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下級對上級決定和命令如何執行在公務員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的「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以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即與法律(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
B. 如果公務員認為上級決定或者命令明顯違法而不予執行,但後來有權機關判定上級決定或者命令合法,那麼公務
這種情況理論上是要負相關責任的。因為是在執行公務時因個人原因導致某些連帶的相關責任產生。如果造成損失或者損害那必然要由做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單位來承責,單位會對你追責。如果是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後果違法的還要追究你個人的刑事責任。按照你說的首先可以斷定讓你做的事不是大是大非的事情,讓你殺人放火你一眼就能明白。對於領導的命令你沒有執行首先就存在不作為。公務員執行公務不是做出了直接的具體的侵害才算是違法,在應當作為而沒有作為的時候屬於職責范疇的也要對造成的後果負責。比如說,你是一名警察,警隊有行動要抓一個犯罪團伙,在抓捕過程中領導讓你抓一個嫌疑人,可你覺得那個人就是個普通老百姓,不是犯罪嫌疑人,你沒有抓,然後讓那人跑了。後來發現那人是犯罪嫌疑人,那你的行為違反了領導的命令,是屬於不作為,屬於嚴重失職,那你就要負責。這個例子可能說的很直白,幾乎不會出現這種事,我是由簡襯繁。並不是所有的單位,所有的執法行為都是像例子中說的那麼容易理解的。但你的這個行為跟例子中的行為都是一個道理。如果你說的是你自己,那你應該跟你的領導好好談一談,溝通一下。把你真實的想法告訴你的領導,不然遇到較真的領導你可要麻煩了。就算沒有造成不良後果,你也可能會在年終審核中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合格你就得被開除了。如果你是公務員你也應該知道這些的。祝你好運吧!
C. 河南2名公務員因執行領導指令獲刑,此案件的具體詳情是怎樣的
全國首例公務員因執行領導指示獲刑案件,起因為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長駱某以及政府黨組成員、市住建局局長梁某受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某委託針對如何解決永陽花苑地下車庫問題召開會議,會議中並形成了相關的“會議紀要”。
隨後,永陽職業副總經理姚某攜“會議紀要”前往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要求相關領導按照會議精神完成落實工作,時任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夏明旭與該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用地規劃股股長的劉予永在明知“會議紀要”存在違法規定的情況下,當場不僅沒有對此提出異議,而且予以貫徹落實。
第二個問題,面對領導的違法行為,底層公務員應該怎麼做?其實,無論是公務員機構化面試,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都有提及,底層公務員在面對領導違法指令的時候,應當當場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如果領導依舊一意孤行的話,事後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皆由領導承擔,因此,本案的兩名公務員在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的時候,出現了重大問題。
綜上所述,身為一名基層公務員,不僅要學法,而且還要會用法,面對強權領導的違法指示的時候,應該勇敢地站出來說個“不”字,要不然,河南這兩名公務員就成為了自己未來的真實寫照。
D. 對於上級發出錯誤的工作指令要不要去執行!!
對於上級發出錯誤的工作指令要不要去執行? 這個要分情況,有些東西在沒執行之前,不一定知道對和錯,如果你覺得是錯誤的,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供上級採納。如果是觸及底線的工作指令,你可以不去執行。
E. 工作上對領導的命令產生質疑時該怎麼做
看對領導的命令產生了質疑,你可以跟領導解釋,把你的想法跟領導說一下,如果領導認為你對,就給你採納,如果要認為你不對,你還得遵照領導的意圖去做
F. 上級行政命令不恰當,怎麼辦
行政命令的執行具有強制性,作為國家公務員必須以服從為前提,懂得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地方服從中央。 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行政命令確有不恰當的地方,在服從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形式,向有關組織和領導作出匯報,以利於對該行政命令必要的、及時的修正。 如果發現種行政命令繼續執行,會給黨和國家、人民群眾的利益帶來嚴重損失,就應該當機立斷,暫緩執行,並立即向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請求指示。
G. 對上級錯誤的任務命令該如何處理
建議採取 「先服從,再反饋。」
有些時候領導的命令不一定是正確的
但是,當領帶下達命令之後,如果當場直接問「領導,這個地方好像不妥 」領導會覺得面子過不去,他會認為:你試都沒試,就來說不行?
所以你應該猶豫一下,然後說好。
真的去執行之後,再來找領導:「 領導,我剛剛按照您的意思試了一下,我覺得我們這個地方用這個方法會不會更好一點?」
委婉的去提意見 這樣相信他更能夠接受。
H. 《公務員法》規定拒不執行上級命令有哪些處分
你說的這個情況規定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第19條的第二項,視情節可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甚至撤職、開除。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I. 直系主管和上級領導下達指令不一致如何處理
將上級領導下達的指令告訴自已的直系主管,看他怎樣來確定事情如何處理,然後依據直系主管再次下達的指令做事(註:若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事情則堅決不照做)建議是保留已告知直系主管相關的證劇,例如告知方式用QQ,微信,郵件,這樣將來若有問題,可以減少自已承擔責任的風險。
J. 如何正確界定公務人員不服從上級違法命令的范圍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此處所稱「明顯違法」,是指具有普通理智和法律知識的公務員,都可以判斷出上級決定或者命令的違法性。
由於明顯違法是具有一般理智和法律知識的公務員都可以判斷的事項,因此,對於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沒有提出異議而執行的,應當推定公務員是知道該決定是明顯違法的。其二是如果公務員認為上級決定或者命令明顯違法而不予執行,但後來有權機關判定上級決定或者命令合法,公務員對於自己不執行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這一問題的答案也應當是肯定的。根據本法規定,公務員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這應當也包括公務員認為上級決定或者命令明顯違法而不予執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