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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言命令

發布時間:2023-09-08 02:56:23

⑴ 為什麼康德認為假言命令是善的

而定言命令則是指做善事的原因就是覺得這是對的事情康德用以表達普遍道德規律和最高行為原則的術語,這是假言命令。又譯為定言命令。比如做善事是因為在做善事之後會得到嘉獎及名譽。「命令」即支配行為的理性觀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兩種。定言命令則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應該做的﹐它出自先驗的純粹理性﹐只體現為善良意志﹐與任何利益打算無關﹐因而它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假言命令是有條件的﹐認為善行是達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這是人性的准則

⑵ 什麼被稱為絕對命令

善良意志的自律被康德稱為絕對命令(categocaJ imparative)。絕對命令是相對於假言命令而言的。兩者區別何在呢?假言命令以「如果……那麼」的句式表達,條件分句表示目的,結論分句表示手段。假言命令要求人們按照目的與手段的關系來行事。假言命令是以經驗為基礎的。這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和因果關系一樣,是通過經驗而被發現的;第二,條件分句表達的內容是感性的要求或慾望,結論分句則指出滿足這些慾望和要求所必須採取的行為,這種行動不是意志的自由選擇,而受感性條件所束縛,因此不是出於善良意志的道德行為。比如,「如果要有好名聲,那麼就得慷慨施捨」,這和「如果要賺錢,那麼就得做生意」一樣,都屬於假言命令;兩者引起的行為雖然不同,但慷慨施捨既然是賺取好名聲的手段,它的本性與賺錢的手段實在沒有什麼不同,沒有道德價值。

絕對命令以直言句式表達,它沒有條件句,只是命令「應該如此如此做」或「不應該如此如此做」。絕對條件是無條件的,或者說,是以自身為目的之合理要求。康德根據絕對命令的性質,推導出絕對命令的內涵。他說,一切以自身為目的之合理要求,都有這樣的普遍形式,這就是:「總是按照那些同時可以成為普遍規律的規則行事。」康德解釋說,任何行為規則都是主觀的,都是以我自己的判斷為依據的,但我的判斷同時必須符合理性的普遍要求,或者說,以行為的合理性為自身目的,我的規則同時也就成為普遍規律。這樣,絕對命令就具備了合理性(完全按照理性的規則)、普遍性(普遍的規律)和自足性(不假任何外在條件的規則),它因此是理性的自律。

