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警察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誰負責
人民警察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措施。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⑵ 公務員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有什麼涵義
第一,公務員服從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上級作出的。所謂「上級」,是指同一系統或組織中地位、等級較高的機構或人員。上級包括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直接上級是指直接具有領導權、指揮權與主管權的上級,間接上級是指除直接上級以外的具有領導權、指揮權或監督權的上級。一般而言,對公務員實施領導應逐級進行。上級向公務員交代任務,一般應通過其主管的上級,但也可以越級直接向下級公務員發出決定與命令。
第二,公務員服從和執行的是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所謂決定和命令是指上級作出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又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
第三,公務員服從與執行的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依法作出的。一方面,該決定與命令的內容應是合法的。該決定與命令應在上級的許可權范圍之內,否則下級公務員有權不執行;該決定與命令應與上級的職務有關,例如對上級領導的私事,公務員就可以拒絕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法律所禁止之事項,對於明顯違背法律的決定與命令,公務員可以拒絕服從與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下級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事項,一些特殊的部門如有關的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統計部門等,一旦法律賦予這些部門的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權力,上級的決定與命令即不能涉及其獨立執行職務的范圍。另一方面,決定與命令發布的程序需合法。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必須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是內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獨立的價值。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和進行行政執行時,都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保障相關行政命令內容的合法,保障行政活動的公正和效率。對於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務員有權不予服從。特別是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時,來自上級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應當成為公務員執行命令的前提條件。
第四,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⑶ 公務員應該如何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公務員必須堅決嚴格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這是公共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存在的歷史使命所決定,但同時這也要求公務員在執行雀塵上級決定和命令之前,對之進行合法性的鑒別。
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原則,不服從上級的違法命令是權利。
從國外立法的通例看,公務員對上級命令的服從不是絕對的。如果對上級長官命令的合法性有懷疑,公務員有權不服從。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頃啟禪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決策與命令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必須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因此對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合法性的審查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應從以上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是主體違法,即決定和命令的發布者不具備法定的資格,主要表現為沒有法定的職權和超越法定職權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二是依據違法,即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必須依據法律做出,超越旁敬法律、沒有法律依據做出決定和命令都是不允許的,這是維護法制統一性、權威性所必需的;第三是程序性違法,實體與程序並重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都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唯此才能保證公務活動的公正和高效。
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只要符合上訴三項中的一項,就可判定為違法,下級公務員就應當不予執行。
⑷ 有關下級對上級決定和命令如何執行在公務員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的「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以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即與法律(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
⑸ 命令和決定有什麼不同
決定,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或安排,並要求機關各部門和下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貫徹執行的指令性公文。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重要文體。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必須嚴肅審慎,不能濫用,錯用。
⑹ 決議和決定、命令三個詞的區別是什麼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也是某些企業的公文之一。
決定,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或安排,並要求機關各部門和下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貫徹執行的指令性公文。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重要文體。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必須嚴肅審慎,不能濫用,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