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書證提出命令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 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對方當事人 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於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Ⅱ 書證提出命令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主要包括下面幾點:
1、所有證據,無論種類,都只有經過法庭的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依據;
2、在舉證責任方面。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
3、在收集證據方面。在行政訴訟進行時,被告不能擅自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一、什麼是書證?
書證 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
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於它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於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書證的分類:
1.文字書證
2.圖形書證
3.符號書證
4.私文書證
5.公文書證
6.處分性書證
7.報道性書證
三、書證的意義?
1.有些書證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性質、作案動機和目的
2.可以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
3.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辯和虛偽的陳述
4.在貪污等經濟犯罪案件中,書證是不可缺少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Ⅲ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當事人提交書證的,應當提交原件。原件指文書製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簽字的原本或者加蓋印章與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Ⅳ 調查取證申請與書證提出命令的區別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在其目的上類似於當事人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只不過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對象是掌握相關證據材料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而並非對方當事人,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或者說不是以調查令或者問詢函的方式向當事人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