⑶ 堅守他律論的傳統現代的理論是什麼

康德認為,道德規范人的內在思想動機,不具有強制性是自律的;法律規范人的外在行為效果,具有強制性是他律的。在康德那裡,自律就是服從理性規律,產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他律就是不服從理性規律,而在善良意志之外產生影響或支配意志的根源。按照通俗的解釋,自律是自己約束自己,他律是由自身以外的力量強制約束。自康德之後,「道德是自律的,法律是他律的」就成為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筆者認為,康德的觀點是基於當時人們對法律並不成熟的認識,並不為錯,但缺乏法律發展的遠見卓識。如今,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已大為改觀,法律他律觀的基礎已嚴重動搖,法律自律觀被提上日程。
一、康德對自律與他律的界定
首先,康德認為,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件都是按照規律起作用,但只有理性的東西才有能力自覺地按照規律行動,也就是具有意志。「意志是這樣的一種能力,它只選擇那種,理性在不受愛好影響的條件下,認為實踐上是必然的東西,也就是,認為是善的東西。」顯然,只有人才具有善良意志。然後,康德根據原則和意志引出「命令式」概念,「對客觀原則的概念,就其對意志具有強制性來說,稱之為理性命令,對命令的形式表述稱之為命令式。」再三,康德對命令式進行分類,假言命令下的行動是工具的選擇和機智的指示,目的在於自己的幸福。假言命令不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無條件性和絕對性,也不配做道德命令。假言命令有多條,是機會主義的隨機應變,只要對行動者有利即行。相反,定言命令下的行動出自善良意志本身,它直接決定人的作為,無需另外的意圖為條件。定言命令是純形式的,沒有善良意志之外的關切;而假言命令是有質料的,有善良意志之外的關切。比如在困境中借錢的人,在定言命令下,他只在走向他人「借錢」這個形式,結果如何順其自然,不能強求結果,不能為結果耍陰謀詭計,如說謊、詐騙、威脅等;但在假言命令下,他還要關切「借到錢」這個質料,並採取虛假承諾等卑鄙手段,把他人當做自己擺脫困境的手段。在假言命令下,行為結果的目的、質料目的都是相對的,它們只有和主體的特殊欲求相聯系時,才能獲得價值,這種價值不能向每一意志提供普遍的、必然的原則和實踐規律;而在定言命令下,行為目的是形式的和絕對的,不和主體的特殊欲求相聯系。第四,康德認為,出於理性的意志的觀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觀念,普遍立法旅晌的觀念和任何特定的關切是相排斥的,是一種無條件的命令,即定言命令,不以任何興趣為根據,人們所服從的只是他自身所制定的普遍規律,受約束於按照其自然目的就是普遍立法的、它自身所固有的意志而行動,這樣出自自身的、無條件的基本命題,稱為「意志的自律(Autonomie)原則。」比如為了借錢而作虛假承諾,為了賺錢而誠實守信,為了博得好名聲而做好事等,在康德看來都是有條件的假言命令,這種行為沒有責任擔當,不是出於自在的責任,而是出於外在的關切,這種關切成為命令成立與否的外在條件,使命令不足以成為道德命令,對照自律性命題,康德「把與此相反的命題,稱為他律性(Heteronomie)。」自律和他律的區別就在於行為出於意志自身還是意志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愛好、興趣或利益等。
二、康德法哲學的道德自律和法律他律
在康德看來,道德之所以是自律的,是因為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意志自律性。「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為自身規律的屬性,而不管意志對象的屬性是什麼。所以自律原則就是:在同一意願中,除非所選擇的准則同時也被理解為普遍規律,就不要作出選擇。這一實踐規則是個命令式,也就是說,任何有理性的東西的意志,都必然地受到它的約束。」也即,自律強調的是意志的內在屬性,而不是外在屬性,為了保證內在屬性的純潔性,就必須作到這兩點:其一是選擇的准則符合「普遍規律」。其二,根據其一的必然推論是,不遵守普遍規律也就意味著不履行對他人的責任。
