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人要簽保密協議
一、哪些員工應簽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保密協議的內容總是經保密條款的內容更為詳盡。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於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怎樣簽訂保密協議
1、內容要切合實際。保密協議的內容既要依據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就全局而言的,對一個具體用人單位和一個勞動者來說,有不少具體的實際情況,協議內容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2、條款要嚴密。約定的保密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的依據,嚴密完整的保密約定應當具備商業秘密的內容、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泄密賠償辦法等項條款,至於約定的途徑既可以在勞動合同正文中直接對保密事宜作出具體約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訂一個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當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提及有關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守,雙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員工保密規則制度、辦法等執行。
3、保密范圍要適宜。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范圍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這些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還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即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將不具有上述特徵的一切技術與經營信息全部劃為商業秘密,與勞動者進行約定,顯然范圍過寬。若事後以此約定認定勞動者違約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據。
4、管理要到位。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後,認為一了百了,「合同一簽,扔到一邊」,雙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筆糊塗帳,合同管理雜亂無章,使合同的簽訂流於形式。因此,在約定保密事項的同時,加強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
⑵ 員工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嗎
保密協議簽訂是看工作崗位而定的。
並不是每位員工都要簽訂保密協議,有的職位是要簽,有的職位不用簽。而且保密協議簽署的話,也會因所屬公司不同而訂。
類似與研發、創新類型的公司則是要簽署保密協議的,這點是因為公司的特殊性,來簽訂的。保密協議簽訂就你現在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每個月除去工資外,還有另外簽訂保密協議的補貼,若是只讓你簽訂協議,而沒有相關的補貼那這份保密協議是無效的,畢竟簽訂雙方要有相對的利益關系。
若是在普通公司上班,類型行政和後勤類的工作則不需要簽訂保密協議。而銷售類型的,有接觸到客戶這類的,則要簽訂保密協議。
若是離職,公司是不能因為你沒有簽訂保密協議而扣押工資。合同中有規定離職後要在離職之後的一個月內講工資發放到員工手中,這點是不會因為沒有簽訂保密協議而有所改變的。
⑶ 程序員簽了保密協議,面試會侵權嗎
面試過程涉密項目可以用代號稱呼,另外不涉及項目具體細節,也不會泄密。如:以前的原子彈研製,這個項目名稱不涉及秘密,美國在日本投了兩顆原子彈,全世界人都知道,但對項目研製人員、項目技術參數、試驗數據等是構成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