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採取了拒不執行的行為方式。二是,拒不執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這里所說的「人民政府」,是指在進入緊急狀態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有發布決定和命令職權的中央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只有同時具備了上述兩個方面的條件,才能予以處罰。如果決定和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而是在一般情況下發布的,不屬於這里規定的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B. 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拒不執行工作命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C. 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治安管理處罰法
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緊急狀態的概念,一般認為,緊急狀態就是現實的或即將發生的特別的、迫在眉睫的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危機或危險局勢。需要國家機關行使緊急權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會危害和威脅時,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憲法、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並宣布局部地區或者全國實行的一種臨時性的嚴重危急狀態。同時法律條文中的「緊急狀態」應當作擴大理解,不能僅限於憲法中規定的國家層面的「緊急狀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及授權的地方層面的「緊急狀態」。
那麼,緊急狀態又有哪些分類哪?
緊急狀態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政治性緊急狀態,如騷亂、動亂、叛亂、恐怖襲擊等;另一類是社會性緊急狀態,如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技術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其特徵為:必須是現實的或者是肯定要發生的;威脅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採取特殊的對抗措施才能恢復秩序;影響、阻止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權力或影響了人們的合法活動等。
以上就是律師為大家解答的關於「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法律知識了。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D. 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解釋
法律分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疫情防控,人人有責,每一位公民都應當按照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自覺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規定,主動配合開展防控工作。對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