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新人民警察警銜管理辦法
最新人民警察警銜管理辦法
前言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警銜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警銜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二、警銜的晉級
(一)按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
(二)提前晉升
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範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貢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三)選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職滿二年、現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優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四)晉職晉升
1.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五)延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鬆弛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非因公致傷致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病休超過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後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後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後再晉升警銜。
三、警銜的降級
(一)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四、警銜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妥為保管。離休、退休後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帶警銜標志。
(二)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辭退的,其警銜不予保留,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五、警銜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的,或者被開除公職、警籍、黨籍的,其警銜相應取消,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六、警銜晉級培訓
人民警察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需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晉升。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一部署。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定。
七、警銜的更換
(一)從其他政法部門調入的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現銜級在其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新的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二)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從行政職務調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從專業技術職務調任行政職務的,現銜級在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八、警銜的審批工作
(一)批准許可權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警銜晉級批准許可權適用前項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銜降低的審批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二)審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審批程序,依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警銜晉升、降級、更改的審批程序適用前項規定。
3.按照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更換警銜和取消警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政工部門辦理手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備案。
4.警銜正常晉升的部分銜級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三)辦理時間
1.警銜的首次授予和晉級的審批工作,每年辦理兩次,各地應將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擬評授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分別於4月底和10月底前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2.副廳級以上職務人員的警銜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3.警銜降級的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九、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門政工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警銜標志的佩帶辦法和管理規定,堅決制止違法製作、仿造、買賣、使用警銜標志和擴大發放警銜標志范圍的行為。各級人民警察被裝部門應當根據批准機關的授予警銜命令文件,發放警銜標志。人民警察在見習期間或試用期間佩帶學員警銜標志。
(三)認真做好警銜的統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應將上一年度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年報表》於每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安部匯總。
(四)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❷ 公務員條件里人民警察評授警銜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
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20910
【實施日期】 19920910
【章名】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已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國務院責
成公安部提出實施辦法。公安部擬定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
》,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
評定授予警銜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
院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抓緊搞好人民警察隊伍的
思想教育和組織整頓,認真貫徹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實行警銜
制度的范圍,嚴格執行評定授予警銜的標准,嚴格審查報批程序。各有關
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授銜范圍,降低授銜標准。要通過做好這項工作,促進
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
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進一步發揮人民警察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穩定和
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責成公安部負責條例
的組織實施,並就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向國務
院報告;認真做好評定授予警銜的日常工作,對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負責
解釋;負責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製作和管理;組織協調公安部門和有關部
門的警銜晉級、降級、取消等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警銜的匯總統計工作;
辦理有關交辦事項。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應與公安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工作。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評定授予警銜工作適用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國
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
准許可權,參照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特殊問題,由主管部
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為加強對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協調小組,由國
務委員王芳、國務院秘書長羅干負責,對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首次評定授予警
銜工作基本完成後,要認真進行總結,由公安部匯總向國務院報告。
【章名】 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第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指示,擬定本實施辦法。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范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於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
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實行
警銜制度。
(一)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各級公安部門(包括公安部門設在鐵
道、交通、民航、林業部門的公安機構)、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
教養管理部門中,從事指揮決策、監督保障和業務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
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評定授予警銜范圍內的人員,由於目前有某種情況,如職務未定、出
國留學進修、已連續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復工作、工作不稱職、因違紀違法
正在受審查等,暫緩評定授予警銜。
以工代警的人員,待辦理幹部錄用手續後再評定授予警銜。
(二)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為:已批准離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人民警察;不服從組織分配、拒不到
職的人民警察;已決定調離人民警察工作崗位的人員;企業單位的人員;
事業單位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群眾性學術團體的人員;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員;其他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三)企事業單位中政企(事)職能不分的公安機構及其人員,待清
