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程序員簽了offer試用能辭退嗎
法律分析: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②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試用期被開除,公司的這一行為合法嗎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試用期被開除,公司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要知道公司認為員工的工作量不飽和,可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強度已經超出了預想。員工沒有將工作按時的完成,並不是自己一個原因,是因為公司的做法極其的不合理。據法律法規得知公司在開除員工的時候,不能因為個人出現的問題,並將所有的罪責都掛在自己的頭上。公司要根據實際的情況給員工一定的賠償,否則的話兩個人可能要法庭上相見。
總的來說作為一個職場人,平時一定要給自己多留一個心眼,要學會給己留有一席之地。工作只是謀生的一個方式,快快樂樂的生活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每個人都要以此事為例,要逐漸的適應工作當中的科學難度。不要在這上面能做一個傻白甜,那最終傷害的人便是自己。因為余情於理對方都應該對其相應的勞務進行支付,所以不要讓對方試圖凌駕於法律之上。
③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試用期被開除,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
作為職場人,我們一定要多給自己留一個心眼兒,也多給自己留一條後路,畢竟工作只是謀生的一個方式,快樂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④ 在阿里巴巴上班程序員寫錯代碼會被開除嗎
不會李寬胡。阿里巴巴是一傢具有創新精神的科技公司,注重員工的創造力和創新能力。因此阿里巴巴不會因為程序員寫錯代碼而開除員工。相反,阿里巴巴鼓勵員工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積極推崇巧歷「犯錯是成功的一部分」的理念,認為從錯誤中學習和成長是一種很好哪攔的經驗。
⑤ 如何看待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被開除,大家對此事件有什麼想說的呢
不是我不明白,這世界變化快。俺當年入職時,一些公司的確會問代碼量。當時的標准大約是每周40到400行代碼,可以少,但不能多——換句話說,平均來說,每周多於400行代碼的可能得不到工作機會。因為你的代碼質量和工作態度讓人家心裡發毛。當然,也沒人太較真。功能點完成了、代碼質量可以(bug少、代碼邏輯清晰、文檔齊全),多點少點無所謂。
先後在多家公司擔任技術專家;平均來說,每周代碼量也就200行上下。當然,也搞過一次一天寫了2000行代碼的壯舉,結果是之後一個多月腦袋嗡嗡響,眼花,惡心。這個東西我事先花了一周多做設計、寫文檔,然後第二周的某天一氣呵成,寫完bug;然後累傷了,一個多月沒法工作。換句話說,相當於還是花了6周;平均下來,仍然是每周300來行代碼。
公司在與李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時並沒有約定一定要進行深度學習識別演算法代碼編寫,3D點雲演算法和多攝像頭聯合演算法代碼編寫的具體工作內容,所以沒有指明非要編寫這些代碼;拿什麼同級別同行業的平均每日編寫代碼的統計數據來作為考核的依據,沒有法律根據,任務不同,編寫難度不同,不能以編寫條數作為考核的依據;
至於工作內容,作為程序員並一定非要整天的在編寫代碼,也有可能在設計新的方案,或是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總結等,不能以什麼編碼工作沒有做,就認為李某某沒有做出「成績」;作為剛來才兩個多月的程序員,前期的准備和熟悉是需要一個過程的,隨著對公司的熟悉和項目的了解,編寫代碼的速度必然會提高,而不能在剛來兩個月就以其他老員工的標准來進行考核;在發出解聘通知書後,馬上將其辦公電腦進行收回,這是嚴重的不尊重人,這屬於單方面強制辭退,沒有給李某某一點申辯的餘地。以上,公司理應對李某某進行賠償。
⑥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被開除,公司隨後被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解讀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最後被公司開除,公司隨後被判違法解決勞動合同。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發現相關的信息,這就是對職員的一種不公平待遇。程序員的工作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種解決勞動合同的方法是違法的。
最後通過法院的裁定,公司是認為證明陳淑媛在試用期這段時間並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只是單方的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並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這種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的合同。最終根據法院的判決,公司需要支付作為程序員的勞動,賠償金有36000元,並且要支付,證明程序員在2021年1月份到12月份期間的工資達到13241.37元,法律維護了證明程序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