在康德看來,道德的自律性在於人是有理性的和具有善良意志,因此是道德法則的制定者,這才體現了服從道德法則的行為者的崇高和價值。因此,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命題必然和責任相聯系。「道德的第一個命題是:只有出於責任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第二個命題是:一個出於責任的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取決於它所要實現的型襪意圖,而取決於它所要規定的准則。」「出於責任」具有「瞻前」的特點,它緊緊拆租鋒盯住行為之前的善良意志,依據善良意志的原則而行動,擺脫慾望對象的干擾。出於責任的行為決不能「 顧後」之效果。與「出於責任」相對照,「合乎責任」不是瞻前而是顧後,盡管也可以合乎規律,但合乎規律的動機是不純粹的,不是來自善良意志本身而是善良意志的對象,合乎責任就是他律的,也就沒有道德價值。因為只有出於責任,才能使行為准則變為普遍的規律。出於責任才具有必然性,合乎責任則具有偶然性。合乎責任與出於責任有著重大區別,並不能建立真正的責任概念。盡管是合法的,但僅指向外部自由而非內部自由,與自由意志相對立,法律也就是他律的。法律的他律盡管沒有道德價值,但它通過強制性保證自由,因此也是必要的,康德強調法律的他律性,也不是貶低法律的價值,當然他仍然認為法律價值低於道德價值,自律高於他律,但兩個世界的劃分就表明了法律他律的存在價值。可見,康德倫理學將道德價值完全放在主觀目的上,完全排除客觀功利因素,這是其獨特的地方,也是其引起爭議的地方。
三、對康德法律他律觀的批判
1.法律由外在立法走向自我立法。在康德時代,不可避免地導致大量惡法的存在,人們所遵守的惡法並非是他們自己制定的,不是出自他們的善良意志,法律的立法被康德稱作外在的法律而和倫理的立法相區別,法律成為遵守者異己的力量,人們很難尊重它,更不用說自覺遵守它,人們的守法來自於外在的強制性,正是這一點上,康德認為法律是他律的。但是隨著法治進程的加快,和政治民主相伴,立法也走向民主化,也就是走向公民的自我立法。當今的法律是每一個公民自我制定的,「現代法律的有效性在於公民所遵守的法律正是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法律出自公民的自主立法,這就保證了法律出自公民的自我意志而非外在的意志,法律和公民是同一的,是保護公民的,法律也是把公民當做目的而非手段,這如同道德一樣,法律經過民主的立法程序,就不是外在於公民的東西,而是內在於公民自身,因而也就具有自律的性質。
2.法律由強制性走向正當性。康德時代,法律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人們遵守法律是因為懼怕懲罰而不是尊敬法律,法律是從外部來強迫人們遵守的。他認為公民遇到惡法,只能提出申訴和反對意見,但不能積極反抗,而必須服從,而公民服從不是出自自身的、又損害自己權益的惡法,當然是被迫的,他律的。現代社會良法越來越多,惡法越來越少,且惡的程度也在不斷弱化,於是法律的最主要性質就不僅僅是強制性,而是正當性,法治越發展,社會越健全,強制性的作用越是弱化,我們不是因為害怕法律的強制性懲罰而被迫遵守法律,而是感到法律是正確的、正當的而遵守法律、尊敬法律、信仰法律,這些將隨著社會的發展、法治的進步、文明的進化而在人們的行為中得到更多的體現。如果我們把對法律的關注點放在正當性而非強制性上,那麼遵守法律也就是自律的。
3.法律由外在觀點走向內在觀點。其實,早在德沃金之前,哈特以「法律義務論」批判霍姆斯的「預測論」時就已經表達了法律是自律的思想。哈特舉了一個交通信號燈的例子,當「紅燈亮」時,外在觀點者通過計算著闖紅燈的代價來決定著自己是否停車,如旁邊有沒有警察、有沒有監控、被查處的可能性有多大等;而內在觀點者堅守「紅燈亮、行人停」的規則,不考慮闖紅燈的風險或利益。內在觀點對法律的看法是:我們有義務這樣做,強調的是法律的正當性,視法律為自律的;外在觀點對法律的看法是:你我被迫這樣做,如果不這樣做將會受到如何的處罰,強調的是法律的強制性,視法律為他律的。當人們遵守法律是出於法律本身的責任義務要求,而非法律之外的利益計算時,法律就是自律的而非他律的。
四、自律他律對道德和法律都是交叉存在的
「在法治社會,高級道德和法律是分離的,低級道德和法律是重合的,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間必然有中間地帶。」那麼必然是,無論道德還是法律,都既是自律的,又是他律的。自律和他律的交叉存在,在於人的本性是善惡相加的。如果人是完全善良的,那麼非但道德,法律也是自律的;如果人是完全邪惡的,那麼非但法律,道德也是他律的。當今公民遵守法律,自律和他律的兩種因素都有,從義務出發、從善良意志出、從人格尊嚴和榮譽感出發,公民遵守法律是內在的、主動地、自覺的,因而也是自律的;而從外在的利益出發,接受法律對利益的調整,違背法律意味著更大的利益損失,把遵守法律視作可計算的明智選擇,那麼法律就是他律的,這兩種因素交織在一起,如完全否認前者,就低估了人性的道德律;如果完全否認後者,就高估人性的道德律。他律總是有漏洞有限的,不能完全杜絕違法犯罪。再者,他律是高成本的,為了法律的他律,建立一整套司法體制和繁瑣的訴訟程序,勢必形成巨大的社會資源消耗。
本文提出「法律自律論」之命題,是相對於傳統的「法律他律論」之命題,絕不是完全否認傳統命題,絕不是否認法律的他律性質,而是認為法律是自律和他律的結合。隨著社會的發展、法治的進步、文明的進化,公民的素質將不斷得到提高,對法律的遵守,自律的比重將會不斷增加,他律的比重將會不斷減少。自律既彰顯人性的本性和光輝,又能凸顯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還能夯實人與法律之間的信任感,節約法律資源,減少法律的監控成本,提高社會發展的速度和效益,所有這些正是現代法律的價值取向。

