禮」作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罰只是為保障推行「德禮」而設,二者相輔而行。2.法令簡約。所謂簡約,就是條文簡明,使人易知。3.寬仁慎刑。所謂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所謂慎刑,就是對犯罪者處刑採取慎重的態度。立法活動1、《武德律》。為唐高祖武德年間制定頒布,是唐朝立法的開始,以隋朝《開皇律》為基礎,沒有太多變化。2、《貞觀律》。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全面修訂法律,經過11年的時間,完成並正式頒布,共12篇,500條。構築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3、《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貞觀律》為藍本,制定頒布《永徽律》,共12篇,500條。後長孫無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對律文進行逐字逐句的解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於律後合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它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後被稱為《唐律疏議》,它是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社會影響的代表性法典,集中體現了唐朝法律空前發達的盛況。(七)宋代立法指導思想宋王朝統治時期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部曲轉化為佃農,擺脫地主的私屬地位,躋身為國家編戶。宋初統治者為適應這一變化,總結了唐末五代「君弱臣強」導致變亂的教訓,確立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加強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宋代統治者針對國內階級矛盾激化,農民起義不斷,確立了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所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就說明了這一點。立法活動1、《宋刑統》的制定。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各篇下分214們,並且律後附有唐中期以後到宋初到敕、令、格、式。2、編敕活動。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編敕》後,凡新帝即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編敕。3、編例活動。宋代也很重視編纂條例和斷例工作,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形勢。神宗變法期間首頒《熙寧法寺斷例》,南宋時期高宗頒布《紹興刑名斷例》等。北宋哲宗首頒「權宜指揮」,至南宋中期指揮已達數萬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趨重要。(八)元代立法指導思想一是「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二是沿用本民族習慣法。立法活動1、《至元新格》的制定,成為元代立國後第一部成文法典匯編。2、《風憲宏綱》與《元典章》。分別制定與元仁宗時期與元英宗時期。3、《大元通制》。以《風憲宏綱》為基礎,修訂了元代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法制狀況。(九)明朝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的後期,為了維持政治、經濟不遭受嚴重的破壞,君主專制統治更加強化,並發展到極端化的程序。這一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的,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都有深刻的影響。1.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於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來達到更好的治民、治國,強化中央集權。2.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一味強調鎮壓,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並用,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禮刑並用。3.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立法活動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洪武30年完成並頒布於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條,一改傳統的刑律體系,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僅本朝終世奉守不變,歷代也無敢輕改。2、《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親自督導編制了《大誥》四編。主要內容是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匯編,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問刑條例》。條例是明律以外的單行法規,一般簡稱「例」。通常來自於司法審判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根據該案例擬定條文,經皇帝批准頒布,成為可以普遍適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刪訂《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還將律例合編,例為附註,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影響了清朝。(十)清初「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思想。清朝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鑒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參漢酌金」的立法原則。「參漢」,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則是有條件地援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指導下,開始將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在漢官的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譯明律,參以國制」作為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活動1、《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是清朝較為完整、嚴密的定型大法,它與《大明律》的體系結構基本相同。2、則例。則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則例指清朝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范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轉的行政規則。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自康熙朝開始制定,分為一般則例和特別則例。

③ 法律是一種命令有什麼缺陷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讓法律成為一種信仰,櫻襲這是茆盛泉付出了沉重的生命代價後帶給我們的思考。把追思化作對法治的信仰,是我們對他最好的告慰和紀念。

信仰不會自發產生,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需要精心培育。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執法者要挺直脊樑、嚴格執法、違法必究,讓違法者和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彰顯法律效力和威懾力;恪守職業良知,避免交情執法和選擇性執法帶來的對執法公信力的損害。正如貝卡利亞所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苛,而在於刑罰的不可避免。液襲要想讓全民遵法守法,還需領導幹部引領示範,鬧頌兄加強法律普及、教育和實施,培育公民法治意識,讓其自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④ 行政命令是法律文件嗎能舉個例子嗎,它和行政法規有什麼區別

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文件,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必須怎麼做或者不準做什麼的意思。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如命令納稅、命令某一路段禁止通行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二者之間的區別是,行政法規是行政命令的依據,行政命令是各級政府或部門將行政法規在具體管理活動中的運用實施和落實。

⑤ 法律與由威脅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區別

含義不同。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前伏核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2、一個人以威脅作為後盾對另一個人發出命令,並且在「強慧掘迫」的意義下,強迫他順廳盯從。

⑥ 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嗎

看具體是哪個學派的觀點。在古典自然法學派者霍布斯和分析法學派者奧斯丁的觀念中,他們就認為法律就是主權者發布的命令。
歷史上不同法學家的對法律的定義不一。按照當前我國的認識,法律的定義為: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在我國,人民是統治階級,所以你也別看見統治階級就覺得很可怕)。

