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下級對上級決定和命令如何執行在公務員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的「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以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即與法律(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
2. 上級對下級的命令一定要服從么
必須服從,就算錯的也要幹完,你有權提供意見如果上級堅決不改,那就要按照上級原命令行事,事後及時匯報,很多忘了,自己的話不是條令上的
3. 部隊里上級對下級下命令時,下級如何答復是答「到」,還是「在」或者是「有」
當上級叫下級的時候,下級答「到」;當上級對下級布置任務下命令的時候,下級答「是」。下級回答的時候,要迅速,聲音響亮,身體保持立正姿態,目視前方或望向上級。
4. 上級的命令和指示都必須要服從嗎
在一個團隊裡面,有組織就必須有分工,有分工就有紀律,有紀律就必須講服從。小局服從大局,個人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服從的本質,就是無條件地遵從上級的指示。在有些人的觀念里,服從就是「對的就服從,不對的就不服從」。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如果上司的指令要經過你的判斷才能執行下去,那豈不是說,你的判斷比上司更有權威!所以服從者必須放棄個人的主見,一心一意地服從所屬企業的價值理念和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執行。當然,我們所說的服從絕對不是不動腦子的盲從,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合適場所和時間,並通過適當的方式向上級領導提出或反映,在上司未採納你的意見之前不得中止或影響執行。如何服從有四個標准: 首先,服從沒有面子可言。面對你的上級,應該借口少一點,行動多一點。對上司的指令,要積極反應:「好,我知道了,保證完成任務」。不要牢騷滿腹,推三阻四;也不要不聲不響,不置可否。 其次,服從應該直截了當。沒有「顧忌」,沒有「煩瑣」,無須「協調」,無須「磨合」,全力而迅速地執行任務。 第三,先接受後溝通。主管作出的任何一個決策都不是一拍腦門就決定的,他的工作是系列化的,你的某一項任務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不要因為你的這一環節影響到主管整個工作的進程,之所以他將任務分配給你,包含了他個人的判斷,而你認為「不可行」那隻是你的判斷。你可以先接受任務,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再去和主管多溝通。你不應該馬上推辭,並列出一堆理由來說明你的困難,這是最不受領導歡迎的,切記這一點。 第四,隨命令而動。立即行動是一種服從的精神,不能有一時一刻的拖延,並養成一種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