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你見過哪些奇葩的辭職申請
人們為了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就必須通過自己的工作來賺取金錢,而換取自己更好的生活條件。你們只有通過工作才可以提升自己的生活質量。一個人沒有工作的話,是非常懶散的,沒有固定的收入,只能依靠啃老或者吃老本來生活。沒有穩定的工作,就連女朋友都不好找,所以說擁有一個穩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人們的工作的途中有許多不如意或者遇到更適合自己的工作。這時候我們就需要換工作或者跳槽。如果想要換工作或者跳槽的話,我們就需要向現在工作的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我現在的年輕人思想越來越開闊,有時候就會出現一些特別的辭職申請。那麼就來跟你說一說我所見過最奇怪的辭職申請。
上面就是我遇到的奇葩辭職申請。讓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貳』 離職程序流程圖
一、程序員辭職申請流程
1、勞動者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雙方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天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工作交接,結清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法律並未規定勞動者試用期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採用書面形式,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書面通知。並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或者收發室,保留送達證據。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辭職有補償嗎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才適用,標准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如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從以上情形可知,員工離職時是否可以得到補償,跟工作年限是沒有必然聯系的,能不能得到補償,要看離職的原因是什麼。
三、辭職工資怎麼結算
1、辭職時,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給勞動者結清工資。勞動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但無須申請。如果是在試用期,則三天內口頭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辭職工資依據離職前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情形,若公司存在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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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辭職奇葩理由大盤點,你知道哪些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特別是現在的年輕人,辭職的理由越來越多,而且這些理由都敢寫在辭職申請書上,不像以往就在辭職申請書上簡單的寫下個人原因。我們來盤點一下有哪一些奇葩的辭職理由。
6、為了公司的利益,我主動申請辭職。
7、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一看
這個理由也是多麼的任性,說出了多少人的心聲,當時辭職的時候就想寫一個這個原因,可是最後沒有這個勇氣,世界那麼大,該出去走走了。
『肆』 程序員想離職領導不批准
程序員想離職領導不批准,那你可以找人社部門中勞動關系科,去給找人處理此問題。就能解決了。謝謝望採納……
『伍』 離職證明可以不寫入職日期嗎
不可以的,要求是要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的,入職日期關繫到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5)程序員離職申請書擴展閱讀
開具離職證明案例:
2013年3月,王強斌入職北京某葯企當銷售員,今年他因個人原因向單位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該公司規定,勞動者離職後應按照審批流程辦理貨款收回交接手續,且報公司領導審批後,3個月才可以辦理相關解除合同及檔案轉移等手續。
該公司以王強斌未按規定辦理葯品銷售貨款交接手續為由,一直未出具離職證明。
「為等一紙離職證明,要『待業』3個月,太長了!」王強斌說。
在河北某教育培訓機構工作的劉曉晴也曾陷入離職證明的「拉鋸戰」,「前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新公司又要得急,夾在中間,像胸口壓了塊大石頭」。
與王強斌不同,劉曉晴被拒開離職證明的理由略顯「奇葩」。今年7月,劉曉晴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後,公司卻不給開離職證明,給出的理由是:「公司為你職業前途考慮,暫時不同意你離職。」
幸運的是,劉曉晴跟部門直屬領導私交不錯,在後者出面與公司人力部門數次「斡旋」後,劉曉晴於去年10月終於拿到了離職證明,如願入職了新公司。
「離職是不是勞動者的權利?開具離職證明怎麼這么難?」劉曉晴問道。 有勞動者因單位不開離職證明而求職受阻,有人則帶著單位開具的「污點證明」跳槽吃了「閉門羹」。
成都某科技公司程序員戴翔沒想到自己會「栽倒」在離職證明的一句話上。原公司給他出具的離職證明上,一句「該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離職」,讓他今年跳槽時被新公司拒絕。
盡管戴翔是經熟人推薦的,但他離職證明上的這句話,還是讓新公司內部產生顧慮,「我們無法保證他對公司和項目的忠誠度,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這個損失公司承擔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