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書證提出命令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 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對方當事人 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於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B.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當事人提交書證的,應當提交原件。原件指文書製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簽字的原本或者加蓋印章與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C. 調查取證申請與書證提出命令的區別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在其目的上類似於當事人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只不過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對象是掌握相關證據材料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而並非對方當事人,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或者說不是以調查令或者問詢函的方式向當事人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