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安機關如何調取證據
公安機關需要申請調查令即可調取證據。
根據《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列條件事及其訴訟中國申請民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屬於家關部門保存並須民院依職權調取檔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材料;
(3)事及其訴訟中國確客觀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證據規定》賦予事向院申請調取證據權利實踐事向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遇障礙,首先院審查事申請否符合律規定確定否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院職權調取證據規定模糊於明顯符合條件採取推脫態度申請。
旦院裁定準事沒其救濟途徑其院案少現狀允許官更間調查取證選擇給申請調查令式目前調查令能訴訟中國律師才能持事沒權利獲調查令即使持調查令關部門配合取證。
《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合權益或者違反律禁止性規定取證據能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 所說提供電錄音雖未經同意沒侵害合權益沒違反律禁止性規定作證據向院提供證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都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1)調查命令擴展閱讀:
執行調查令:為了增強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能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河南省法院召開了《關於在執行程序中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的新聞發布會,決定在全省法院推行調查令制度。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曹衛平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省法院宣教處處長袁荷剛主持,省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梁紅照對「調查令」作了詳細解答。
簡介:所謂執行調查令制度,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當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需要的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簽發執行調查令,由申請人的委託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證據。
不得拒絕:單位不得拒絕 有利於促進執行 根據省法院發布的試行規定,「接受調查人應當於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日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對此,省法院執行局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對於被調查人來說,當接到這一命令後,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證據,不得拒絕。
一旦無正當理由拒絕,應按妨礙執行論處,將會被罰款,嚴重的將被扣留。也就是說,律師相當於獲得了調查取證的『尚方寶劍』。」
促進執行:對於河南省法院推行調查令制度,律師普遍表示歡迎。以往律師調查權有別於司法機關所擁有的調查權,沒有強制性,因而調查取證難成為「壓在律師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
河南省推行執行調查令制度,不僅體現了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的尊重,也節約了人民法院的執行資源,還能避免司法不公。 不過也有律師認為,在調查令推行的初期,估計部分單位還會有些抵觸。
對此,省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在試行的基礎上,下一步省法院還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文,為執行調查令的通行進一步暢通渠道。
制度意義:
1、有利於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調查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當事人能夠更多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使執行人員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其他執行工作中去,從而有利於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
2、實施執行調查令制度,使申請執行人通過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調查取證,對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更為全面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確暫無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終結時,不會再產生誤解,有利於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度。
法律依據: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雖然沒有明確的關於執行調查令制度的規定,但是從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可以找到設立執行調查令制度的法律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第28條之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地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這條規定其中包含三層含義:
1、是申請執行人負有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舉證的義務。這就要求申請執行人來進行調查取證,這其中包括聘請律師來幫助調查;
2、是被執行人有申報其財產狀況的義務。
3、是人民法院有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義務。人民法院的執行調查可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並申請發生,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
有機結合:由於律師調查權有別於司法機關所擁有的權力,沒有強制性,因而被調查人往往不配合。為此,中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司法救濟措施,即當律師遭遇「調查難」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線索由法院進行調查。
但人民法院的執行資源有限,而執行任務繁重,因而對有些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往往不能及時、全面、有效地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依據此規定之精神,將律師調查和法院調查有機地結合起來,創設立執行調查令制度。
即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需要的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可申請法院簽發執行調查令,由申請人的委託代理律師持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證據的制度。
接受挨罰: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一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只不過不是由人民法院執行員親自實施,而是委託或者授權申請人委託的律師來實施,但它仍是法院的調查行為。
因此,對被調查人來說,當接到這一命令後,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證據,不得拒絕。一旦無正當理由拒絕,應按妨礙執行論。人民法院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具體運用: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在執行程序中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執行調查令的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申請。申請執行人調查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遇到困難時,可書面向執行法院申請調查令。申請人應當是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其申領調查令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申領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領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況、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目的及其理由等。
(2)申請調查特定證據的線索,比如懷疑某個特定房屋屬於被執行人等。
(3)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證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師執業證》。
2、審查和發放。執行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一種法律文書,為保障執行調查令的法律嚴肅性,人民法院在簽發執行調查令前,必須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所申請調查的證據確與執行案件的事實具有關聯性,可發放執行調查令。如發現所准備調查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與執行案件無關等。
或者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如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情況等)時,則不予簽發調查令。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不予簽發執行調查令的決定。
3、取證:申請執行人的委託律師在取得人民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後,就成為所謂的持令人,就有權持該調查令前往調查令所指定的人或單位收集、調查證據。在進行調查前,須主動將律師證與調查令交被調查人校對。
在取得執行案件所需證據後,持令人應將調查令交調查人存檔或保管,並向執行法院提交持令調查所得的證據材料。持令人未取得證據材料,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的七日內。
將調查令及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的書面說明一並交還法院,歸入案卷。對於過期失效的調查令,持令人也應及時將調查令交還執行法院。
4、回復:被調查人在核對持令人姓名、單位無誤後,需在有效期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等不宜由律師調查的證據或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證據,被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
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內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令上或予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由經辦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後交持令人。
『貳』 調查取證申請與書證提出命令的區別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在其目的上類似於當事人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只不過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對象是掌握相關證據材料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而並非對方當事人,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或者說不是以調查令或者問詢函的方式向當事人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