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文中命令格式以及範文
公文格式——即公文規格樣式,是指公文中各個組成部分的構成方式,它和文種是公文外在形式的兩個重要方面,直接關繫到公文的效用的發揮。公文中有命令,但你知道命令的格式嗎?下面是我整理的公文中命令的格式以及範文,歡迎大家參考!
1、公布令的格式
2、行政令的格式
3、通令的格式
4、指令的格式
命令通常由三部分構成:
(1)命令的標題
直接標明什麼命令(令);也可在命令(令)的前面標明發布命令(令)的機關名稱或領導人的職務。
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加“命令”或“令”字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0 mm,推薦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2)命令的正文
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居中編排令號,令號下空二行編排正文。
命令的正文多由“原因”和“使命指揮”構成。前者說明為什麼要發布該項命令,後者要說明命令所屬機關必須遵照執行的事項,生效與執行的時限。
(3)命令的簽署
標示簽發此項命令的機關或法定作者,簽發的日期,並蓋上印章。
命令的撰寫,要求文字非常簡明扼要,篇幅簡短,主要傳達領導機關的決定,不必作具體意義的闡發。行文結構要嚴謹,文句要精煉准確,語氣要堅決肯定,不能使用商量或模稜兩可的口吻。
簽發人職務、簽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編排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7.3.5.3加蓋簽發人簽名章的公文。
公布令的格式
公布令由四部分構成:
(1)標題
公布令的標題通常也包括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和文種類別三部分,但使用時只寫明發文機關與文種即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等等。
(2)正文
公布令的正文一般很簡短,主要寫明經過什麼機關或會議,在什麼日期通過批准了何種法令文件,開始生效與執行的日期。屬於修訂的文件,也應在正文中說明。
(3)簽署
標明簽署公布令的發文機關或法定作者,簽署日期。如需蓋印的,要蓋上公(私)印章。
(4)附件
公布令是為頒布某項法律制度而發出的,所以必須附上所頒布的法制文書。
公布令的寫作,要求簡短明確,在頒布法律條文時甚至連理由和目的也無需說明。公布令的附件,應隨令文同時公布。
公布令正文結尾處,一般要用“特令公布施行”、“現予公布”、“現予公布施行”等慣用語,以作簡明的肯定。
行政令的格式
行政令由三部分構成:
(1)標題
行政令的標題也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類別三部分組成,且三部分必須俱全,不可簡略為兩部分或一部分。如“國務院關於實行棉花計劃收購的命令”,不能簡略為“關於實行棉花計劃收購的命令”或“命令”。
(2)正文
正文一般先寫發令目的、實施的起始時間和范圍,後列具體內容,最後寫明對違令者的處罰。
(3)簽署
落款可以是機關也可以是機關領導人,領導人前要寫明職務。同時,要寫明簽發日期。
行政令的寫作通常不如公布令簡短,對於正文中的具體法令事項,要寫得既明確簡練又清楚周密。
通令的格式
通令的寫作一般包括三部分:
(1)標題
通令的標題通常要求發文機關、發文事由、文種類別三部分齊全,不可省略。
(2)正文
通令的正文一般由如下內容構成:即主要執行這項命令的機關、發文的目的、通令的內容等。還要在正文的結尾,寫上“以上通令,應公告全體公民周知,切實遵照執行”等語。
(3)落款法定作者、日期。
通令是需要全民皆知的行政法令,所以行文明白曉暢、深入淺出是極其重要的。
指令的格式
指令應由標題、正文和簽署三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中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類別均要標明。
2.正文
指令的正文,開頭多數要列出受文單位,但也可以不列,一般根據需要決定。接著要扼要說明發文的緣由、依據、意義和目的。再下來是正文的中心部分,主要提出具體的任務、要求、措施和規定。
正文中說明發布指令緣由與目的的部分,要寫得簡明扼要,富於概括性,在開始提出具體指令之前,多用“特發布如下指令”一句,以提示下文。寫作正文的中心部分,即具體指令內容時,要把具體要求、規定的施行范圍、日期和執行機關,擬得條理清楚、明確無疑,以便執行和檢查。
3.簽署發文機關、日期。
指令多用於國家對經濟、科研、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管理,因而涉及到一定的專業性術語和某些專業理論知識,不僅要求撰寫者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還要求他能在指令中正確地運用這方面的知識。專業術語既不能用得太少,講不清楚問題;更不能用得太多,給管理者和執行者造成理解障礙,影響文件效力的發揮。
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鑒於少數分裂主義分子不斷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製造騷亂,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保護公共財產不受侵犯,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零時起在拉薩市實行戒嚴,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國務院 李鵬(印)
xx年x月x日
〔1990〕軍字第23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已於1990年5月26日經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主席 江澤民
1990年6月9日
附件:《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略)
××市人民政府:
關於外商贈送物品審批許可權問題,外貿部貿進管字〔1981〕353號文件規定,外商贈送物品以及××、××接受外商贈送汽車十輛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而且省府已發出×府辦〔19××〕××號文件明確了接受贈送物品報批手續。查××市政府×府〔19××〕××號文件通知市屬單位,從今年六月一日開始,外商贈送物品由市政府批准,下級機關擅自改變上級機關的規定是不對的。為此,現重申:凡接受外商贈送國家限制進口的物品,都應按現行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違背規定越權審批的一律無效。接受汽車的,將加蓋省政府辦公廳印章的“接受外商贈送物品報批表”和外商贈送書,到經貿部申領許可證,海關一律憑省政府辦公廳辦理的批件和經貿部許可證驗收。
××省人民政府(印)
2. 指令性公文有那些
指令性公文有:命令、指示、決定等。
按公文的內在屬性分為:規范性公文(規定、條例、章程、辦法、細則等)、指導性公文(批示、意見等)、知照性公文(通知、通報、公報、簡報等)、公布性公文(公告、通告、布告等)、商洽性公文(函等)、報請性公文(請示、報告等)、記錄性公文(會議紀要、大事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