⑦ 中國古代君王命令就是法律嗎

古代君王命令,一般叫做詔敕、詔令,俗稱「聖旨」。詔敕、詔令不能等同於法律,不過它們確實構成了法律的淵源之一。

因此,我們認為,敕令是傳統法律的淵源之一。

⑧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為什麼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是法律關系主體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的行為,即是否代表了主體的意志。法律行為是主體有意識的行為,而法律事件只是客觀上發生的能影響法律關系的狀態的客觀事件,不具有主體的主觀意識性。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帶有意思表示的行為,所以是法律行為。

補充:把你看的書的書名和作者還有頁碼發給我,我看看。

行政命令如果相對於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可以認定為一個法律事件。因為行政命令對於民事主體來說是一個不帶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的公共行為,所以可以認定為法律事件。非要這樣解釋也是說得通的。

⑨ 法律與命令的異同之處是什麼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⑩ 法律的概念有哪些主要內容

《法律的概念》內容精要:《法律的概念》第1章首先擺出存在於既有法律思想中的上述三個爭論問題,並表明了作者的方法論,其後各章即主要致力於解決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新見解。其中,第2至第4章指出法律命令說或法律強制理論如何的不適當。第5至第6章闡述作者是自己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及規則模式的理論。第7章分析法律規則的空缺結構並批評規則懷疑主義。第8、9兩章辨析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和聯系。最後一章說明國際法可以適當地稱為「法」的理由。以下略述之。

(1)對法律命令說的批評:法律命令說作為一種法律思想可以奧斯丁的闡述為代表。哈特細致入微地剖析了這種法律思想所包含的弊端和引人誤解之處,指出它在以下方面與事實不符。首先,作為法律之定義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僅在某些方面類似於以刑罰作為威脅手段的刑事法規。然而,即使刑事法規也不完全等同於這種命令,因為它不僅僅適用於別人,也同樣適用於制定它的人們。其次,法律命令說還忽視了不同於刑法的其他一些法律。這些法律並不像命令,它們不要求人們去做什麼,卻可能授權於人們,例如授予審判權或立法權(公權力)和創立、變更法律關系的權力(私權力)。它們並不是以威脅為後盾的。再次,盡管一個法規的頒布,在某些方面近似於一個命令的下達,但是某些法律規則起源於習慣,不能將它們的法律地位歸於任何有意識的立法行為。最後,法律命令說將主權者視為這一理解無法解釋構成現代法律制度特徵的立法權能的連續性,而且,該主宏判權者一人或數人也不等同於現代國家的全體選民或立法機構。

哈特認為,法律命令說如此失敗的根本原答信因在於「該理論由以建構起來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從、習慣和威脅的觀念,沒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們的結合產生出規則的觀念,而缺乏這一觀念,我們就沒有指望去闡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第82頁)。

(2)法律的規則模式的建構:哈特認為,規則的觀念是闡明法律的最基本觀念。人類社會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規則,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僅是社會規則之一。法律區別於其他規則的特點在於,它是第一性規則和第二性規則的結合。第一性規則是設置義務的規則,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而不管他清絕輪們願意與否。第二性規則規定人們可以通過做某種事情或表達某種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規則,廢除或修改舊規則,或者以各種方式決定它們的作用范圍或控制它們的運作。第二性規則按其作用,又可以分為承認、改變和審判規則。承認規則確定何種規則是法律,某種淵源是否為法律的淵源,並對淵源的效力地位提供一個等級標准。改變規則授權個人或群體,給群體的生活行為或群體中某一階層的行為引入新的第一性規則或廢除舊規則。審判規則授權某些個人在特定情況下對第一性規則是否已被破壞的問題作出權威性的決定。

在哈特看來,第一性規則與第二性規則的結合,不僅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且是用以分析曾迷惑過法律思想家的大量問題的最有力的工具。其中,承認規則是法律制度的基礎,但是承認規則是一個事實問題,它存在於法官、官員和其他人的實踐中。

(3)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與聯系:哈特反對將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某種「必然」的聯系作為法律中心問題的主張。他堅持一個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的根本立場,即劃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與「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堅持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一條法律規則不因不符合某種道德要求而喪失其法律資格,一條道德規則亦不因某種合理性而獲得法律資格。換言之,法律准則與道德准則不能互相引申。只有這樣才可以避免將法律或道德作為衡量行為的最終標準的偏向。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並不像人們所誤解的那樣否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系,他們只是認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是道德要求,盡管事實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個必然的真理」(第182頁)。

哈特探討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諸種聯系,並進一步對某些道德原則和自然法作了適當的研究。

在這部著作中,作者把語義分析哲學的方法、社會學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檢討以奧斯丁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學的法律概念入手,對法律的概念以及相關的其他概念,如規則、權利、義務、主權、法律的效力和實效,進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義的解析;富有啟發地闡述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正義、道德與正義的關系;並比較中肯地分析和評判了自然法學、概念法學(法律形式主義)、法律現實主義等西方近代以來有代表性的法學思潮。總之,這本書對法理學做出了開創性貢獻,「具有振興英美法哲學劃時代的作用」。我們可以從該書的理論學說和方法中獲得多方面的有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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