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發布命令的職權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職權。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發布命令。
2. 行政職權包含的內容是哪些
行政職權大致包括如下內容:
①行政立法權。所謂行政立法權,即根據和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有制定和發布 規、行政規章的權力。
②行政決策權。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
③行政決定權。行政決定權,包括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以及法 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未明確規定的事項的規定權。
④行政命令權。行政命令權,即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行 政決定,依法 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的權力。
⑤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 命令等,在其所轄范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⑥行政處罰權(行政制裁權)。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范圍內的行政相對方違反有關法律 規范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⑦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當法定義務人或某項具體行政法律關系的義務 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採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法定義務人履行法定的義務或 者達到與履行義務同樣狀態的權力。
⑧行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 、裁決和復議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