⑷ 《公正》讀書筆記(下 )

五、自由市場中的選擇

判斷公正的兩個角度,利益和自由,既然不是所有的自願交易都是公正的,那麼現代社會中,還有哪些非公正的交易在進行呢?將對此進行分析,同時還將從第三個角度——道德對公正的判斷進行分析。

如果你遭遇了一些意外事件,急需一大筆錢,這時你突然發現,一些醫療機構可以買賣健康的卵子和精子(假設是合法的),以幫助不能懷孕的夫妻患者,假設你此時身體狀況不錯,捐卵或者捐精對你的身體也沒有明顯傷害,並且可以立刻得到10萬元,你會去做這筆交易嗎?為什麼?如果是100萬呢?1000萬呢?

市場經濟的概念已經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人們可以在自由的市場上做任何自由的選擇。但在自由市場中,人們真的是自由的嗎?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個服兵役的案例。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和平時代的到來,全民皆兵的時代已經過去,僅有少數國家(例如韓國)會強制所有適齡青年服兵役。

因此對於美國這樣的大國,如何招募士兵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招募士兵無非有兩種方法:一是強制徵兵,二是市場徵兵。

功利主義者和自由至上主義者,他們都支持市場徵兵。自由至上主義者認為強制徵兵是一種強迫,政府不可以強迫人們去做一些人們不願意做的事情。

功利主義者認為,兩個人自願做交易,一定是雙方都有所獲利,那麼適用市場徵兵,一定會比強孫讓芹迫人們服兵役帶來更多人的幸福與快樂。這就是支持自由市場最主要的兩個根基:自由與福利。

而市場徵兵,甚至是雇傭兵卻因為以下的反駁觀點變得站不住腳:

反駁觀點一:如果適用市場徵兵,不願意服兵役的人會支付一定的費用,政府也會給服兵役的人報酬。

看似你情我願,但最終的結果便是:有錢人大部分都離軍隊很遠,但窮人最終都進了兵營。實際上大部分人都是不願意去沖鋒陷陣的,很多「自願」入伍的人只是貧窮所迫。

這不是真正的自由,這只是根據個人財富的多少而賦予人不同的選擇權利,一個窮光蛋沒有選擇的權利。

反駁觀點二:公民責任與金錢的多少並無關系,公民責任可以對自由選擇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沒有限制的自由是「偽自由」。

人在享受公民的自由權利時,總要有公民德性,總要基於善意來承擔一定的公民責任,例如服兵役。

自由市場不自由的限制

如果服兵役的案例還不足以證明那些貧窮的人在自由市場的不自由,那麼我們再來看第二個案例:代孕媽媽。

代孕媽媽反悔的案例大家一定都聽說過,很多女人為了錢不惜替他人生孩子,卻在孩子出生後難以割捨。當這樣的案例被告上法庭時,法官和陪審團都犯難了。

功利主義者和自由至上主義者當然認為這樣自願簽訂的合同應當被支持,至少這是雙方同意的、互相獲利的一種交換。而如同人們反駁雇傭兵制度一樣,代孕合同並不被廣泛接受。

首先,代孕媽媽是否真的是「自願」為別人懷胎十月並經歷痛苦的分娩呢?答案顯而易見,她們多是因為貧窮而別無選擇滑桐。

那麼這樣的「獲利」是自願的嗎?一個在窘迫生活中掙扎的女人,不得已去當代孕媽媽;生下孩子之後,她捨不得這樣的親情,放棄了能夠改善生活的報酬,選擇去過更艱苦的生活來撫養這個孩子。相信大部分人都不願意去強迫這樣可憐的女人交出自己辛苦生養的孩子。

