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被開除,公司隨後被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解讀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最後被公司開除,公司隨後被判違法解決勞動合同。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發現相關的信息,這就是對職員的一種不公平待遇。程序員的工作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種解決勞動合同的方法是違法的。
最後通過法院的裁定,公司是認為證明陳淑媛在試用期這段時間並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只是單方的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並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這種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的合同。最終根據法院的判決,公司需要支付作為程序員的勞動,賠償金有36000元,並且要支付,證明程序員在2021年1月份到12月份期間的工資達到13241.37元,法律維護了證明程序員的合法權益。
B. 程序員勞動合同簽幾年
沒有的事!放心,這個三年是用來約束企業的,不是約束員工的。放心啦。這個辭職報告一交必須放人的。而且不會少你一分錢。
C. 請教:如果擔心公司程序員離職後外泄他在本公司開發的技術,在勞動合同上應該如何約束,具體怎麼寫這一條
如果你的公司,涉及的業務是很特有的,那麼你可以業務上申請專利什麼的。
如果你要約束你的員工,那麼就要在合同中,簽一個 離職後,多少月以內,不允許在同行業從事相關工作。
當然了,這個也是要成本的。為了保證你公司技術的保密性。
你要支付額外的費用給這個離職的員工,那麼這個員工如果拿了你的錢,又跑去你的競爭對手那裡上班,那就是違約。
但是如果你不給錢的,又在合同裡面寫,要求離職後,多長時間內,不允許去同行業就職的話,那就是無效的條款。
理由也很簡單,人家也是要吃飯的,你要人家不在本行業工作,又不付錢的話,那是不現實的。
D. 我在一家軟體公司做程序員,兩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簽勞動合同,現在我想辭職,需要什麼手續啊!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按照你的工作天數據實發放。
E. 海康威視程序員合同多久簽一次
3年。海康公司的合同屬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悄搭含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啟笑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通常為枝源3年
F. 程序員合同沒到期,可以走嗎公司要是不放人呢
程序員合同沒到期,可以走,公司要是不放人,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就可以,但是如果有簽保密協議和簽訂培訓協議約定的,要遵守有關規定或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G. 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認為,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更不需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此種特殊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適用中容易存在哪些誤區以及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何種法律義務?本文將逐一進行梳理。
以案釋法——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件簡述:2020年9月,王某進入某軟體公司工作,崗位為程序員,雙方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王某的主要工作是為公司開發辦公系統,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2021年12月15日,公司書面通知王某其工作任務已經完成,勞動合同終止。隨後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軟體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適用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認定:本案中軟體公司與王某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王某工作任務完成即合同終止,依據相關規定,最終判定軟體公司向王某支付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以案釋法——約定試用期是否違法?
案情簡述:王某於2010年8月12日起在A公司從事工程監理工作,雙方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後雙方口頭約定了試用期。2010年8月25日, A公司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後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認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該禁止性規定是不以何方為前提的, 因此A公司不得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予以辭退,最終認定A公司約定試用期違法,應當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以案釋法——未約定工作任務起止時間是否違法?
案件簡述:李某與A公司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李某到第三方公司擔任司機,且該勞動合同為用人單位與第三方公司關於車輛租賃協議的配套文本,雙方勞動合同以車輛租賃協議中的租賃期限為終止時間。
法院認定:A公司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系自然終止。而本案勞動合同中雖約定了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以汽車租賃期限為准,但結合該合同相關內容,其並非是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任務而簽訂的合同。A公司與李某約定的開始與終止時間點與相關工作任務本身的需要無關,而是由A公司與第三方的合作協議等其他因素所確定,最終認定A公司對於工作任務起止時間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實務誤區一:適用范圍
雖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無特殊的訂立條件,但通常存在於幾種典型情況下: (1) 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軟體開發、技術開發、拆遷徵收等; (2) 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如採茶、採摘等; (3) 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實務誤區二:履行中的要點
1、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的試用期無效,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補足工資差額。
2、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形式下,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及完成時間
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任務的主體內容以及任務的完成時間,必要時應對工作完成的標准予以明確,以避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終止。
4、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質上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雙方成立勞動關系,單位依法應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提供勞動條件等義務。
5、應當支付加班費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質上是期限特殊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的休息休假權。
實務誤區三:合同終止後的要點
1、不續簽,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工作任務完成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存在續簽問題。但是通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新的工作任務重新訂立書面合同,重新訂立不屬於續簽。
2、可轉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故意與勞動者訂立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來規避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面臨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3、遇女職工「三期」需順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如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三期」屆滿。
H. IT行業的公司一般和程序員一般簽多少時間勞動合同
我們以前的公司,一般簽訂三年時間。比較穩定性的IT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