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執行死刑命令書下達流程
法律分析:死刑一般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死刑的,會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法院收到命令後要在七天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