其次,大部分人都認為,並不是所有東西都是可以買賣的,譬如嬰兒,譬如親情。買賣的對象可以是任何物品,但是嬰兒作為一個有生命的人,是應當被尊重的。尊重個『體和使用、買賣物品是不同的模式,不能相提並論。

代孕媽媽案中,美國大法官Robert Wilentz否定了代孕合同。但他採取了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反駁模式:一、有效的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但代孕媽媽在簽署合同時並不知道自己與孩子之間會有怎樣的感情,同意簽合同其實是基於不完整的信息,因此這樣的同意是有瑕疵的,最終則畢會導致合同的無效;二、代孕合同的目的是買賣嬰兒,法律禁止買賣嬰兒,因此合同目的的違法性導致了合同的無效。

理解了上述服兵役和代孕媽媽這兩個案例,我們大約也知道了為什麼經濟學家總說「市場是看不見的手」。在一個自由的市場,大家做出的選擇到底有多「自由」?還是因為沒有其他選擇的餘地了?是否有一些特定的東西是無法進入市場的?實際上,遠離自由市場才是對某些事物的尊重,自由的市場總有不自由的限制。

六、誰應得什麼?資源該如何分配?

說到公正必然離不開資源的分配問題。

亞里士多德認為, 公正簡而言之,就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東西, 因此他認為公正的原理包含了兩個因素:等待分配的人,等待被分配的物品。「平權」是法哲學中十分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平等的人應當有平等的權利,應當被分配到相當的物品。

說到這里,亞里士多德和我們都需要思考這樣第一個問題:平等的標準是什麼?是指在哪一個方面平等呢?

一定沒有人認為答案會是階級或者財富,亞里士多德亦是如此。亞里士多德表示:評價標准在於個體的優點。他認為,最好的長笛就應該分配給技藝最精湛的長笛吹奏者。

這個結論看起來令人信服,但是仔細思索,我相信大部分人會與亞里士多德持不同的看法。

通常來說,我們會認為:將最好的長笛分配給最優秀的長笛吹奏者,就可以吹出最美妙的長笛曲,人們就能得到最大的享受。你有沒有覺得似曾相識呢?這是典型的功利主義的考量——多數人感到幸福就是最公正的基礎。

當然,提出這個問題一定是因為亞里士多德有更為精妙的解釋:將最好的長笛分配給最好的長笛吹奏者,是因為長笛這一事物存在的最大目的就是產生優美動聽的音樂,只有與最好的吹奏者相配才能滿足這一目的。

也就是說, 物品的正當分配不但要考量人們的優良品質,也需要考量被分配物存在的目的和意圖。 這是一種「各取所需」並「相得益彰」的相互力,是一個精妙的邏輯鏈。

回想此前我們在反歧視政策中提到的問題,什麼樣的學生應當被錄取?如果用亞里士多德的理論分析,你一定會情不自禁的問自己:大學存在的目的是什麼?

這是一個有爭議且難以回答的問題:大學可以是為了促進學術,可以是為了服務公民教育。但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大學的目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為了推廣基督教而建立的大學,在新世紀也最終會接受猶太學生。 那麼在大學存在目的不同的情況下,與申請學生之間的各取所需,也就是可以接受的結果。

七、 培養公民的道德

道德是如何影響公正?

道德在廣義上說,是政治的產物,因此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政治的目的是什麼?

