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警察必須以什麼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1)警察上班服從命令盡職盡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2. 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基本紀律要求:
一、公安民警要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永葆政治本色。
二、公安民警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公安民警要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嚴格執法,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四、公安民警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協作,確保政令警令暢通。
五、公安民警要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范:一、忠誠可靠:聽黨指揮,熱愛人民,忠於法律。二、秉公執法:事實為據,秉持公正,懲惡揚善。三、英勇善戰:堅韌不拔,機智果敢,崇尚榮譽。四、熱誠服務:情系民生,服務社會,熱情周到。五、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禮貌,誠信友善。
六、嚴守紀律:遵章守紀,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七、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勤學善思,精益求精。
八、甘於奉獻:任勞任怨,顧全大局,獻身使命。
九、清正廉潔:艱苦樸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十、團結協作:精誠合作,勇於擔當,積極向上。
3. 警察應具備的素質
1、服務——以人為本
民,乃國之根本,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作為國家的執法者,作為新時期的人民警察,這是區別於以往「警察」之根本。「立法為公,執法為民」、「嚴格執法、熱情服務」,這都把人民擺在了公安工作中最突出的位置上。
官為舟,民為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就需要我們把人民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做急。只要心中始終存有為民之願,才能使我們在工作中始終保持旺盛的鬥志和精力,才能更好的做好本職工作。
2、服從——全心全意地貫徹
警察是一支紀律部隊,服從命令同樣是人民警察的天職,一支隊伍是否具有真正的戰鬥力,首要前提就是服從。服從,意味著聽從指揮,就意味著講紀律,守原則。
3、執行——不折不扣地落實
服從的下一步就是立即執行,不折不扣地把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對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認真地執行落實是一個人對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強烈責任感的重要表現,令必行,禁必止。作為人民警察只有在工作上具有強大的執行力,才會保證警令、政令的暢通。
4、主動——出色完成任務
主動就是自動自發,就是不用上級領導交待、布置,就能夠出色地完成工作。作為人民警察,更需要在工作中大力提高自己的主觀能動性。
5、勤勞——付出總有回報
在警務工作中,無論是維穩處突,還是扎實訓練,就是要能夠比別人多做一點點,多付出一點點。如果大家每個人能夠在工作中都能夠勤勞一點,多做一點,就會形成比、學、趕、幫、超的濃厚工作氛圍,促進各項工作更好地開展。
6、盡職——把份內事干好
這是做名好警察的根本。責任無處不在,於他人,於家庭,於民族,於國家。作為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做到服從、執行、主動、勤勞等幾方面是不夠的,還要盡職盡責,把各項工作完成的圓滿漂亮。
7、堅持——不達目的不罷休
警察苦,警察累,警察流血、警察犧牲,這都是我們工作任務的要求。你付出了,但你卻又失去了;你努力了,但你卻被誤會了;你盡力了,但你卻被非議了。盡管這樣,也還是工作的需要。所以說,堅持,是作為一名人民警察不可或缺的職業精神之一,更是做人的必備品格。
8、合作——更好地履行公安職責
團隊精神也是關乎事業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作為一個集體,只有所有的成員都能夠心往一塊想,勁往一處使,才能在前進的道路上,戰無不勝,攻無不克。
(3)警察上班服從命令盡職盡責擴展閱讀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