理整頓、理順體制後,再確定是否實行警銜制度。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們堅守崗位、忠於職守,繼續做好維護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標准
評定授予警銜,應以人民警察的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
和工作年限為依據,通盤考慮,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現」,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質、思想覺悟、遵紀守法
、聯系群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英勇獻身等表現和知識化
、專業化程度,實際工作能力,執法水平。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正式任命的職務,不
是指臨時委派或暫時指定代理的職務。
「擔任現職時間」,是指現任職務從其主管部門正式下達任命通知之
日起計算的任職的時間。連續擔任同一等級職務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正式參加工作時間的總和
。工作滿十二個月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等事業單位從事專業
技術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經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以按照專業技術職
務等級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銜。其中擔任行政職務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
民警察,原則上按行政職務評定授予警銜,如低於按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授予的警銜,也可按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警銜。
鑒於目前國家機關未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公安部門、國家安
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論是否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均先按照行政職務等級評定授予警
銜。關於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授予專業技術警銜的問題,另行研究確定
。
(三)各有關部門在執行評定授予警銜標准中遇有特殊問題,由主管
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安部組織研究、協調處理,或報經國務院同意後
辦理。
(四)對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在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幅度內高評
一級警銜的,應當嚴格控制,並按批准許可權單獨報批。
三、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
為有利於加強領導,保證工作順利開展,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分期
分批進行。
第一批:公安部機關(包括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機關),
國家安全部機關,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機關,各省、自治區公安廳機關
、國家安全廳機關和勞改局、勞教局(處)機關,北京、天津、上海市以
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市和重慶、深圳、珠海、廈門市上述部門中行政單
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門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
社、醫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中屬
於授予警銜范圍,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規定。
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首次評定授予警銜的組織實施
(一)依照《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認真核定警察建制、編制
員額和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的基礎上,明確應授、緩授和不授警銜的具體對
象。
(二)嚴肅整頓人民警察的紀律作風和警容風紀,堅決清理不合格人
員。對工作不稱職的人民警察組織集中培訓;培訓合格的可授予警銜,不
合格的調出人民警察隊伍。
(三)搞好思想動員和宣傳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確實行警銜制度的目
的和意義,了解《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內容,統一思想認識,正確對待警
銜的評定授予。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以律己,在評定授予
警銜中起表率作用。
(四)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准確、全面地進行組織鑒定。部級正副
職人民警察由幹部主管部門鑒定;擔任省、地、縣三級警察機構正副職的
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分別由上一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鑒定;
其餘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鑒定。鑒定的內容包括德、才
、績三個方面,以近幾年的表現為主。
(五)負責組織鑒定的機關逐人填寫評定授予警銜審批表,經幹部主
管部門審查後,按照批准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並下達授予警銜命令。首次
授予警銜命令的時間統一填寫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擬評定授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員名單及其審批表,由公安部和
有關部門進行匯總研究、統一平衡後,確定擬授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數
和控制指標,提出授予二級警監以上警銜的名單預案,提請國務院總理審
批。
(六)首次授予總警監、副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警銜的儀式
,由國務院組織實施。授予三級警監和警督警銜的儀式,分別由公安部和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授予警司、警員警銜的儀式,分別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公安廳(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章名】 附 件: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准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
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
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
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
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
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
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
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
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
,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餘
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
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
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
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
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
,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
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
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
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
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准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
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
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
,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
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
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
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
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
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
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
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
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
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
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
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
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
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警銜是如何劃分等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9號):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3)國務院警銜命令擴展閱讀:
香港警察和警銜制度分為憲委級包括處長、副處長、高級助理處長、助理處長、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等七級;督察級包括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見習督察等四級;員佐級包括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警員四級。
憲委級別的職務一般以總警司以上為主要警銜,高級警司和警司可以看作是輔助警銜。比如警務處長又稱香港警察一哥,警銜為最高。
督察級別是香港警銜的中級級別,見習督察可以看作是輔助警銜,不少經典的香港電影裡面都有表現,比如總督察通常是總部單位副主管或分區副指揮官。
員佐級別是初級的警察警銜級別,不少香港電影裡面穿制服的基本上都是屬於員佐級別的警察。一般來說香港警察裡面督察以上的日常都是以便衣為主要著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警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