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不是眾多職業中的一種,政治是公正生活必不可少的實踐。如果我們去思考政治的目的,可能得出的結果是:建立有序的社會、構建權利的框架。

但對於亞里士多德來說,這些目的都是不穩定的、不是終極性的。從最根本的意義上來講,政治應當是要塑造好公民,培養好的品質。

因此展現了最高德性的人,應當被賦予最高的職務和榮譽(根據亞里士多德的理論,在社會的分配中,最好的物品並不應當是財富,而應該是職務和榮譽)。他所主張的社會中,公民應當是純粹的、熱烈的、崇高的良善公民。

對亞里士多德而言,公正是一種相互之間的「合適」,讓人們得到適合他們、並能夠幫助他們實現本性的東西。

但在這里,亞里士多德提出了一個並不合適的理論:他認為奴隸制是公正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奴隸制是強制性的,所以不公正;目的論者認為奴隸制是違背本性的,所以不公正。而亞里士多德認為,奴隸是必要的,並且奴隸從出生開始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奴隸,因此這是可以支持的,這有利於培養整個社會中公民的德性和良善性。

這是他眾多理論中的一個敗筆。但是無可否認的是,在哲學領域,說到公正,一定繞不開良善生活的本質這一問題,這是亞里士多德在兩千多年前給我們留下的最珍貴的思考。

我們來思考一下亞里士多德提的問題:你是否支持按照個人的優點、能力來分配相適應的物質?如果這樣分配,從你的特質出發,什麼才是應該分配給你,與你相適應的?

八、 康德哲學:動機的重要性

從利益、自由、道德三個角度對公正進行分析和判斷,到目前為止,你認為你更偏向於哪種主張?還是哪一種都不同意?為什麼?你有更好的主張嗎?

三種追求公正的進路:利益、自由和道德。單純主張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義者受到了駁斥;主張「我們擁有自身並可以隨意處置自身「的自由至上主義受到了挑戰。但是康德反對「使福利最大化」和「促進德性」這兩種公正進路。

他認為,這兩種進路都沒有尊重人類的自由,反而使得權利的基礎變得脆弱。康德為我們擁有的權利提出了一個更合理的道德基礎: 人類是理性的存在,值得被尊重、應當享有尊嚴。

現在我們開始分析康德的主張: 將公正與道德聯系起來,去追求真正的自由。

首先,我們需要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此前我們多次說到自由,那麼在市場上任意買一個東西,是自由嗎?

看起來是一個沒有懸念的問題,但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康德認為,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買一個東西,那隻是為了滿足自身的某一種慾望,這樣的選擇不是自由,這樣的你是慾望的奴隸。

康德哲學確實不像上文的分析那麼淺顯易懂,他認為: 首先,道德責任產生於意志自由;其次,自由並不是說我們可以選擇更有利的選項,而在於選擇本身;最後,判定行為是否道德主要取決於自由選擇的動機,而不是結果。

我們可以用以下幾組概念的辨析來理解康德的觀點:

1.道德:義務vs 傾向

所謂義務,即我認為某件事是正當的而去做這件事。所謂傾向,即我認為某件事是有用的而去做這件事。一旦我們看到義務的動機,我們就能甄別良善行為的特徵,這些特徵賦予這些行為以道德價值。

舉例:一個孩子去買東西,店主本可以以較貴的價格賣給這個孩子質量最差的產品。但最後他沒有這樣做。如果是他覺得應當童叟無欺,那麼這是有道德的行為;而如果他是擔心此事會影響商店的口碑和信譽,那麼他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即使這兩個完全相異的動機產生了相同的後果,但其道德判定卻決然不同。

2.自由:自律 vs 他律

所謂他律:我只能根據外在的規定或規律而行動。所謂自律:我可以根據自由意志而行動。康德認為,當意志由自律所決定時,我們受自己給定的法則支配,才是真正的自由。由於關於道德的判定只關注行為的動機,只關注目的本身。因此,只有在自律情況下才存在是否道德性。

3.理性: 絕對命令 vs 假言命令

絕對命令又稱無條件的命令,假言命令又稱有條件的命令。

實際生活中,假言命令是較為常見的。媽媽叫孩子好好學習,聽起來簡單粗暴,但其中的邏輯進路是:如果你想要以後有優質的生活環境,現在就應該好好學習。這種「如果想要A, 所以要做B 」的思維,是最典型的假言命令。

