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命令——最「強勢」的公文
一、命令的基本知識——命令是什麼
1.命令的定義
(1)定義: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2)2個基本屬性:第一個是下行文(公布、宣布、批准嘉獎是上級對下級的動詞表述);第二個,命令的發布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eg.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發行新版人民幣的命令》。
注意:黨的機關一般不單獨使用命令
2.命令的三個特點
(1)極端重要性
(2)頂層權威性
(3)最高強制性
3.命令的分類
(1)發布令(發布主要法規)
(2)行政令(用於發布重大的強制性措施)
(3)嘉獎令(用於嘉獎有關人員)
(4)任免令(用於任免國家高級官員)
注意:領導機關對有關人員的懲戒往往使用通報或決定等文種行文。
二、命令的寫作規范——命令怎麼寫
1.標題:三要素
(1)發文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省略,例如向全國進軍的命令)
(2)事由(有時是可以省略,eg.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3)文種
2.文號:
(1)文件式(以年為單位,編排順序號.有機關帶字、年份、序號過程)
(2)序號式(從發令機關領導人任職開始編流水號,至任滿為止,下任另行編寫)
3.主送機關——一般情況下不寫主送機關,主送機關主要用於嘉獎令,有嘉獎對象
4.正文:正文可以分為3部分,即「為什麼做?怎麼做?做了後怎麼辦?」
5.落款:發布機關署名或簽署法令者職務和姓名,以及成文日期
三、命令的實例分析
1.發布令
(1)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文機關+領導人職務+文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發文機關+文種)
(2)文號:序號式
(3)正文:首先要說明發布的對象,即發布的是哪一個XX法規或條例,然後說明發布的依據,即由哪一級組織或哪一次會議在何時通過了本法規或條例。署名落款後可公布具體的法規或條例的內容,最後是此命令的執行要求,即由什麼時候起施行本法規或條例。
通常會將相應的法律法規一並公布
注意:發布令本身的內容實際上往往只有一句話,但由於發布令一般都涉及發布某種法規條例,為使下級部門貫徹實施,所以會在發布令中將相關法規條例一並公布。
2.行政令
(1)標題:三要素缺一不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2)正文:發令目的、實施起始時間和范圍、羅列2.行政令
(1)標題:三要素缺一不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2)正文:發令目的、實施起始時間和范圍、羅列具體的內容、對違令者的處罰、署名、成文日期
①說明發布命令的緣由,做到理由充足,使人信服;②寫出命令的具體內容,包括強制性行政措施及執行機關等,要求條目清晰,層次分明,便於執行。
3.嘉獎令
(1)標題:三要素缺一不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注意:標題下要寫發文的日期
(2)正文:包括嘉獎緣由(先進事跡)、嘉獎事項(嘉獎內容)、發出號召三個方面內容組成。
4.任免令
(1)標題:一般為「(xx單位)關於…….等職務的任兔令」;
(2)正文:正文簡潔,只需要依次說明人員的任職與免職等具體情況。
注意:任免令通常由「依據」和「任命某職務」兩部分內容組成。在結構上基本上都是「篇段句合一」式,即全文只有一句話,這句話就是一段,也是命令的全文。當然,如果任免對象不止一位,則只需要在「篇段句合一」結構的基礎上,羅列出具體的任免情況。2.行政令
(1)標題:三要素缺一不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2)正文:發令目的、實施起始時間和范圍、羅列具體的內容、對違令者的處罰、署名、成文日期
①說明發布命令的緣由,做到理由充足,使人信服;②寫出命令的具體內容,包括強制性行政措施及執行機關等,要求條目清晰,層次分明,便於執行。
3.嘉獎令
(1)標題:三要素缺一不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注意:標題下要寫發文的日期
(2)正文:包括嘉獎緣由(先進事跡)、嘉獎事項(嘉獎內容)、發出號召三個方面內容組成。
4.任免令
(1)標題:一般為「(xx單位)關於…….等職務的任兔令」;
(2)正文:正文簡潔,只需要依次說明人員的任職與免職等具體情況。
注意:任免令通常由「依據」和「任命某職務」兩部分內容組成。在結構上基本上都是「篇段句合一」式,即全文只有一句話,這句話就是一段,也是命令的全文。當然,如果任免對象不止一位,則只需要在「篇段句合一」結構的基礎上,羅列出具體的任免情況。
『貳』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嗎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可以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喝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所以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國務院各部委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嗎
《立法法》並未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委有權發布命令和指示。但是,我國《憲法》第... 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