而康德認為,只有絕對命令才有資格成為一個道德命令 。這與康德主張的「義務而不是傾向」的邏輯相結合,成為了一個完整的理論。

依舊以商店老闆和孩子為例,童叟無欺的含義是每一個人都是應當被尊重(康德也論證過「將人看做目的」,在此不予贅述,感興趣可以選擇閱讀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學基礎》),這是一個絕對命令,是道德的命令,聽從了這一道德命令的商店老闆,認為此事正當而做出了選擇,那麼整體來說,他的行為就是道德的。

九、真正的公平

從社會契約的角度來說,實際上大部分人並沒有明確表示過他們接受了某些法律或某些道德的約束,那麼究竟是什麼賦予了法律和道德以統治權呢?

康德認為, 如果一項規定得到了所有人的認可或肯定,那麼這一項規定就是公正的。 這是一個悖論,因為大家很難認定什麼樣的規定會被所有人認可。這種假象的情況無法在實際生活中成為約束。

羅爾斯(1921~2002,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假設有一種叫做「 無知之幕」 的東西。假定所有人都是在「無知之幕」後面,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走出「無知之幕」後有什麼樣的特質,什麼樣的家庭,什麼樣的性格。在這樣的原始狀態下,沒有人會有一個更高的討價還價的地位,那麼此時人們認可的原則就是公正的。

聽起來是一個假設,但這卻是最令人信服的主張之一。羅爾斯認為,在這樣的狀態下,首先,人們不會選擇功利主義,因為在功利主義的主張中,沒有人願意做被犧牲掉的那一部分,但「無知之幕」讓大家無法知道自己會是哪一類人。其次,人們也不會選擇自由至上主義,在自由至上主義者的社會中,貧困潦倒的人難以尋求救濟或幫助。而「無知之幕」後面的人們會盡量避免這種一無所有卻得不到幫助的體制出現。

十、公正原則

羅爾斯認為在「無知之幕」的後面,會產生兩種公正原則,一個是為所有的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平等的自由;另一個是差異原則,差異原則關乎社會和經濟的平等。

社會和經濟的平等並不是絕對的平等,不是說每個人分到的東西都一樣多就叫平等,羅爾斯並不支持烏托邦。差異原則之所以被很多人所接受,就是因為差異原則承認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不同。例如有些人天資聰穎,能夠成為科學家;有些人體魄健壯,能夠成為優秀的運動員。除去各種不確定因素(例如機遇),在社會上,天資聰穎的人往往比天資駑鈍的人贏得更多贊賞,賺取更多的利益。

羅爾斯知道這樣的差距是無法避免的,但羅爾斯同樣也認為不是所有的差距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只有當這樣的差距或不平等對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利時,才是被允許和接受的。

舉例來說,天資聰穎的人發明了可以增加糧食產量的方法,解救了廣大底層的農戶,這樣的人得到獎賞是應當。但如果他只是發明了可以增加毒品產量的方法,他所攫取的利益則是不公正的。同理,一位醫生憑借高超的醫術獲得人民的敬仰和高報酬,若他不是在改善山區人們的醫療水平,反而只是給貴族成員提供整容手術,羅爾斯認為這樣的高報酬是沒有道德基礎的,難以得到維護。

因此 ,差異原則並不是在追求財富的平等分配,而只是追求將所有偶然的因素(例如天資聰穎)最大可能的造福於人類,對這些偶然因素的效果進行再分配。

羅爾斯比較了幾種不同的分配方法:

封建制度/種姓制度:基於出生的固定等級制;

自由至上主義:擁有形式上的機會均等的自由市場;

精英統治制度:擁有機會均等的自由市場;

平等主義: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前三種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的偶然性上,不論是家庭情況的偶然性,還是個人智力的偶然性。只有差異性原則避免了這些偶然性因素的影響。

羅爾斯的終極奧義是他本人所說的「與他人分享命運」,不論大家是否接受,但無可否認的是,羅爾斯致力於建設一個更加公平和持久穩定的社會。

十一、反歧視政策歧視了誰?

作為不同民族和種族的大熔爐,美國經歷了長久的種族歧視,其後又不遺餘力地推行了很久的「反歧視政策」。

在中國,偏遠地區的孩子往往在大學入學時有著更為優惠的條件。美國也是如此,美國曾有一位白人女生將她申報的大學告上了法庭,因為比她考試成績差、綜合測評差的黑人學生都被大學錄取,但她卻被拒之門外。

這樣的學生不在少數,但鮮有被支持的情況。那是因為這些學生往往以為,學校的目的在於尋找每一個優秀的、有天賦的、勤奮的人,將他們培養成棟梁之才。但實際上,學校常常會錄取那些對於學校的社會目的有貢獻的人。這樣對錄取資格的評判雖說與大家心目中的學校理念相去甚遠,但卻是無可辯駁的。例如一所公立大學需要靠聯邦政府的資金運作,設立了「非白人種族比例不得低於四成」的規定,在這樣的規定下,就會出現優秀的白人學生因為名額不夠而被學校放棄的情況。對於學校來說,放棄少數這樣優秀的人卻可以達到學校的社會目的,這無可厚非。

但仔細思索,這里最重要的問題並不在於學校的招生標准,而在於反歧視政策的社會基礎。為什麼會有反歧視政策?明明知道反歧視政策可能會導致對少數人的不公正,當局卻依舊堅持反歧視政策?

堅持反歧視政策的公認理由有以下兩個:

1.補償過往過錯

鑒於此前實行多年的奴隸制,導致美國很長時間內都存有種族歧視。這些歧視(明面上的政策或是私下的歧視)都給美國的非白人種族帶來了不可磨滅的傷痛。因此美國的反歧視政策在於補償那些受到過傷害的種族。

但是補償理論受到了嚴厲的批評。批判者認為,反歧視政策並沒有補償那些曾經被傷害的人們,相反,受到反歧視政策不良影響的人,多是現在的人,他們與此前的歧視傷害沒有任何關系。比如之前因為歧視不能讀大學的黑人,如今可能都已結婚生子,種族和膚色不能作為是否錄取的門檻這種政策,對於他們來說已無太大意義。因此批判者認為,如果是真的根據補償理論來制定政策,應當是按照階級來制定反歧視政策更為合理,而不是種族。

2.促進多樣性

支持者認為反歧視政策可以很好的促進多樣性,他們認為,一個融合了多種民族的大學社會團體是有社會價值的、值得追求的。但反駁者認為:

1)反歧視政策實際上是建立在存有歧視的基礎上,因此這種政策並不能從實際上減少歧視或增進社會多樣化,反而會給黑人以自尊上的打擊。

2)反歧視政策從原則上就是不公正的,無論是為了補償或是促進多樣性,這樣的政策都損害了某些無辜的人的利益,這從本質上就是不公平的。

當然,反歧視政策之所以備受爭議但依舊執行至今,就在於它和種族歧視有著最本質的區別:種族歧視是基於一種十分卑劣的觀點——人們從生下來就是帶有階級的,某些種族比其他種族要更高級,更值得被尊重;而反歧視政策只是一種主張,並不涉及到偏見。

反歧視政策建立在種族的區別之上,沒有穩固的根基。此時讓我們再回想康德和羅爾斯的哲學,才會發現雖然他們的主張不同,但是他們都在大膽嘗試,致力於解決社會中存在的不公平情況,嘗試為道德和公正找到一個堅實的根基。倘若他們的理論能夠施行成功,那麼社會就不再需要反歧視政策的補償。

和美國一樣,在大學的錄取中,中國對少數民族也同樣有優惠,你認為這公平嗎?為什麼?試著轉換身份,比如將從漢族的身份轉變成少數民族,或者從少數民族轉變成漢族,你的想法會改變嗎?

摘自:邁克爾·桑德爾《公平》卡片作者喬亦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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